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赵旭东 朱慈蕴  赵万一  李建伟  徐强胜  汪青松  曹兴权  樊涛  肖德宇  陈彦晶  朱圆  张丽娟
摘要: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三十五条、九十一条、二百条三个条文涉及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公司法修改时应废除认缴资本制公司中的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删除上述三个条文,通过出资义务履行规则的解释机制实施法定资本制度的特殊公司贯彻抽逃出资禁止的监管政策。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等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增设"国有公司"一章,明确国有公司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国有公司的出资方式、股权结构等基本规则以及国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构成、责任承担等特别规则,明确党组织是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在国有公司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提出,我国法律上缺少对资本公积的具体调整规范,解释适用上的混乱不可避免,公司法修订时应妥善处理资本公积规则,对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一体对待。如果仍保留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概念的话,则应将二者在减资、分配等规则设置上一体对待。福州大学朱圆教授提出,介于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之间的社会企业设定了营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双重经营目标,有别于传统营利型企业。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营利公司不能直接用来解决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双重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及其调和,我国的公司法中应专门规定社会企业设立和运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 公司自治;股东资格; 资本制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司本制度再造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18BFX12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19FFXB008);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课题“公司资本制度的再造与公司法的现代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视域下的外部投资者保护研究”(19JHQ073);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科技赋能金融创新的行为规制研究”;
2021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延安时期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实践及其价值
肖周录 高博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延安时期的司法理念继承了中央苏区时期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并根据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历史使命和要求,赋予了新的价值内涵,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人民司法理念。延安时期的司法理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先进思想的价值引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反映了作为国家权力而存在的司法权与乡村治理理念复杂多变的张力弥合过程,对新时代人民司法建设也具有重要历史借鉴价值。
关键词:延安时期; 司法理念;人民司法实践;
基金资助: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例汇编研究”(cLs2018c39);
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及裁判思路研究
李伟民 武汉大学法学院
董越佳 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迅猛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如何更好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妥当处理该类案件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难点问题。通过梳理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纳分类,以研究其不同的特征和性质,分别从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两个角度来研究裁判思路。在认定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从行为所处的行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的损害后果方面进行分析,必要时候考虑技术的特点和作用、商业模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最终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作为评价标准,具体分析行为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再行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判决结论。
关键词:互联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法律适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翻译理论发展史研究”(20&ZD312);
3、我国智能投顾的监管路径研究
王 波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陈孝莉  西安财经大学
摘要:随着金融科技不断发展,智能投资顾问进入资本市场并逐渐占据了重要地位。过去我国一直将智能投顾看作投资咨询顾问,但结合域外实践经验和技术发展趋势,应当认识到未来智能投顾的本质是以资产管理为主、投资顾问为辅的二元格局。在此理论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智能投顾监管经验,我们需从在现行立法中增添人工智能相关元素、引入监管科技进行"穿透式监管"、设立独立智能投顾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沙盒探索监管边界和保障投资者交易安全等方面入手,完善智能投顾监管路径,促进其良性发展。
关键词:智能投顾; 资产管理;监管路径;
基金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2016M5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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