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面对国际法,中国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针对某些国际法的理念和主张不予赞同、不予支持、不予接受;另一种则是对于多边性的国际法律体制和规范在整体理念上积极倡导,并提出一些适用于世界各国、为全球谋取福利、筹划人类共同未来的法律主张和制度建设。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际法具有不成熟和碎片化的性质,另一方面是国际法在运行的过程中有一些成为既有大国进行维护霸权、“降维打击”的工具,另外一些则被世界各国用作建立秩序的尺度。鉴于国际法的此种特征,联系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所经历的国际法律进程,中国政府对一些效果不确定的国际法主张和措施持谨慎怀疑的态度;同时作为一个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心的国家,体现出对于全球事务的深切关注和负责心态。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在国际法上的“立异”与“求同” 
(一)中国在国际法中的“立异”表现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求同”
三、国际法的两张面孔
(一)基于国际法的“降维打击”
(二)基于国际法的全球协调
四、中国的国际法态度及其背后的国际关系原因
(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成长壮大所面临的国际环境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一般理解
(三)中国国际法“求同”与“立异”立场的归因分析
五、结论
本文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思想栏目文章(第138-149页),原文1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形象导向下的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提升机制研究”(19AFX024)阶段性成果。
问题的提出
中国在面对国际事务之时,一方面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遵行国际法、厉行国际法治;另一方面对某些国际政治和法律观念会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某些国际机制和国际法律行为会采取质疑甚至反对的态度。这就凸显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对于国际法“立异”和“求同”两种带有鲜明差异性的立场。
值得思考的是,在这两种立场之间,有没有一个可以贯通的解释?如果存在这样一种解释,又应当如何理解认识中国对于国际法原则、规范、理念和运行程序的界定和认知?在学者既有的研究基础上,本文将对当代国际法所呈现的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基本联系进行定性式的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针对国际法的立场,探讨中国相关国际法主张背后的原因和意图达到的目标。
中国在国际法上的“立异”与“求同”
从国际法的角度观察,中国针对国际事务的表态和行动可以归为独树一帜的“立异”和齐心协力的“求同”两种表现。在当代国际关系中,中国这两种态度和行为方式经常交替出现、并行存在。
(一)中国在国际法中的“立异”表现
中国对于那些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概念,无论是被宣称为体现了全球普遍性的价值,还是被宣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基础,均提出不同的理解和阐释。例如,在人权领域,作为在国际法上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为体,西方国家推崇政治参与、表达自由和公正审判,而中国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不同立场。这种观点植根于中国的时空定位,体现了中国执政党和政府的工作方向和发展愿景。迄今为止,在人权领域,中国没有加入和批准一些联合国体系之内的核心公约;在中国加入的一系列人权文书中,基本都有保留或者不参与国家间指控和个人来文机制。
与此同时,对于国际法院的自愿强制管辖权,中国也不予以认可和接受;特别是对绝大多数的多边条约中涉及的国际法院处理争端的条款,中国均予以保留。这说明了中国对于国际法院的信任不足。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一直与国际法院有着密切的合作,还向国际法院派送法官。另外,中国虽然积极参与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谈判和制定,但是在条约签署生效时,中国仍然表达了对于该条约和法院的不完全接受态度,由此,选择不参加国际刑事法院的任何诉讼行为。
从中国自身参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除了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仅在投资领域部分接受法律程序。在绝大多数其他领域,中国还是更加接受和认可以协商、谈判为基本表达形式的政治性解决,而对诉讼、仲裁的方式予以排斥。在这一方面,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端是一个鲜明的例证:菲律宾试图诉诸国际仲裁予以解决,而中国则反复明确地表达了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求同”
中国在国际事务上表达“立异”,经常仅针对少数国家提出的国际法主张、推进的国际法进程;相反,对于联合国体制内提出的绝大多数观点,中国是予以积极认可的。
中国对于国际法的认同有着较为持久的历史延续性。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努力寻求在联合国之内的合法席位。在1950年初,中国最高领导人和大批政府代表与苏联进行了坦诚深入的谈判,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双边条约的方式重新界定了中苏两国的关系,避免中国成为苏联的卫星国,也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基本态度和国际法立场奠定了基础。在多边条约方面,中国积极认可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在多边谈判方面,中国积极参与20世纪50年代的日内瓦会议、亚非万隆会议,并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自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以后,中国和联合国的法律体系相向而行。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了联合国体系的活动,接受和批准了一系列国际条约,特别是具有广泛影响的多边条约,形成了认真对待国际法和积极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基本态度。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国际关系主张与中国的国际法立场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比如20世纪50年代周恩来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70年代毛泽东提出的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80年代邓小平提出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的观点,90年代江泽民提出的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观点,这些都构成了21世纪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新理念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余年的历史进程中,官方文件和主流媒体提到国际秩序、对外关系、世界格局的时候很多,但是涉及国际法的很少。在那个时期的资料中只能看到寥寥几条涉及国际法的记载。到了21世纪,很多官方的文件和正式的国际国内讲话开始对国际法、国际法治进行较为密集的阐述,将国际法和国际秩序问题作为重要方面,特别是中国对于国际法的重视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迅速增长。
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影响的理念不仅仅包括21世纪初提出的“和平发展”,2007年提出的“和谐世界”,2012年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更主要的是在一系列的国际主张之中坚持以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尺度,要求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在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特别是在处理紧急状况、危机矛盾时作为重要的参照。
21世纪国际法出现的频度显著增加,表明中国希望在国际社会形成一个中国高度认可和支持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形象。通过上述理念能够看出,中国在国际关系主张中长期存在世界主义的担当与理念,希望在军事、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维度上促进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主张确立良好的法律规范并有效运行,构建起妥当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国际法的两张面孔
对中国的国际法立场进行归因分析,首先必须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性质:国际法并不具有像国内法那样成熟的体系,很多概念和规范都处于未定的状态;与此同时,国际法又是高度碎片化的,对于某些国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对于其他国家可能就没有约束力。所以,中国不接受某些国际法概念和规范的行为并不当然是“违法行为”,并不当然成为“法外国家”。进而,也需要考虑国际法在当代世界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和运行进程中所带来的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观察,可以简单地归结为国际法具有两张面孔、两个面向:一张面孔是传统的,基于国际法作为确立制度、维护和平的规范体系的认知,国家为了世界共同的利益去呼吁、倡导、追求的全球主义立场。另一张面孔则是国际法被一些国家作为工具甚至武器,对另外一些国家进行话语围堵、经济制裁、政治压制,直至军事打击;由此产生出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张、安全、发展而寻章摘句,寻求各种各样的支持的偏颇的使用方式。
(一)基于国际法的“降维打击”
本文借用“降维打击”这一概念,描述将国家发展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直接通过道德、法律、文化话语界定成无成就、零效果甚至负效果的行为。在法律视域内,主要指代一些西方国家将它们的某些主张奉为正统,尊为国际法律标准,进而用以评价其他国家的发展进程和政策方向,通过一系列的负面评价降低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声誉,甚至采取封锁和贸易禁运的方式进行制裁,在军事上进行打击。国际法获得法律的名称,以及因法律之名而具有的民众信任和信赖,由此成为一个公正与善良的符号,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尊重和认可。
法律这个在世界各国的文化上被广泛认可为公正与善良的尺度的规范体系,获得了另外一种功能,即营造国家话语或者消解国家话语,维护国家形象或者抹黑国家形象。这就意味着国际法不仅与话语、声望相连接,而且与实际的利益相关联。国际法对于硬实力和软实力都有可能带来负面的、消极的和不利的影响。国家之间很可能以国际法为武器展开一场攻防战。
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发展之初未能积极参与话语构建,所以发达国家更便利、更熟悉在法律角度设立一系列维度,将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领域予以降维,隐藏、抹杀这些国家在某些方面所做的努力;而通过将它们自身的优势领域予以升维,不成比例地改进这些国家的国家形象,由此达到抬高一些国家、贬损另外一些国家的目标。这对于非西方阵营的国家、特别是中国是非常不利的。
观察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交往的历史不难发现,它们将一些本来应当客观中立存在的国际法概念和规范进行曲解和滥用,借此剥夺弱小国家利益和机会的情况为数不少。在资本主义扩张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时期,西方国家会将类似于领事裁判权、鸦片贸易合法化这样一些明显侵害、破坏殖民地经济社会秩序的条款写入条约之中,直接将一些他们所热衷的利益要求上升为法律维度,侵害弱小国家和殖民地。
到了20世纪末和21世纪,帝国主义和殖民体系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发达国家又拿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拿捏摆布。其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即设立一些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意义不大,甚至属于耗费成本却不会产生积极效果的“伪维度”。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以自由市场和去管制化为核心提出的“华盛顿共识”,试图要求这些国家进行私有化、去中心化、去规则化;举出民主、自由、法治等词汇作为要求相关国家进行改革的理由。
实践证明,相关国家在这些建议的推动之下进行了诸多的改革努力,但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却乏善可陈。尽管不能说所有的行动都是无用功,但很多努力都成了不见收益的沉淀成本,却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事实。“华盛顿共识”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积极正面的意义。这就是利用道义口号建立的“伪维度”。发达国家确立起这些维度,让发展中国家为之努力,而这些维度往往证明是不具有实质性价值的。
从政治上看,西方国家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所策动的“颜色革命”给很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久久不能治愈的创伤,在文化上西方以全球化为口号的文化殖民体系、文化沙文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给很多国家的文化带来了不可逆转的损失。在国际法的理论上,“保护的责任”用一个表面上似乎是维护和推进人权的词汇,来掩饰他们对于不同意识形态国家进行的军事打击、政治颠覆。
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维度上的定义只是为西方国家的武力干涉寻找借口,而最终并没有真正实现人权的提升、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经济的健康繁荣,反而给很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困扰甚至灾难。这就是利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上设立“伪维度”,以掩盖新帝国主义思想的本质,是确立维度打击其他国家的表现。如果再考虑某些大国策动的和平演变计划,引致目标国家内部冲突、推翻政权尝试,以及为数众多的武力、准武力措施,就不难发现,很多在国际法上听起来美好的词汇都遭到了滥用,成为少数西方国家试图称霸世界,拖垮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掩饰。通过这些方式将相关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成就抹杀,这也是一种社会发展意义上的降维打击。
如果维度的确立、内涵、收缩与展开的判断权和决定权都掌控于西方国家手中,国际法律事务的格局就很有可能再度回到西方霸权独占的状态,而这种情境对于在国际法知识、技能上不占优势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就可能阻碍甚至遏制其经济社会发展,降低其参与全球事务的机会,减小其在国际治理中的影响。针对这种降维打击,需要认真研判、细致分析,提出有效的对应措施。
根据现有经验,国际法律事务的论辩有规则之内的逻辑和规则之外的逻辑两个层次。所谓规则之内的逻辑,就是一种教义学上的分析,利用语义、实践、形式逻辑等基础素材,对于法律的内涵实践境况与法律规则的对应性进行严谨的论辩,进而得出相关的观点与立场是否站得住脚的主张。所谓规则之外的逻辑,就是超越法律去寻求相关法律主张,特别是挖掘出主张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动因,探究这些主张更深层次的目标,解构以国际法为旗帜和口号所提出的观点的政治或意识形态本质,从而揭示相关观点的非正义性。
这两种论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脱离了法律问题的内部分析,仅仅进行外围的批驳,则很有可能给公众造成相关主张和观点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的印象,外围的论辩会被视为未中要害、回避主题,或避重就轻。反之,如果仅仅拘泥于法律内部的教义学论辩,而不能看到、揭露法律主张背后的政治动机,则很有可能陷入对方所构设的一个又一个逻辑陷阱,使本国长期处于无法摆脱攻击、反复在对方预设的话题上进行申辩的被动局面。
(二)基于国际法的全球协调
在国际事务中,国际法除了显示出金刚怒目、与他国进行斗争工具的一种形态,还有胸襟博大、推进世界和平安全与合作、为世界各国人民谋求幸福的另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法会被用作对其他国家采取降维打击的武器,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还是发挥它的经典作用,即构建起国际组织和机制,处理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确立是非尺度和行为标准,作为评判善恶的基本考量依据,并提供处理争端的具体过程、程序要求。特别是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的演变进程表明,国际社会试图用国际法律求取和平。
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受到了公众的认可和积极评价。针对很多重要事项,国际社会会以庄重的形式、明确的语言、体系化的结构、公开透明的程序制定国际法,对于已经形成的国际秩序进行认定,或者对于相关国家共同认可的国际秩序进行建构。在此种情况下,国际法具有了国际社会宪法的意义。虽然不是所有的国际法规则都能够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但是,那些国际组织的奠基性文献显然在该领域取得了初级的宪法性文件地位。
进而,国际法规范通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界定,确立了国家主张的正当性边界,对于国家行动具有指引作用。同样,由于国际法在行为方式上确立了较为清楚的界限,国家就可以通过国际法来衡量国家行为的正误,判断相关国家立场的是非曲直;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国际法律秩序。
这两种立场共同存在于当代国际法之中,形成了广泛存在的国家主义和全球主义两种范式。之所以存在这两种范式,和当代国际社会的双重旋律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国际社会的第一个旋律是国际法的国家中心结构。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以地理疆界为基础的区隔,形成了领土、海洋、经济、人口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单位,这就使每一个国家在发展的时候都可能与其他国家发生碰撞、竞争,甚至斗争。
国际社会的另一个旋律就是国际法的全球命运立场。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越来越高,人类越来越清晰和显著地意识到世界共同的系统性、全球性风险。这种风险正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言,有一些可能是自然原来具有的,而另外一些是人类自身的生活治理方式所带来的。这就形成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宏观压力、系统风险,使国际社会不得不在一些方面团结一致,共同面对。
中国的国际法态度及其背后的国际关系原因
追寻中国对国际法所采取的立场和态度的原因,不仅应当分析国际格局的整体状况、国际法运行的基本规律,也应当分析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态度和行动,同时尚需关注中国对于国际社会基本格局和相关国家行动趋势的认知和判断。也就是说,既要看到中国发展所关涉的外部因素,也要看到中国与国际法互动的内部因素。只有将外因和内因妥当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整体上勾勒出中国国际法立场的背后动因。
(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成长壮大所面临的国际环境
中国对于国际法所采取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所处的国际政治文化环境。这种环境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很多国家对于中国高速崛起所持有的怀疑、恐惧心态。这是中国需要关注和应对的国际环境的关键方面。
当然,国际社会对于中国的态度不只上面一种,而是可以大体上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友华派,对中国采取理解同情支持态度。第二种是中间派,对中国采取机会主义立场,有利益就追随逢迎,没有利益就冷嘲热讽,甚至帮助反华、排华势力贬损中国。第三种是仇华派,坚定地站在反对中国和打击中国的立场上,对中国采取强硬态度。第四种则是逍遥派,对中国采取漠然的旁观态度,或者基于不理解或者不关心,对于中国所处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没有明确的立场。
在这四种态度之中,第一种态度对于中国来说是最为有利和最受欢迎的,但在国际社会中占比不高。第二种态度和第四种态度相对更多一些。很多国家和民众都是站在以利益为导向的定位上,按照自身现实和未来可期的利益决定自身的态度。第三种态度在国际社会并不占据主流,但是它们立场极端、声音较大、影响较广,对于中国的战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如果他们在舆论上占据主流地位,不惜以国际法、国际道义的名义对中国栽赃陷害,就可能争取到那些摇摆不定的中间派和漠然旁观的逍遥派。
因而,对于中国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应对仇华派。那些坚持对中国提出挑战、给中国发展设置障碍的国家是中国前进道路上的“忧患”,也是促使中国政府和人民在思想观念上时刻保持警醒、避免在温暖安逸中失去战斗力和工作动力的重要因素。鉴于蓄意遏制和打击中国发展的力量在立场上更加显著和明确,对于中国发展的后果也较为严重,因此应当成为中国考虑自身发展所处国际形势的主导变量。
如果说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对中国的盘剥和打压主要是基于期待中国成为其殖民体系或帝国体系的一部分的话,在20世纪中叶以后,主要目标就是对共产党所领导的中国所抱持的基于意识形态差异的抵御、警惕和敌视态度。这种态度可以有效地解释美国带领其盟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与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直接对立。
在1954年开始的日内瓦和谈期间,尽管中国代表、特别是代表团团长周恩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试图确立一套南亚秩序的基本共识,但是在以美国为首的国家的极力反对之下未能成功。这种国际环境对中国的不友好,再加上中苏两个大国从文字论战到实际行动的交恶,致使中国对国际局势作出了较为极端的判断,即便如此,中国政府及其领导人依然努力推进改进中美关系、中日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的倡议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直到连美国本身也认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恢复席位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中国与美、日、欧等西方国家的关系迅速破冰,在国际法的参与程度上逐渐加深。可以说,1966年以后对国际法律体系发展的极度排斥和1978年之后对于国际法律规范的热忱欢迎,都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对国际法运行所带来的后果,由于时代的局限未能充分评估的历史事实。
而改革开放之后,西方一方面高度欢迎中国参加一系列国际组织,另一方面也对中国高速的发展表示惊讶,甚至怀疑和恐惧。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在短时期内完成了西方数百年才能完成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在世界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上升,给西方带来了极大的震撼。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再度遇到了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以国际法为名义所进行的遏制和打击,包括1989年之后的贸易禁运技术控制,90年代的“银河号”事件、轰炸中国驻南联盟使馆6等一系列行为。
21世纪初,随着在世界范围内文明的冲突和经济增长的困顿,发达国家自身陷入了逆全球化的窘境,西方国家对于中国的疑虑进一步增加,向中国施加的压力也越来越明显。这里不仅包括美国数任领导人对于TPP与中国之间关系的论断,也包括美国直接针对中国的关税激增。而21世纪2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鉴于中国在经济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基于对中国的恐惧,开始采取系列措施进行遏制,其中包括采取法律手段。
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后,美国对中国采取系列不友好行动,包括以有罪推定的方式试图查找病毒根源,对中国在疫情时期采取的措施进行质疑甚至滥诉;对中国在新疆地区的正常活动进行污蔑性的定义,滥用强迫劳动、种族灭绝等国际法上已经非常清晰的概念,试图在声誉上抹黑中国,在经贸交往机会上对中国进行极限施压。这些无中生有、刻意欺骗国际公众的措施,表面上采用法律的形式,实际上则都是掩饰美国治理能力不足、转移民众注意力的政治战术。基辛格认为,“中国领导人会代表一个拒绝跨界投射价值观的国际秩序进行辩论,而美国将坚持通过压力和激励,也就是通过干预另一个国家的国内政治来实现其价值观的普遍适用性”。
(二)中国对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一般理解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认知行动策略经常被比拟为人与人之间的认知和博弈策略,并且基于这样的了解判断,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和主张。在所有的国际关系论断中最深入人心的是现实主义,也就是认为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形态是为了权力而斗争。
为了保证本国的存续与发展,争取本国的核心实力、增强本国的竞争力,国家之间会最大限度降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量,增加彼此竞争的优势。这种思维方式最符合人非理性的本能,反映了人的最低需求。尽管中国在历史上有着兼济天下的思想,但面对一个群雄纷争、互相倾轧的世界,也不得不将民族独立和构架生存置于第一考量。所以中国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律认知的底色必然是现实主义的。
这种现实主义不仅来自当前的客观事实给中国带来的一系列经验和教训,更来自世界历史、中国历史大量的借鉴。中国不可能摆脱现实,天真单纯地高举理想主义的旗帜,古往今来那样的努力最终都未能成功。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始终高度倡导自己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此后才开始倡导全球共同的价值观。
与此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也必须高度关注和认真思考世界的未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国并不是一个仅仅需要考虑自身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即可以满足自身的理想抱负,成为被世界接受的国家。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经济规模庞大、政治影响广泛的世界级大国,中国拥有全球责任感。一方面,中国数次明确自身不称霸的立场;另一方面,中国也越来越明确地展示出其为天下谋大同的意愿。世界各国,不管其立场和观念为何,都无法承受中国陷入混乱的后果;进而,无论是美国和欧洲,还是亚、非、拉各国,都希望中国能够承担起维护世界安全稳定发展的责任。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必须考虑如何构建一个良好的世界秩序,塑造出一个妥当的全球格局。这一方面体现为中国对于国际治理关注程度的增加,另一方面也体现为中国对于以法律的方式衡量国际关系、以法治的态度应对国际问题有了越来越多的信心和热忱。
(三)中国国际法“求同”与“立异”立场的归因分析
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立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国际法内在的冲突和斗争性在中国所处的时空情境下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基于中国自身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历史经验,对于相关主张本身的理论贯通性、逻辑周延性存有疑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在国际关系中,不仅自身曾经受到过列强以国际法为名的压制和屈辱,而且看到很多国家至今仍然经受着西方国家以国际法为名的打击和遏制。中国深刻洞察到国际法在某些情况下被利用,作为某些国家对他国进行指责和制裁的武器,并进而导致这些国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在文化上陷入窘境,甚至在军事上遭遇打击,在政治上受到颠覆。
作为一个在近代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中国面临着较为强大的外部压力和发展阻力。西方国家基于社会秩序、经济发展、意识形态等理由,对于中国的打压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很多国家,否认中国的发展进步,已经成为在民众面前表达政治正确的一种方式。并且这些国家会通过曲解国际法上的概念、规范和原则,高举所谓“国际道义”的旗帜,对中国进行降维打击。基于上述事实,中国对很多被西方国家和部分学者极力推荐的国际法概念和主张持极为审慎的态度,始终强调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当前,作为一个新兴大国,中国在世界上崛起面临着双重阻碍:一方面是一般国家在成长的过程中都可能遇到的风险,即既有大国对于新兴国家的快速发展在心理上难以接受;但是更为重要的可能是另一个方面,即西方国家对于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国家的疑惧。曾经的西方列强很难接受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不仅在文化上具有先进性,而且在经济上高速发展、在社会秩序上比西方有更强的活力和更稳定的形态。他们会将中国的强大看成共产主义国家给西方国家甚至全世界带来的威胁。基于这样的情况,它们倾向于以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打压中国,阻碍中国的发展。针对这一局面,中国的一系列国际法目标和主张都体现了斗争的形态,这种斗争实际上至少从1949年就已经开始。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历史上联合国曾经做出过不利于中国的决议,然而,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尚未恢复,也与当时冷战的历史背景有着不可剥离的关系,中国并不将这些问题归咎于联合国。但是当某些西方国家以国际法为借口对中国罗织罪名的时候,中国就会提出不同的观点,揭示这些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问题上界定的错位、认知的错误,揭露相关国际法指责的错误、虚伪或者双重标准。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是在国家本位的国际法范式之中,中国也很少采取进攻型的立场,而更多愿意采取防御型的立场。对于这一状况,中国国际法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建议中国应当增强议题设置的能力,也就是不仅自身要能够应对相应的国际法指控,也要积极表达自身的关切,对于其他国家违背国际法、侵害人权等情况予以揭示,从而避免处于被动状态;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主张中国的民族传统、文化风格、思维方式更倾向于防御而非进攻,所以在国际法问题上应努力建设好自身,而不是去充当世界警察,效仿其他国家的不良行径。
中国在国际法理念和立场上的“求同”,同样体现了国际法自身所具备的向世界提供公共产品的品格,体现了中国在当代世界体系之中所呈现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作为世界治理重要力量的中国所抱持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使命。世界在变化,中国也在变化。这一变化的过程不仅表现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治理的大棋局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且凸显了西方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理论自洽性不足、实践力度缺乏、制度惰性逐渐增加、人民信心有所减退的状况。同时也要看到世界在面临包括经济增长乏力、疫情全球蔓延等严重问题的大背景下,试图积极应对、摆脱困境的公众立场。
对于这一问题,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有失偏颇,合适的做法仍然是适度在两条线上展开有效应对:一条线是对可能出现的国际事务中的“降维打击”、话语霸权予以有效的防范;另一条线是适度研究、探索相关国家在国际法议题中的短板,适度进行积极主动的筹划与设计,推广自身的全球性话语。
中国所提出的和谐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主张,体现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迎接风险和挑战、构建良好健康持续发展的世界格局的期待,体现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抵御风险、在变局中开新局的良好愿望。特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是一个正视当前的生态环境、粮食、健康、网络、恐怖主义等一系列负面因素,积极努力地迎接挑战,努力采取有益举措的国际秩序新概念。
结论
由前述分析可知,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可以被理解为中国在国际法双面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和应对措施。中国对于国际法的态度与当前国际政治的基本格局和国际社会适用国际法的基本方式紧密相连,是中国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发展整体策略和规划、态度和立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主张以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所观察和思考的国际关系与世界局势。这种关系和局势至少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国家之间的交流、特别是经济贸易往来,是国际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因。各国必须适应和引导经济全球化,使其更好惠及各国和全世界的人民。
第二,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仍然广泛而深刻存在。这种竞争既包括资源的竞争,也包括文化、制度等方面的竞争,这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国家一直强调要增进自身的文化自信。
第三,人类社会面临着诸多的共同风险和挑战。如果没有国际深度合作、真正的多边主义,很难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基于这个境况,中国也必须保持对于世界所面临的共同风险挑战与问题的深切认知和积极应对态度,为中国政府兼济天下的使命作出有效的规划,设计可行的路径。此时就需要提出一些具有普遍性和全局性的国际法的主张,通过“求同”的方式表达中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具有共同追求、共同命运,积极采取协调行动的意愿主张,确立中国与世界各国协调发展的方向路径,塑造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第四,一些国家以传统的现实主义理念来认知和分析国际关系,夸大修昔底德陷阱,本质上是试图将国际关系的一种解读阐释成所谓的“普世”真理,对于国际关系的顺利发展构成了诸多的威胁和挑战。
第五,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当代世界仍然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滥用国际法,使用双重标准,党同伐异。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中国需要在国际关系中不断地提出与西方主导的国际法理念和价值、规范和机制有所不同的主张,借由此种“立异”来防范和抵御西方大国的降维打击,保持中国自身的发展方向,道路、进程和节奏。
第六,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斗争仍然是国际社会冲突和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使国际社会的斗争旋律始终未能从国际关系之中退出。
第七,尽管存在如上诸多方面的问题,依然可以期待利用国际制度来有限地解决问题,包括确立规则、达成共识、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都存在降低国际冲突、增进国家之间相互理解和有效合作的可能性。
总之,中国的“求同”与“立异”,均建立在中国对当今国际关系格局、国际法境况,特别是国际法运行的基本规律研判基础之上,是中国在进一步开放发展进程中保障本国生存能力、获得国际社会整体认同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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