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
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副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
法律社会学研究应当如何叙事?本文以2020年以来波及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通过对中、美、加等几个不同国家的疫情应对政策、制度与实践的比较,探讨数字、制度、人心这三种法律社会学叙事方式的长处和不足。
数字和访谈材料、历史文献一样,都只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原材料,数字和叙事的关系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从“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异和互动入手,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的各种与社会语境有关的因素,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功。而要写出有情感的叙事,研究者必须让自己沉浸在要讲述的故事里,和其中的人物和事件同悲喜、共命运。这种关于人心的叙事是民族志等质性研究的经典叙事方式,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次
一、数字
二、制度
三、人心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思想栏目(第80-87页),原文9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参阅原文。点此可购刊。
法律社会学研究应当如何叙事?近年来,随着各种电子数据库的兴起和完善,以大数据和统计方法为主的所谓“数据法学”开始在中国法学界受到广泛关注,法律社会学的叙事方式也逐渐从“讲故事”和“深描”向以数字为主导的量化分析转移,显得越来越“科学”了。

然而,这个或许可以称为“科学化”的研究方法范式转变也为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提出了两个新问题:
第一,如何用数字进行叙事?如何超越简单、机械的所谓“大数据分析”,更为深入、有效地呈现出数字背后的现象、机制和逻辑?
第二,在数据法学的冲击之下,如何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法律社会学各种质性的研究方法?
我认为,如果不能解决好这两个问题,那么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生命力将是令人担忧的,甚至有可能发展到一种学者们既不做田野调查也不会统计分析,而只是用一些看似先进却不知所云的大数据自娱自乐的可怕境地。
2020年以来波及全球的新冠疫情,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材料和素材。虽然目前疫情还在延续,与之相关的实证研究也才刚刚展开,但疫情对法律规则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产生了十分显著的影响,也为阐释法律社会学的几种主要叙事方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例。
本文就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通过对几个不同国家的疫情应对政策、制度与实践的比较,探讨数字、制度、人心这三种法律社会学叙事方式的长处和不足。这既不是一篇理论文章,也不是一项经验研究,而是基于作者在这个特殊时期的亲身体验和观察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和写作方式的反思。
1
数字
毫无疑问,数字对于理解新冠肺炎疫情的变迁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个意义不仅是学术性的,更是日常性的。我们每天在媒体网络上都会看到确诊人数、死亡人数、疫苗接种人数、人口感染率、疫苗有效率、各地的变化趋势等各种各样的数字和图表,在某种程度上,疫情传播的社会史就是由这些数字所组成的。但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而言,这些描述性的数字只是最基本的原始数据,如何从这些原材料入手做出真正有学术价值和原创性的实证分析,才是对学者们更大的挑战。
自2020年起,世界各国的学界、政府和其他机构都投入了大量研究经费来进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研究,这些经费中的大部分理所当然地给了医学、生物学、公共卫生等自然科学,但也有一小部分进入了社会科学领域。
例如,在疫情初期,加拿大的几位社会学家就通过问卷调查数据研究了新冠病毒传播所引发的对美国亚裔移民的歧视问题,以及歧视对白种人和亚裔人群心理健康的不同影响。另外还有社会学家研究了疫情之下长期在家办公的状况对不同种族和性别人群的影响,尤其是对女性和少数族裔的负面影响。
这些研究所使用的大多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量化分析方法,以疫情所引发的各种经验现象作为需要解释的“因变量”,用社会学中最常用的几个“自变量”(如种族、性别、阶级、收入、教育等)和回归分析来解释各个群体之间的差异。量化研究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就是有很多成熟的数据库和指标可以用,不需要研究者从头做起收集一手资料,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做得最快、出成果最早的社会科学研究几乎都是量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这些“短、平、快”的量化研究的理论贡献和学术“增量”究竟有多少呢?我认为是值得怀疑的。以性别差异为例,女性在家庭中较男性而言承担更多家务和育儿责任、在职场上遭受“母亲薪资惩罚”(motherhood penalty)等问题在社会学研究里早就被反复讨论和验证过,新冠肺炎疫情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新的经验案例而已,而目前看到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性别差异的研究也并没有得出什么令人眼前一亮的发现。
具体到法律社会学领域,用数字和量化分析当然也可以作出一些有价值的研究。例如,荷兰法律社会学家刘本(Benjamin van Rooij)与其他几位学者合作进行的关于美国、荷兰等地新冠肺炎第一波疫情期间民众遵从法律情况的问卷调查发现,人们对于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疫情相关规定的遵从主要取决于对病毒威胁的洞察力、遵守规则的实际能力、违规机会、自控能力以及个人的性格冲动、道德支持和社会伦理等因素。而随着第一波疫情在2020年夏天逐渐减退,各国政府纷纷放松各种封城措施,人们的法律遵从比例也开始下降。
这项关于法律遵从的跨国比较研究是法律社会学界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做的最早的研究之一,采用的也是上文提到的回归分析方法,其中所使用的自变量和分析框架都借鉴了法律社会学中对于法律遵从问题的长期研究成果,而只是把因变量换成了对新冠政策和措施的遵从。这和上文提到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其他量化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也存在类似的弱点,就是方法和结论都缺乏新意,并没有推进对民众如何遵从法律这个理论问题的更深入理解。换句话说,虽然研究的具体经验问题变了,但解释这些经验问题的分析框架和因果机制并没有变,而后者才是社会科学的量化研究所追求的更具持久性的理论贡献。
事实上,用数字对新冠肺炎疫情来进行法律社会学研究和叙事,还有许多回归分析之外的其他可能性。
例如,各国应对疫情的法律和政策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扩散的?如何描述和解释这个扩散过程的路径和网络?以对新冠病毒阳性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国际旅行者的隔离为例,目前被广泛使用的14天隔离期当然存在科学依据,但这个14天的隔离规定从我国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国的过程中却充满了各种变化和差异,有些国家基本上复制了中国模式,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却因地制宜地对隔离期作出了各种调整,如把14天缩减为10天或7天,或者测试后阴性即缩减为3天,或者把酒店集中隔离变成居家隔离……这些政策调整背后所反映的恰恰是不同社会语境下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运用。而如果能像一些比较宪法学者对宪法的全球扩散过程的实证研究那样,将隔离政策的扩散过程做一个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分析的话,或许能发现一些法律制度在时间和空间中演变的新趋势。
再举另一个例子。新冠疫苗问世初期,各国民众都普遍存在所谓的“疫苗怀疑论”,也就是对疫苗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对打疫苗的热情不高。而随着防疫工作的逐渐推进,对疫苗有效性的怀疑也开始下降,但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会改变人们关于是否打疫苗的决定呢?而那些决定不打疫苗的人又都是出于什么原因?数字和量化研究对于这样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为如果没有大量的问卷调查等数据收集工作的话,很难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然而,对于病毒传播、疫苗推广这类在全球范围内高速扩散和变化的现象,除了传统的回归分析之外,研究者也必须认真对待时间和空间维度对因果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并在用数字来叙事的过程中将这些时空影响有效地呈现出来,而不只是简单、片面地追求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的统计关联。
归根结底,数字和访谈材料、历史文献一样,都只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原材料而已。而研究者所要做的工作,是把这些原材料有机地组合起来,讲出有新意、有原创性的故事,为我们理解社会生活提供有价值的理论视角和思路,而不能只是把一大堆数字和分析表格堆砌起来,却不知所云。数字和叙事的关系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数字没有叙事的话,根本就算不上是合格的社会科学量化研究。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目前的一些所谓“数据法学”研究还差得很远。
2
制度
对于法律社会学而言,制度一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和叙事方式。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律与社会运动”起,这个交叉学科领域最经典的研究问题就是所谓“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别,也就是用实证方法来探究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运作。
如果从制度的视角入手来研究新冠肺炎疫情的话,会发现这次疫情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包括各种行为规则和治理技术,其中有些是暂时性措施,而另外一些制度则很可能会延续下去,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更为长远的影响。而这些规则和技术的出现和改变,为法律社会学关于制度形成和变迁的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素材。
让我们从戴口罩这个疫情期间最基本的制度谈起。2020年新冠肺炎病毒刚刚开始全球大流行时,关于戴口罩的问题在国际医学界存在一些争议,各国各地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大相径庭。与我国对公共场所戴口罩的强制性规定不同,在许多欧美国家,因为当地民众很少有戴口罩的习惯,医用口罩的供应量也十分有限,政府最初的口罩政策也大多是怀柔性的,有的甚至只是建议而已。直到这些地方的第一波疫情肆虐之后,政府的口罩政策才逐渐严格起来。
但即使如此,各国各地之间的差异还是十分明显的。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2020年春季美国纽约迅速成为新冠肺炎病毒的重灾区,短短几周之内就有上万人死亡,于是纽约市制定了全美最严格的口罩政策,在一切公共场所都必须戴口罩,包括室内和室外,甚至在空气流动性良好、人与人之间很容易保持社交距离的公园里也不例外。而在美国的许多其他地方,口罩政策则要宽松许多,但即使如此,还是引发了不同规模的抗议戴口罩运动。
加拿大的口罩政策又和美国有所不同,以我所在的多伦多为例,当地政府对于室内戴口罩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不仅限于商场、办公楼、地铁站等公共设施,即使在私人住宅楼内的公共区域也必须戴口罩。然而,对于室外活动,政府却一直都没有强制戴口罩的政策,而只是强调必须保持两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只有无法保持这个距离时才要求戴口罩。
纽约和多伦多分别是美加两国的最大城市,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为什么两地的口罩政策有如此差异?加拿大政府对新冠疫情比美国政府更重视,为什么室外口罩政策却相对宽松?要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作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社会科学解释,其实并没有那么容易,因为除了两国的政治文化和公共卫生政策方面的差异之外,还有一些地理和民情上的因素。例如,多伦多和纽约虽然都是大城市,但纽约市中心的人口密度比多伦多更高,街道也更狭窄,因此让所有人都保持两米的社交距离是非常困难的,而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整个城市被绿地和森林环绕的多伦多,在室外保持社交距离就要容易许多。
除了地理条件不同之外,加拿大人对本国政府的信任和对法律的遵从习惯也都比崇尚个体自由的美国人更高,在保持社交距离方面明显更加注意,因此也就不太需要通过强制戴口罩的手段来应对室外的病毒传播。可见,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受到社会语境和民情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对同一制度的理解和实践都会有所差异,这其实是从孟德斯鸠的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以来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洞见。
再举另外一个例子。上文提到的对于国际旅行者的隔离问题,虽然从数字来看,许多国家都采用了隔离14天的做法,但在具体的隔离制度上,却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东亚国家和地区,隔离要在政府指定的酒店进行,有些地方的隔离时间甚至不止14天,隔离期间的监控非常严格,而且对违反隔离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则是另一个极端,14天的隔离只是政府的一个建议而已,所采用的方式基本上是柔性的居家隔离,隔离期间既没有有效的监督,又没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完全靠被隔离者的自觉性。这种“软隔离”的效果当然远远不如东亚地区的“硬隔离”,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这也是美国成为全世界新冠肺炎疫情最严重的国家的原因之一。
作为美国近邻的加拿大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为美加两国的法律制度比较近似,都非常注重对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所以加拿大政府很难采用类似于东亚地区的强制隔离措施,而是从疫情一开始就对国际旅行者采用了居家隔离14天的做法。但与美国不同,加拿大的居家隔离不是一个建议,而是有法律保障的。为了增强隔离的有效性,加拿大联邦政府紧急制定了一个极为严厉的法律规定,如果从境外回来的国际旅行者违反14天居家隔离的规定,会根据情况被罚款甚至被判刑,罚款的上限高达70万加元,刑期的上限可以达到6个月;如果违反隔离规定后感染他人导致死亡,刑期甚至会达到1年。从“书本上的法”的角度来看,这毫无疑问是一个“严刑峻法”,对试图违反隔离规定的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然而,这个惩戒措施如此严厉的居家隔离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呢?以我个人的经验为例,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后我有三次从国外入境加拿大,每次都居家隔离了14天,但在隔离期间并没有人来监控我的行动轨迹,当然更没有人在家门上贴封条,甚至都不会通知住宅楼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而只是联邦政府每隔两三天给我发一封自动电子邮件,提醒隔离期间的各种要求,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违规的后果如何。这封自动电子邮件里还提到,政府有可能会给你打电话检查你的情况,但是我被隔离了三次,只接到过一个电话,是省政府的一个医生打过来的,只是很礼貌地简单问了一下情况,其他两次根本没有人打电话。可见,加拿大政府的隔离政策实际上是用一个非常严厉的“书本上的法”和一种十分灵活、人性化的法律执行方式相结合,来兼顾公共卫生和隐私权等公民权利两方面的平衡。
对比一下美国、加拿大和我国关于国际旅行者隔离的法规政策,可以看到,法律在不同社会语境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存在巨大的差异。虽然新冠肺炎病毒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在医学上的控制和应对方法也是普适性的,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框架之下,还是会有不同的表现,而这些差异正是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和解释制度的一个关注重点。
如果我们进一步探究加拿大政府为什么会用这种十分柔性的方式来执行一个严刑峻法的话,就很容易发现,与我国政府强大的社会动员和法律执行能力不同,加拿大政府在人力、财政等方面的动员和执行能力都远远不足以对每个入境的国际旅行者进行全面监控,无法做到每天给每个居家隔离者打电话,更不可能通过类似于国内居委会、村委会的社区机构上门检查,所以只能用一种更为消极的方式来进行监控。
这种法律执行力方面的差异在健康码的问题上也表现得很明显。我国的健康码制度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在我国的网络管理法律框架之下,政府可以对健康码进行强制性推广,让每个人的手机上都必须安装这个APP,否则寸步难行。许多西方国家也借鉴中国的经验开发了类似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手机APP,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下,没有办法强制所有人都下载安装,例如加拿大的疫情APP推广了几个月之后,全国也只有不到15%的人下载,这就导致一个花费了大量政府资源的制度设计变得形同虚设了。
通过描述和解释制度的形成和变迁过程来进行叙事,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功。以上所举的几个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例子,只是试图说明如何从“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异和互动入手,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的制定、实践、变迁过程中的各种与社会语境有关的因素。
归根结底,法律社会学家笔下的制度从来也不是在真空里运作的,没有最好的制度,也没有最坏的制度,而只有最适合某个具体政体和民情的制度,如托克维尔所言: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
3
人心
除了数字和制度之外,法律社会学研究还有其他的叙事方式吗?事实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强调的法律的“精神”并不是制度,当然更不是数字,而是品德、荣誉、恐惧等“人类的激情”(human passion)。在这本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开山之作出版后的两百多年里,世界各地的法律社会学家们从未停止对这些人类情感的叙事,这也就是我所谓的人心,即人和法律之间的联系。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法律社会学乃至更广义的社会科学研究里,却有一个十分堪忧的倾向,就是越来越重视数字和制度,却忽视了这些数字和制度背后的人心。
人为什么要守法?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这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另一个经典问题,而这个关于法律意识的问题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话语中几乎无处不在。
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国际旅行者要自我隔离14天,那么他们真的会严格遵守规定隔离14天吗?守法的背面就是违法,人为什么会违法?为什么有些人根据法律规定要隔离14天却偏不隔离?为什么有些人明知法律要求公共场所戴口罩却偏不戴口罩?为什么在禁止室内餐饮的政策之下,有些餐馆会“顶风作案”在室内招待顾客?所有这些疫情期间新出现的法律规则对我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究竟有什么影响?而人们对规则的感受又是什么样?这些问题都是法律社会学应当关注的,但在目前为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学术研究里却很少见到。
以戴口罩的问题为例。许多西方人都不习惯戴口罩,疫情期间在欧美的一些地方甚至爆发了抗议戴口罩的社会运动。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讲,这些抗议戴口罩的人是不可理喻的,只在乎自己的生活便利,却罔顾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有一次我听广播,节目里采访了一个美国抗议戴口罩运动的参与者,他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话,让我印象非常深。他说:“政府的责任应该是保护宪法,而不是保护我的健康。”这句话的逻辑自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公共卫生的问题上,政府保障的不只是某个人的健康,而是整个公共健康,是所有人的健康。
但为什么这句话给我印象特别深呢?因为从中可以看出,在戴口罩这个问题上,这个抗议者的心理感受和我的心理感受或者其他支持戴口罩的人的心理感受是不一样的。对他来说,健康的问题并不那么重要,而且他就认为健康这个问题是个人的事,不应该是政府管的,政府该做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宪法权利。在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上,从这个抗议者对戴口罩问题的情绪和感受切入,其实能解读出非常深刻的东西来,如公民宪法权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和平衡,以及法律和政治权力的社会边界问题。
那么,法律社会学研究该如何叙述人的情感呢?我再举一个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例子,是威斯康星大学社会学系的博士生王迪写的一篇小文章,叫《一个拉丁裔酷儿之死》。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王迪和女友住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区,租住了一个三层公寓楼的二层,一层的邻居是个中年拉丁裔男性,名叫何塞,平时和她们相处得很融洽,经常互相帮助。在纽约疫情最严重的4月,何塞忽然消失,发短信也不回复,谁都不知道他去哪里了。然后王迪和她的女友就去街上找邻居,问了很多人,到处都找不到,后来报了警之后才发现,何塞感染了新冠肺炎病毒,已经死在自己家里。何塞是个贫穷的少数族裔,这栋楼的房东经常找他的麻烦,想把他从楼里赶走,他死在家中,两个星期都没有人知道,房东根本没有过问。
这件事对王迪的震动很大,她写了一篇文章讲述自己经历的故事,字里行间流露出对纽约市的房屋租赁制度以及美国紧张的种族关系、警民关系的批判,把这些法律制度对像何塞这样的少数族裔弱势群体的压迫和剥削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但作者并不是冷漠地做了制度意义上的学理分析,分析制度不平等、种族歧视等问题。在那篇文章里我们可以读出深深的情感,她作为一个普通邻居,对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死去的邻居何塞的情感,然后再通过这个关于疫情的故事把资本主义和房屋租赁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压迫呈现出来。这是一个用感情叙述出来的故事,非常感人,比那些用数字或者用制度叙事写出来的文章都更发人深省。
再举一个从人心的角度理解法律意识的例子。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本人亲身经历的小故事。疫情开始在北美蔓延之后,我所在的多伦多大学和许多其他学校一样改成了线上教学。作为大学教师,我对线上教学这件事最初是非常抵触的,因为我始终认为,大学教育应当在课堂里完成,即使网络技术再发达,老师和学生面对面的教学效果都是网课所无法达到的。2020年秋季学期刚开始线上教学时,我甚至还跟系里提过,即使要上网课,可不可以每周给学生的答疑时间在我的办公室进行。结果不出所料,系领导以学校的防疫规定为由拒绝了,说老师可以在办公室里工作,但是不能在办公室见学生。
这种不近人情的规定让我觉得很不合理,也不太开心,可没想到九月开学后才上了两个星期课,我教的一门课上就有个学生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直到这个学生确诊之后我才发现,学校在暑假期间其实已经制定了一整套处理学生确诊后各种相关问题的规则和程序,如老师需要告诉确诊的学生什么信息,学生的哪些信息应该告知学校,哪些信息是他的隐私,老师不应该告诉别人,甚至连助教都不应该知道,有一系列严密的处理程序。更重要的是,这个学生确诊之后,我跟他通过视频交流过几次,当你面对面地和一个新冠病人交流时,内心的体验和感受是和一般的视频会议非常不同的。
从这个学生确诊和治疗的过程里面,我体会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例如,一个老师对学生的责任到底是什么?一个大学对学生的责任又是什么?大学和老师的责任首先是让学生把学问做好、把知识学好,还是要保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这其实是个特别值得深思的问题。经过了这件事,我对由新冠肺炎疫情所产生的这些法律规则和制度,有了非常直观和深刻的感受,再没有最初的那种排斥和陌生感。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和一个普通人的法律意识都因为新冠疫情而产生了改变。
以上所举的这三个例子,试图说明的是同一个问题,也就是如何从人心的角度来理解新冠肺炎疫情,以及这次疫情所产生和改变的法律规则和人类情感。新冠肺炎疫情从2019年年末最初暴发到本文落笔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了一年多,我们每个人在不同的时空里,对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法律和规则的感受都不一样,产生的情感也不尽相同,既有人类共同的情感,也有非常个人化的情感。
试想一下,再过一两年后疫情结束,我们每个个体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会不会因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这些个人感受和情感而发生变化呢?这是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应当面对的问题,不关乎数字也不关乎制度,而是关乎人心。
那么,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者们如何通过自己的研究来叙述和呈现这些关于人心的东西呢?要写出一种有情感的叙事,研究者不能把自己置身事外,以一个所谓“社会科学家”的视角来描述和解释社会现象,而必须让自己沉浸在要讲述的这个故事里,和其中的人物和事件同悲喜、共命运。
事实上,这正是人类学和社会学中常见的民族志(ethnography)等质性研究的经典叙事方式,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研究中也曾经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华中村治研究基于21世纪初的田野调查的几部著作就都秉承了这种叙事方式,以“深描”的手法来叙述华中地区村落和基层法庭里的纠纷解决与社会秩序的变迁。法律人类学家朱晓阳在《小村故事》中对云南昆明一个村庄里的罪过与惩罚的历史研究,也采用了类似的叙事方式。然而,在近年来日益数字化、科学化的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里,这种关于人心的叙事已经是凤毛麟角了。
在本文的最后,我想引用两句话,是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阿伯特(Andrew Abbott)教授的一篇关于“抒情社会学”(Lyrical Sociology)的文章里的。所谓抒情社会学,就是以抒发人类情感为叙事方式的社会学,在20世纪早期芝加哥学派的民族志研究里,有不少这样的叙事,而当社会学发展到今天,虽然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越来越发达,研究者发自内心的抒情却变少了——这正是阿伯特写那篇文章的初衷。
他在文章结尾处写道:
“作为研究者,我们发现社会生活不但是复杂的和有趣的,运转良好的和令人不安的,而且它的多样性和流动性也会令人惊叹、激动和快乐。我们的读者不仅应该知道社会的原因和后果,优点和缺点,而且用川端康成(1975)的话来说,也应该知道它的美丽和忧伤。”
至今身陷大洋彼岸新冠疫情重灾区的我,只希望,在神州大地上疫苗驱散了病毒之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里,也还有人心的一席之地,也还能读出一些美丽和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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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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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律出版社
期刊号:CN10-1210/D
出版时间:2021年
册数:全年6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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