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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资助奖励体系,充分发挥资助奖励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研究生资助奖励体系的核心是整合多种资源,以“三助”为主要内容,充分调动师生积极性,促进学校、院系、导师在研究生资助奖励方面形成合力,发挥资助奖励体系对研究生的资助与激励作用,实现加强能力培养、支持完成学业、提高培养质量的综合效果。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一、经济资助体系
学校统筹各类资源,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供经济资助,为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研究提供保障。在资助方式上,强调“三助”在研究生培养和资助中的重要作用,引导研究生通过承担岗位工作提高综合能力、发展职业能力,使研究生资助与培养紧密结合。
*:研究生若已承担校设岗位A2,则院系资助B部分不做要求。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 基本奖助金(A1):
  •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
  • 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
  •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二、前置奖学体系
    1. 未来学者奖学金
    未来学者奖学金”专门用于吸引、选拔和资助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未来学者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未来学者奖学金”由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博士研究生招录时评定。
    2. “清峰”前置式奖学金
    “清峰”前置式奖学金突出学生中心地位,发挥个性化、项目式、提素质、促发展的作用,采取申请审核制,针对原创作品、社会调查类、创意创新类和交叉学科类的优秀项目提供前置式支持。
    三、奖励荣誉体系
    建立奖励荣誉体系是实现我校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的目标的重要手段。奖励荣誉体系突出奖励优秀、树立榜样的作用,经个人申请、院系评定、学校认定等环节,主要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社会工作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包括特等奖学金、蒋南翔奖学金、“一•二九”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院(系)设奖学金等。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研究生,我校开展“清华大学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春季学期评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开展“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进行评选。
    四、应急助困体系
    1. 助学金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学校对在学期间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关心,帮助其解决部分在校期间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坚持以人为本、按需评定、客观公正与精准帮扶的原则,重点考虑在校期间本人经济收入不能满足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的同学。助学金评定包括个人申请,院系审核推荐和学校认定等环节。
    2. 突发性困难补助
    学校特别设立突发性困难补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突发性困难补助资金由学校筹措,对因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研究生给予无偿资助。
    3.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解决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问题,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向经办银行贷款12000元。其中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之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支付。学生可自主选择在毕业后的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并在修业年限加13年(最长20年内)年还清贷款本息。
    4. 研究生新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
    为了解决部分研究生新生入学时遇到的暂时经济困难,帮助其顺利入学,特别设立了研究生新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向同学提供不超过10000元的免息临时贷款服务,用以学费交纳。借款的研究生须在次年偿还贷款。
    5.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 大病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非公费医疗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学校每年组织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总额限制
    研究生在校期间从学校、院系和导师等不同渠道获得的各类资助(不含奖优助困类资金)总金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9万元,硕士生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奖励、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奖优助困类资金的总金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硕士生每年不得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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