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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的通知
司公通〔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1年8月28日 
公证一次性告知内容概要
一、本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范围;
二、本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国内、涉外、涉港澳台);
三、本公证机构服务时间、各办证点地址、联系方式和已开放的线上(咨询、查询、预约、申办)公证平台路径等;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清单和取得证明材料的途径;
五、公证收费标准和减免费用条件;
六、公证书出具时限要求;
七、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八、本公证机构所属的执业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
九、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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