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复试组织机构
法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复试命题小组、复试技术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和若干复试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吉林省政法系统、内蒙古大学定向师资、创新发展研究院(北京)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二条 复试内容及分值
复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分为综合写作能力评定、专业水平测试、专业外语测试、综合面试四个部分,复试成绩总分为400分。
各部分的考试内容、分值如下:
(一)综合写作能力评定
根据考生提供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成绩评定,满分50分。代表性成果类型:提交硕士毕业论文或一篇其它代表性专业科研成果。
(二)专业水平测试
考生当场回答专业水平测试科目的试题,共2题,每题100分,共200分,复试组专家可根据考生回答情况进行追问。
(三)专业外语测试
专业外语测试采取口试形式。主要考查考生听、说能力,考生用外语回答主考老师用外语提出的问题,满分50分。
(四)综合面试
分为研修报告汇报(80分)和综合素质考察(20分)两个部分。满分100分。
第三条  复试命题
专业外语和综合面试试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专人出题。
专业水平试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各学科负责人或其他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命题。
第四条  复试合格的基本条件
1.通过资格审查;
2.综合写作能力测试不低于30分,专业水平测试每题不低于60分,专业外语测试不低于30分,综合面试不低于60分。总成绩不低于240分;
3. 没有违反考场规则。
第五条  录取依据  
吉林省政法系统、内蒙古大学定向师资、创新发展研究院(北京)三种招生类型各自依据本招生类型内申请人考试总成绩排序,三种招生类型不统一排序。
在满足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的前提下,按照申请人在所报考导师考生中的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若考试总成绩相同,综合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六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法学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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