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与北京科技大学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确认
案号(2020)京0108行初154号
发布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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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08行初154号
原告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王*(王**之父)。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仁树,校长。
委托代理人弓永春,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龙,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北科大)确认违法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1998年9月考入北科大材料学院,2001年3月毕业获得材料学硕士学位。2000年底至2001年初,原告报名参加了清华大学200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攻读清华大学材料学专业李龙土院士的博士生。2001年3月23日,原告被授予硕士学位。毕业后,原告去北科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北科大户口办告知“你的户口不见了,查找到后通知你。”后接到北科大户口办通知,原告父亲于2002年5月29日前往东升派出所办理将原告户口由北科大集体户迁回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X号X栋X号的手续近来,原告看到网上爆出许多考学录取通知书被掉包,考生身份被顶替的事件,原告想起当年硕士毕业考博时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有人传说我考上了清华博士,户口无故滞留在北科大一年多,当年北京建材研究院一位女老师打电话询问“我们在清华看到你考博的成绩和档案,清华同意将你调剂到我们院的一名院士的名下,你是否同意。”当时原告父亲在电话中代表我回答说“王**其他学校不想去,只想读清华李院士的博士”谢绝了她,之后再也没有接到清华大学的任何信息。原告怀疑其录取通知书可能被掉包,身份被顶替。2016年元月,原告父亲代原告去东升派出所查询户口情况。2016年1月21日,东升派出所出具证明信(2016年海公东升所户字第90号),标明:“户口登记地址(原住址)北京科技大学,经查2001年3月23日档案登记情况如下:其人于1998年9月7日迁入原住址,2001年3月23日因毕业迁出,迁往清华大学(博士)X。”原告才发现,其户口以博士名义迁往清华大学,但不是原告自己办理的。为了查明录取通知书、户口准迁证及经办人等情况,原告多次去五道口派出所查实,但现任户口承办人员和政委都不予理睬。原告到北京科技大学、中关村派出所和东升派出所查询户口迁移有关信息,也均不被理睬。原告去清华大学有关部门查询2001年报考清华博士的详细信息,清华大学校办的李老师说需要当年的准考证证明身份,但原告没有保存准考证。后原告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拿到了2001年3月23日由东升派出所开出的市内户口迁移证复印件,证中迁往地址一栏中载有“海淀区清华大学(博士)”。2019年8月29日,海淀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公信息公开(2019)第57号),其中公开了:1、1998年9月7日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标明原告户口于1998年9月7日自家里迁至北科大应用研98,并于2001年3月23日因“毕业清华大学(博士)”迁出,申报人签章为空白;2、2002年5月29日登记的表,标有原告户口于2002年5月29日自“北京科技大学毕业生”迁入家中,申报人签章为原告父亲,2001年3月23日至2002年5月29日期间没有任何记录;3、北科大保卫保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显示原告迁往清华大学(博士)的户口迁移证是北科大户口办根据北科大研究生院下发的《研究生就业方案表》到所属派出所开具的;4、手写标题为“2001年研究生就业方案表(2001.3)”的纸张,上面原告的一行有“博士(清华大学)”字样。由此可见,北科大拿到了原告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并且持原告的相关手续去东升派出所开出了原告的户口迁移证。原告却一直没有收到本应由北科大转交给原告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也没有在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内收到本应由北科大发放给原告的户口迁移证由于北科大扣留了原告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致使原告不能按期前往清华大学报到、注册,失去了前往我国最高学府之一接受最高阶段教育深造的机会,使得原告不能以清华博士的水平和名义参加社会工作,由此给原告带来了经济、名誉和精神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扣押原告的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王**所诉北科大扣押其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的行为,并非北科大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故王**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晓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张侨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闫行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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