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附全文)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不断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金融审判法官,较好地发挥了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功能。与此同时,随着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积极推进和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新类型金融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涌现,上海金融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对《规定》作出必要修改,以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增加了对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的管辖。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三是明确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四是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五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此次《规定》修改,将有助于上海金融法院聚焦建设国际一流金融法院目标,立足金融改革开放前沿的区位优势,不断提升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性开放水平和规则竞争力,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发挥更大作用。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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