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洋 郭春镇 | 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与处理规则
作 者 简 介
王海洋,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内容摘要: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合法公开能够为不特定第三人所访问的信息,包括个人自行公开和其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两类。信息处理者不经信息主体的同意即可对公开的个人信息进一步处理,但信息处理者对公开信息的后续利用并非不受限制,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受目的限制原则拘束,否则可能引发信息存储、聚合、传播风险,侵害个人隐私和数据人格。信息处理者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受信息主体的明确拒绝和对个人权益的重大影响限制。在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场景下,信息主体的拒绝权不是一项绝对性权利,需要容忍信息处理者兼容性目的下的合理使用;在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场景下,信息处理者需要履行告知同意义务,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关键词: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范围;目的限制;告知同意
DOI:10.19563/j.cnki.sdfx.2021.04.006
一、
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
二、
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风险
三、
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限度
四、
结语
责任编辑:瞿郑龙
图文编辑:杨巽迪
审核:李中原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4期“《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题研究”,第64—76页。为阅读方便,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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