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学位〔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现将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处理意见为“继续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处理意见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认定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附件2)和处理意见为“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21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1.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
2.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4月18日
今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办法明确,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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