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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中虚假基础交易风险的法律规制
——基于《民法典》第763条之思辨
何颖来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内容提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项,系保理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民法典》第763条对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的抗辩进行了限制,以不得抗辩为原则,辅以“保理人明知”的例外,并将例外的证明责任明确分配至提出抗辩的债务人一方,用更低的社会成本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系符合成本效益理论之举措。但是,该条但书不当扩张了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同一法典语境下,权利外观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宜多样化。在适用《民法典》第763条时,宜对“保理人明知”的这一例外规定进行漏洞填补,依法理和主流裁判观点将其解释为“保理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虚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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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习惯法物权?
吴从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
在中国台湾地区以往的判决中,违章建筑买受人享有“事实上处分权”,而新近裁判近乎认可其“习惯法物权”的地位,该裁判观点颇值得探讨。违章建筑的事实上处分权不包含法律上处分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内容,属于不完全的所有权权能。从台湾地区“建筑法”拒绝保护违章建筑的财产权和法律对财产权限制的角度,民法不应当认可违章建筑上的财产权属性,应基于其违法性本质弱化法律保护。同时,占有物返还与占有利益返还分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分野。总体上,在请求他人返还占有物时,违章建筑买受人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财产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仅得基于占有侵害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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