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华夏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
国际关系研究脱胎于20世纪初的国际法与外交史研究。“二战”后,国际关系研究以学科分工和“科学化”之名把国际法传统排除在外,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际法传统历经被“舍弃”直至冷战结束以来的“再发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在近年来获得广泛瞩目。现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在理论借鉴和研究方法上呈现出强烈的失衡,造就了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主导交叉研究议程的局面。这一学术谱系的转变是理解当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重要思想史语境。
目次
一、国际关系学科谱系下的国际法传统
二、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的“再发现” 
三、国际法研究的“经验转向”与交叉研究
四、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失衡与政治
五、结语
本文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思想栏目文章(第127-137页),原文12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国际关系学科谱系下的国际法传统
国际关系研究起源于欧洲,脱胎于20世纪初洋溢着国际主义的外交史研究和国际法研究。论及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的发端,学术史论述一般追溯至1919年威尔士大学设立国际政治教席。为了纪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丧生的青年学生,同时感召于伍德罗·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为实现国际和平建立国际联盟的愿景,威尔士实业家大卫·戴维斯(David Davies)在威尔士大学出资设立以威尔逊命名的国际政治学讲席教职,这是全球第一个专门为国际关系创设的讲席教职。这一教职聘任的首任学者是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 E. Zimmern)爵士,齐默恩爵士曾作为英国外交官参加巴黎和会,并参与创建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
此后,牛津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等英国高校也相继设立类似国际关系教职。在历史学家之外,国际法学者也积极参与国际关系学科的初期建设,在研究和教学中强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紧密联系,例如,著名国际法学者赫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是国联的坚定捍卫者,强调从国际法的视角研究国际关系。执教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主张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至国际关系研究领域。这些国际法学者的著作为国际关系研究英国学派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两次大战间短暂的和平间歇,历史学家出身的第四任威尔逊国际政治讲席教授爱德华·卡尔(Edward Carr)出版了《20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导论》。卡尔对劳特派特有关国际法和国联的乐观论述提出了强烈批评,史称国际关系理论的“第一次论战”。20世纪初也见证了首批国际关系研究基金会的诞生,包括活跃至今的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为例,基金会在创立初期把国际法与和平研究同列为重点工作领域,并出资建立海牙和平宫和海牙国际法学院。
以20世纪上半叶剧烈动荡的欧洲国际关系为土壤,建立在外交史和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关系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初现端倪。
国际关系研究在其发展初期以国际联盟和其他国际组织为重点研究对象,使用法律概念对组织机构和程序进行分析,具有浓厚的国际法色彩。国际组织最早兴起于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狂飙突进的19世纪下半叶,一系列旨在促进工业发展和资本流动的国际组织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例如国际电讯联盟、国际邮政联盟、度量衡联盟。
进入20世纪,国联不仅承载了集体安全的重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欧洲秘密外交传统,为部分积极寻求民族自决和国家独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在帝国主义列强的缝隙间探索独立生存之道提供了重要平台。国际组织带来的世界政治变革首先吸引了国际法学者的注意力,《美国国际法》杂志在创刊卷即刊登了国际组织研究论文。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国际组织研究以法律分析为主,国际法的理念、知识和概念借由国际组织研究的法律分析传统被刚刚起步的国际关系学科所吸纳,成为国际关系学科诞生初期的不可或缺的底色。
创立之初,国际关系学科在学术谱系的传承上并未刻意强调国际关系研究有别于国际法和外交史研究,这一局面在“二战”结束后迅速改变。随着“二战”后国际关系的重心由旧欧洲转移至新大陆,国际关系研究迅速褪去欧洲色彩,换上美国面孔。一方面,国际法和国联未能阻止“二战”爆发,引发学界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提出质疑,进而导致国际法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被边缘化。另一方面,有别于欧洲国际关系研究强调外交史和国际组织的传统,美国的国际关系研究具有强烈的学科独立意识,强调国际关系研究应提出独立核心概念以区别于其他学科。
德裔美国学者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常常被称为“国际关系学科之父”,他于1948年出版的《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成为“二战”后国际关系研究最重要的奠基性著作,书中提出的“现实主义六原则”旨在重新界定国际关系的学科边界,提出以权力界定国家利益,反对把普遍抽象道德原则适用于国家行为。摩根索也多次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表示质疑。从学科史角度出发,这一时期国际关系研究对权力的强调和对国际法的疏远为国际关系研究从国际法传统中独立出来提供了概念上的合法性。
值得玩味的是,作为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摩根索在从事国际关系研究之前曾是出色的国际法学者。摩根索研究旨趣的转变与他经历魏玛共和国崩溃、作为犹太难民流亡美国或许不无关联。随着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被缩减为权力政治,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研究开始分道扬镳,二者之间的学科边界越发清晰。
在学科身份焦虑和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科学主义思潮的共同推动下,战后美国国际关系研究完成了“去国际法”的学科范式转变,最终将自身定位成政治学的子学科,与国际法成为相互独立的学科。国际法从国际关系的核心要素变成国际关系的研究客体,服务于不同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案例研究和理论分析。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是政治的延续,国际法的制定、诠释与适用由国家间权力关系决定。
随着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兴起,国际法化身为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等抽象国际关系概念的具体例证,服务于理论建构和经验检验。与此同时,国际关系研究对构建普遍理论的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际关系研究外交史传统的式微,对于国际关系规律和必然性的追寻导致历史或隐身不见,或成为服务于经验研究的验证素材。
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一书中所引领的侧重探寻国际关系一般规律的理论导向风格,在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N. Waltz)的《国际政治理论》出版后登峰造极,取代传统国际关系研究对具体法律分析和具体外交事件历史的重视,成为美国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风格。传统上彼此加强的国际法与外交史传统,在国际关系成功实现独立学科身份后共同走向衰落。战后美国强盛的国力和学术研究影响力推动这一学术范式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传播,正如著名国际关系学者斯坦利·霍夫曼(Stanley Hoffmann)所言,国际关系是一门美国的社会科学。
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学科发展初期的重点研究对象,百年来国际组织研究史的变迁为国际法传统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失落”提供了有力例证。从诞生之初到联合国成立,国际组织研究主要在国际法学科框架下开展,对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进行法律分析。
联合国成立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际组织研究的学科主体逐渐从国际法转移至国际关系,功能主义一跃成为国际组织研究的主流范式。同时期政治学行为主义研究方法的兴起促使国际组织研究逐步远离学科诞生时重视组织结构的法律分析传统,转向重点分析国际组织的政策过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研究开始以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取代国际组织,围绕国际制度何以重要、国际制度的理性设计、国际制度变迁与竞争这三个主题来构建国际组织制度主义研究议程。“冷战”结束后,国际组织研究议程围绕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展开,关注国际组织与民主化、国际组织与国际规范扩散等议题,把非西方国家在国际组织内的崛起视为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面临的最大威胁。
与此同时,国际关系学科内部也开始主动借鉴其他学科,寻求突破制度主义对国际组织研究议程的垄断。一方面,国际关系研究者转向组织社会学理论,把国际组织从制度还原为组织,揭示被国际组织功能主义和制度主义叙事所掩盖的政治本质。另一方面,国际关系研究吸纳微观经济学有关公司和不完全信息的相关理论,发展出委托—代理人模型,这一模型在提出后成为国际组织研究的主流理论框架。
尽管国际关系学科视角下的国际组织研究从社会学和经济学借鉴良多,国际法却始终难以在国际组织研究议程中获得一席之地。既有国际制度研究大多抽象论述国际组织如何影响国家行为,对国际组织内部的复杂微妙的运作机理缺乏洞见。而国际法有关国际组织造法、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实施等具体问题的分析则有助于帮助国际关系学者“打开国际制度的黑箱”。
然而,在不少社会科学导向的国际关系学者看来,国际组织法细节丰富的分析不过是描述性研究,缺乏理论价值。近年来,在国际法学历史转向的影响下,国际组织法研究开始把研究目光投向更为宏观的议题上来,对诸如国际组织与殖民地国家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由于难以被嵌入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框架,这一类研究成果依然游离于国际关系研究视野之外。
“冷战”结束后,美国倡导的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尤其强调国际法对于维护全球秩序的关键作用,新兴的全球治理研究议程也要求对治理规则开展法理分析。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呼吁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进行交叉研究的声音持续高涨,以国际关系司法化为代表的研究议程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热门课题。
近年来,随着大国间战略竞争的激化,国际规则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的焦点问题,国际法作为国际规则的法律表达也因此重获瞩目。国际法对于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历经最初的思想渊源和学科基础、到被“舍弃”、到“再发现”,这一学术谱系的转变是理解当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重要思想史语境。
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与国际法的“再发现”
民国时期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与同时期欧洲国际关系研究类似,并未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加以区分。晚清以来,中国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传统中华世界秩序走向崩溃,朝贡体系被条约体系取代。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到民国以来的废约运动、修约外交和中国参与国际组织,国际法不仅成为晚清以来中国对外关系的核心要素,也是现代中国国家构建的重要参考框架。
可以说,现代中国的对外交往,从一开始就与国际法密不可分。1931年,亚细亚书局翻译出版《国际公法与国际关系》一书,译者邓公玄在译者序中写下的这段话表达了民国时期知识学界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二者之间关系的认知:
“吾国历来外交之失利,虽由战争之败北不能不为城下之盟,以致割地赔款,无不俯首听从,而亦未始非因朝野人士,昧于国际情形,甘受宰制,以致在无形中断送几许权利。今国人既已一致觉悟,亟应急起直追,研究国际间现在之地位与形势,然后吾人之运动,始可免事倍功半之弊。况自欧战以后,国际关系愈行纷纠,吾人为应付现在与将来之国际交涉计,尤不能不澈底明瞭国际公法与国际关系焉。”
此时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尚未建立起清晰的学科身份。在中外关系之外,民国时期的国际关系研究还涉及国际法、国际经济、边疆问题、国际文化等众多议题,研究对象之丰富程度与今日国际关系研究相比毫不逊色。其中国际法研究占比尤其突出,涵盖国家承认、条约法、国际仲裁、战争法等多项国际法经典议题。这一时期,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均设立国际关系专业,开设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条约法、国际联盟、国际组织等议题在内的多门国际法课程。
这些课程多聘请有海外国际法学习经历和丰富国际法实践经验的外交官讲授,充分说明国际法在早期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教学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国际法在当时外交实践中的重要性。这一时期的国际关系教学研究重视外交史与国际法的结合。例如,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曾先后出版《近代欧洲外交史》《国际政治概论》《近代各国外交政策》等国际关系著作,他执教于北京大学政治系期间,主要从事国际法与外交史的教学科研。
新中国国际关系学科在其发展初期也呈现国际法传统与外交史传统紧密结合的特征。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国际关系史教学一直是新中国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从事国际关系史教学研究的不仅有历史学家,也有国际法学者。周鲠生教授的学生王铁崖教授后执教于北京大学政治系和法律系,并在1952年院系调整后担任北大历史系国际关系教研室主任,讲授国际关系史。
1978年恢复法学专业后,王铁崖教授在建设国际法专业的同时,还着手培养国际关系史方向的研究生。王铁崖教授强调国际法律关系和国际政治关系同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国际法引论》开篇辟专节批评以摩根索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无政府状态”假设和对国际法的轻视,提出国际法学应被视为国际关系学科的一部分。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日臻完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国际法传统却加速走向衰落。改革开放伊始,建设独立学科成为国际关系专业的当务之急。为树立专业的独立性,有学者提出国际关系学科应区别于外交史和国际法。但在中国强调历史研究的学术大环境下,当代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得以较好地保留外交史传统。在教学上,国际关系史在中国国际关系本科教学中始终占据一定比重,近现代国际关系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史等课程普遍被列为专业核心课程,与美国国际关系本科教学重理论方法、轻历史文化的教学体系形成鲜明对比。与外交史相比,国际法传统在国际关系研究中被严重边缘化。
总体而言,国际法课程在国际关系课程体系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在部分高校甚至完全消失,面向国际关系专业学生、专门论述国际法如何运用于国际关系的教材和著作屈指可数。在薄弱的教学条件下,国际关系专业学生普遍对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理缺乏基本认识,遑论对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规则的发展态势进行判断和评估。由于国际法传统的式微,国际关系研究传统中强调国际法与外交史相结合的特色也不复存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关系类期刊刊登国际法论文的比例较低,反之亦然。在现行学科分类和评价体制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分别隶属于法学和政治学,被视为相互独立的平行二级学科,这一人为划定的学科界限在教学和发表制度的强化下被国际关系学者不断内化,二者间的学科分野不断加深。
国际法传统的衰落与中国国际关系研究追求“理论化”与“科学性”密切关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空前活跃,在不断翻译引进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上,中国国际关系学者也积极开展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并追随美国国际关系研究的议程设置,全面接受了现实主义、制度主义、建构主义三大主流理论的设定。如前文所述,国际法在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框架下缺少独立性,或沦为强权政治的附庸,或成为国际制度的具体表达,始终作为研究客体、而不是国际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存在。
当代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为了增强其科学性,强调研究设计应符合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基本原则、研究结论需具备普适性,以自然科学理论为榜样,对国际关系现实做出高度简化和提炼,追求用单一或数量有限的原因变量解释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而国际法研究根本目的在于论证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不追求解释现象发生的因果机制。在国际关系研究追求简约的还原主义范式下,强调逻辑推理与具体案例分析、以复杂法律释义分析见长的国际法分析自然难以占据一席之地。
人为划定的学科界限不过几十年历史,数百年来国际关系实践从未区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民族国家体系、为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奠定基础,到殖民帝国借用国际法为谋求势力扩张和资源攫取构建合法性,再到《联合国宪章》成为“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根本原则,国际法在近代以来国际关系演进进程中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法也是理解当代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核心问题。清末民初,国际法成为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签署并参与制定多项国际条约,把国家间贸易纠纷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是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秩序的关键举措。国际关系研究以学科分工和“科学化”之名把国际法传统排除在外,无疑是对复杂多维度国际关系实践的严重误读。
近年来,立足于中国外交的现实需求,中国国际关系研究“重新发现”国际法对于国际关系研究的重要意义。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上升,对提高国际规则制定能力、增强国际事务话语权的需求与日俱增,客观上需要把国际法列入国际关系研究议程,理解国际法在世界政治变局中的作用机制。国际法借由成为亟待解决的外交政策“问题”重新进入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视野。
国际法研究的“经验转向”与交叉研究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既源于国际关系学科对国际法的“再发现”,也来自国际法研究对国际关系研究的借鉴,以及对社会科学经验研究方法的学习。自国际关系在“二战”后成为独立学科以来,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研究交集甚少。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国际法学者在《耶鲁国际法杂志》《美国国际法杂志》等期刊上撰文,介绍博弈论、交易成本等国际关系研究框架和方法,呼吁向制度主义和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和研究议题汲取灵感,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设立研究议程。国际法学者也陆续出版多本著作,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互动与关联。专门刊登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国际法期刊也应运而生,例如多伦多大学的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Foreign Affairs,以及厦门大学的《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经验转向”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兴起的重要学术背景。“方法”之于社会科学研究与“方法”之于国际法研究大相径庭。传统上,国际法研究方法主要指法教义学方法和规范性研究方法:需要首先确立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把规则运用于具体问题分析;同时对国际法规则本身也作出规范性评价;强调逻辑推理,以演绎推理为主。“方法”之于社会科学,特指研究问题的提出、变量操作化与测量、数据收集、案例选取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指导原则以服务于因果推断,强调研究设计的科学性,以归纳研究为主。
传统上,国际法研究对于方法和理论并不加以特别区分。《美国国际法期刊》在1999年刊登国际法研究方法特辑,依旧把诸如法律实证主义、纽黑文学派、女性主义、法经济学、批判法学等研究理论和研究框架等同于研究方法。而在同一时期,经验研究在美国司法研究领域已大行其道。
在法学学科内部经验研究风气的推动下,以及出于对国际法学科身份危机的忧虑,国际法研究开始借鉴和吸纳社会科学经验研究方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在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多个领域开展经验研究,对国际法的“常识性”论断作出经验验证,对国际法秩序变迁开展因果分析,对国家条约实践和国际争端解决实践进行规律探寻。
国际经济法凭借数量可观的条约和案例成为定量经验研究最为兴盛的国际法研究领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数百份争端解决报告为国际贸易法学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灵感,研究涵盖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的动因、发展中国家较之发达国家是否更有可能败诉等议题。
国际投资法领域数以千计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投资仲裁案件也为国际投资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研究素材,针对国际投资制度下争议较大的议题进行系统研究,例如发展中国家是否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遭受系统性歧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偏袒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这些统计分析强调运用系统的经验数据对国际经济法的政治影响进行分析,揭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相互作用的具体机制,针对南北冲突等国际经济领域内的核心政治问题作出解答。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经济法经验研究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以政治为最终关怀,从根本上就是跨学科的。
尽管国际法研究接触社会科学方法的时间较短,但国际法研究对社科方法最新动向的吸纳却十分迅速。随着计算分析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经验研究,在一些欧洲学者的推动下,国际法研究开始积极探索这些前沿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运用。国际经济法研究同样走在运用计算分析方法的前沿,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享有盛誉的《国际经济法期刊》甚至将数据导向的统计和计算分析方法奉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未来。计算方法将条约和国际司法判决转化为机器可识别的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诸如国际投资协定的扩散、地区贸易协定与全球贸易体系的碎片化、国际法判决“先例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作为对经典法教义学分析的补充。
鉴于数据导向分析方法以数据为前提,国际法数据库陆续建成,在学者个人建成和维护的数据库之外,机构化的国际法数据中心也在兴起。例如,奥斯陆大学成立专门研究国际司法机构的跨学科研究中心,以国际法院、欧洲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欧洲人权法院等十个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为内容建设数据库,服务于从法学、政治学和哲学的跨学科视角对国际司法机构合法性问题开展经验研究。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失衡与政治
20世纪90年代,国际法学科与国际关系学科在历经半个世纪的疏离后再度走到一起,从各自学科的角度出发,重申二者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强调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并探讨交叉研究的发展方向。三十年间,这一跨学科研究倡议获得了广泛瞩目,并且随着国际关系实践变迁得以不断发扬光大。然而,现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在理论借鉴和研究方法上呈现强烈的失衡,与平等的学科对话与交融存在较大差距。
现有交叉研究多为单向理论借鉴,以国际关系理论应用于国际法为主,国际法理论应用于国际关系较为罕见。在一些国际法学者看来,这一失衡的理论借鉴无异于国际关系研究对国际法研究的学科殖民。在由国际关系学者完成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中,通常以制度主义、理性设计等国际关系理论或研究框架为基础,认为国际法理论过于强调规范,不符合现代社会科学可证伪的范式,因此大多对国际法理论的讨论一笔掠过,而仅仅将国际法作为检验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假设的经验数据和研究素材。
国际法在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之外,把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国际法来源的补充来源,国际法研究中围绕根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问题展开的法理论述也是国际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国际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将规范性色彩浓厚的国际法研究以“不符合经验研究原则”排除在外,显示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理缺乏认识,对了解国际法学者如何分析国际法缺乏兴趣,不啻为学术姿态的傲慢。在多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中,国际法研究的核心理论框架,例如国际法本身的不确定性、国际法的动态发展、自然法与实证法、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尚未能够与以制度主义、国际机制、理性选择为代表的国际关系理论开展平等对话。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研究同源于欧洲,在理论构建上发展出以抽象、去历史面目示人的欧洲中心主义或美国中心主义。国际法研究对国际法作为殖民统治的话语体系、作为国家间斗争工具与斗争结果进行了深刻反思,以打破国际法研究的欧洲中心主义和所谓“普世”面具。
相比而言,根植于欧洲经验、成长于美国霸权阴影下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依然拒绝直面国际关系普遍理论的政治偏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初衷在于打破惯有叙事、重新探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而现有以国际关系理论为主导的交叉研究难以克服国际关系理论自身蕴含的政治偏见。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大多运用社会科学经验研究方法分析国际法,较少运用国际法研究方法审视国际关系,研究方法呈现失衡状态。
在国际法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法教义学方法强调向内审视,依据国际法自身原理,运用解释规则对条约文本进行阐释。法教义学与神学领域的释义学联系密切,预先假定文本的绝对权威,但同时承认文本及文本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与不确定性,通过对文本进行诠释来解决冲突、澄清不确定性。而当代国际关系研究使用的社会科学方法侧重对分析对象进行描述性推断和因果性推断,追求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果机制。
国际法法教义学方法追求法律分析的内在逻辑严谨,与追求规律外在普适性的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面对这一方法上的差异,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法律推理作为国际法实践的一部分,对条约解释、法理分析的规律及其背后的政治因素进行经验分析。然而,仅有极少数交叉研究能够融汇法律分析与社会科学方法。社会科学理论本质在于构建抽象概念之间的关系,基于社会科学方法的研究设计首先需要对核心概念进行定义、操作化和测量。
目前,大多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在方法上大多选择舍弃法律分析,把复杂的国际法实践简化为单一变量,例如条约是否批准、国际争端解决的胜败、条约文本是否包含某一类关键词,以服务于因果机制假设的验证。
例如,有关国际投资协定“公共政策空间”问题的交叉研究用投资协定中公共政策条款出现的频次指代政策空间大小,这一研究设计罔顾投资法基本原理,视不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与作用原理为同类,与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共政策争议焦点大多基于“征收”和“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现实相去甚远。再如,多数国际法计算分析受限于现有技术,只能对法律文本间的相似性进行分析、无法处理文本之间的差异。而建立在相似性分析基础上的法律文本分析难以反映重视细节差异的国际法谈判和争端解决实践现实。
这一类交叉研究恰恰由于把复杂的法律分析从国际法中剥离出来,把国际法简化为扁平、静态的单次现象,在核心概念的操作化与测量上脱离国际法实践,其“科学性”反而遭到削弱,遑论在更深层次上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的规范作用进行经验分析。这些背离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基本原则的交叉研究设计,并不能带来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科真正的对话与融合。
理论与方法上的“一边倒”也导致国际关系学科主导交叉研究议程。现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跟随美国国际关系研究议程的脚步,把履约、条约设计、国际政治司法化和自由主义国际法作为主要研究议题,反映了行为主义方法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主导地位。
在过去三十年中,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发展并不是一个自发涌现的过程,而是在若干美国学者的积极推动下发展而来的系统努力,呈现出强烈的议程设置特征。通过在《美国国际法杂志》和《国际组织》等学科内顶级期刊上撰文呼吁交叉研究、建议研究议程,这些美国学者充分发挥了这些期刊的“指挥棒”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朝着既定方向前行。
国际法传统被“再发现”,重新进入国际关系研究视野,需要考察其“被发现”的历史情境和研究议程背后蕴含的思想理念:强调在交叉学科视野下研究履约,暗含了现有规则和秩序具备合法性的理论前提;强调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进程的重要性,结论指向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国家间权力分布的重构。国际关系学科独立于国际法研究的几十年间,社会科学经验研究方法迅速确立起统治地位,也为日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方法失衡埋下伏笔。
结语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学科渊源,在国际关系成为独立学科之前,国际法一直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要素。“二战”后国际法被国际关系学科“舍弃”,直至“冷战”后被“再发现”,这一转变需要放在学科史的视野下进行考察。学术研究不仅服务于理解和解释现实,同时也在构建现实。现有交叉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的失衡不仅无益于实现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的推进,甚至有可能加深现有学术研究的偏见。
中国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方兴未艾,在进一步发扬光大的进程中,亟须对现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研究议程进行批判性考察。国际问题学术研究与外交政策脱节是中外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中国似乎尤其突出。学界在批判外界新自由主义外交政策的同时,却又拥抱以新自由制度主义为理论底色、由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占主导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议程,不仅难以推动真正意义上的交叉研究,对于增强中国构建国际规则的能力也帮助有限。重建中国国际关系研究史上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并重的传统,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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