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韬 张翔|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从基本范畴认识民国宪法学的学说史贡献
作
者
简
介
内容摘要:宪法规范力的维系虽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生活状态,但宪法学可以通过自身的学术建构活动对其起到辅助作用,相应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可以被称之为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从民国宪法学文献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概念、宪法概念和法治概念的建构作品中可以看出,民国宪法学的主要施力方向是通过个别的概念建构活动起到强化宪法规范力的作用。这个方向不仅是评价民国宪法学历史贡献的根本着眼点,也是当今宪法学可资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规范力;学术建构;基本范畴;概念建构;民国宪法学
DOI:10.19563/j.cnki.sdfx.2021.03.004
宪法何以具有实际的规范力,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人们很难穷尽性地列出某一宪法之实际规范力的所有积极条件。在宪法规范力生成的政治复杂性和历史偶然性面前,穷尽性地建构宪法规范力之积极条件既不可能,也不必要。然而,宪法学于此并非无可作为。从中国宪法学已有的一些有益探索之中可以看出,以个性化的工作构建把握宪法规范力的个别层面/角度/面向/形态,并由此探明宪法规范力的特定消极妨碍,有助于宪法规范力的发挥。基于其学术活动的属性及其之于宪法规范力的积极作用,可以将此类建构性工作称为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
在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的优秀成果之中,具备此种作用的作品不胜枚举。翟国强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揭示了我国宪法规范力的障碍。在其看来,在我国宪法实施的双规制之中,政治实施方式之偏重造成宪法的泛化和虚化,这种现象不仅压缩了宪法之法律实施的空间,也不利于在政治实施方式和法律实施方式之间保持健康的互动关系。李忠夏从系统论的视角揭示了我国宪法史上宪法规范力不彰的原因。在其看来,基于中国接受西方宪法观念的特殊语境和中国特殊的历史境遇等因素,中国的社会演化过程在很长一段时期并未实现从上下分层的社会结构到功能分化的社会结构的转变,相反因为政治系统的过分扩张形成了新的上下分层的社会结构,现代宪法维持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功能因之无从发挥。尽管这两位学者的建构性工作的出发点各不相同,但他们在强化宪法规范力上存在共性:以特定的观念构造承载政治与宪法这两种要素,并以内嵌于此种观念构造的规范性主张,保障宪法相对于政治的独立性,以及疏导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这一层意义的建构性工作上,可以省察当代宪法学在目标与功能定位上与清末和民国时期宪法学之间的延续性与断裂性。就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宪法学说史上的命题:民国宪法学本质上区别于清末宪法学的地方在于,其已广泛地开展个别的宪法规范力的学术建构,并以之揭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固有观念、清末宪法学接受西方宪法学知识的特殊方式,以及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命运对于宪法规范力造成的障碍。这一点既是准确评价民国宪法学历史贡献的根本着眼点,也是当代宪法学可从民国宪法学中获得进路启发和知识滋养的地方。通过梳理民国时代宪法学文献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概念、宪法概念和法治概念,这个命题可以得到证明。
一、国家概念与宪法规范力
国家概念能够影响到宪法实际的规范力,原因在于特定国家理论所持的国家正当性和国家功能观念对应着特定国与民的关系,而国与民关系的类型能够决定宪法对于国家实质规范力之有无。若从社会契约论的国家概念出发,国家乃为满足国民福祉、国民相互同意或者国民与政府相互同意之产物,不仅国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国民亦得基于法律规定的途径参与国家机关的建构和国家意志的形成。奉行此种国家概念,则宪法实际规范力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展开。若从国家中心主义的国家理论出发,国家之存在正当性并非基于某种社会契约以及相应的国民权利之让渡。相反,在各种样式的国家中心主义的国家概念之中,国家在理念上相对于国民身处的“个人私利的战场”的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在实际上是国民实际享有权利的事实前提。面对此种国家,国民的基本权利既不是评价国家行使权力的规范性尺度,亦非国家权力意志的建构性要素。奉行此种国家观念,宪法对于国家顶多只能具备形式法治国意义上的规范力。
我国清末民初的宪法学在奉行上述何种国家概念的问题上发生了分裂。一方面,根源于社会契约论式的国家概念包含的自由民主理念推动了中国封建帝制和满清王朝的崩溃,引领了民国时期的立宪活动。然而,其在政治生活中既无力约束实际的国家权力,也被视为国家整合和国家能力的威胁。故而在另一方面,有学者引进了旨在调和实际政治权力和自由民主理念之冲突的有机体的国家观念。有机体观念虽能在形式上达成二者并存的局面,但其事实描述范畴的属性剪除了社会契约论意义上的国家正当性根源,在尊重历史延续性之外,其对国家权力并不构成理念上的约束。有机体国家观因而与国家中心主义并无实质差别。在国家概念这一点上,清末民初的宪法学的本质特征在于作为理想图景的契约论式的国家概念与作为国家统一性和能力之基础的权力国家概念之间的对抗局面。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宪法缺乏实际规范力,也是一种理论上的先天不良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民国时期代表性国家概念建构工作的共性之所在。而其相互间的差异则在于其各自选定的建构国家概念的观念构造。
(一)刘迺诚:进化论的国家概念建构
刘迺诚在其《近代国家观》一文中,以进化论的建构方式提供了一个较为先进的国家概念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国家形态设计。其先进之处寓于“进化”这一观念构造相对于“契约”“有机体”的优点之中。受其理性自然法思想渊源的限定,契约论是一种有进步方向、无历史观的观念构造,缺乏与历史和解的能力。相反,受其历史主义思想渊源的限定,有机体观念则是有历史观念、无进步方向的观念构造,无法容纳政治进步的理想。进化观念则既包含了历史的范畴,也容纳了进步的范畴。更为优越的地方在于,无论是契约论还是有机体论,均为单一原则的封闭观念体系,对于异质性的观念内容具有排斥作用,而进化概念则无此种负担。
以进化论的方式建构国家概念,意味着摆脱单纯的权力事实或者诸如神权、社会契约等抽象观念对于国家概念的建构性意义,回到生活中把握国家这种人类群体现象的特殊性。据此,刘迺诚认为“国家就是社会中全体个人,服从固定的生活方式,社会中一切行动必定要同那一种生活方式符合”,也即国家是为法定权力所保障的一种固定的生活方式。此种国家概念建构方式将国家现象的经验层面和规范层面糅为一体:进化一方面意味着前后状态的观察,另一方面意味着对于后一种状态之优越性的肯认。此种糅合为刘迺诚在多个国家问题的处理上开辟了独特的道路。
首先,进化论的观念使刘迺诚有理由为民国建立以来立宪主义的政治实践的不利状况做出辩解。在对待国家制度应该采取何种态度问题上,刘迺诚不认为单纯经验层面或者理念层面的论据能够否定国家的价值,评判国家制度需要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由此观之,若是国家在经验层面出现弊端,可能是国家制度运行的问题,而非国家制度本身的问题;若是在理念层面对于国家概念抱有疑虑,那么应该看看国家制度的实际功用;国家实际上只有在实际中实现其自身承载的理念,才能获得人民的忠心,也即具备实际的国家有效性。
其次,进化观念的运用使刘迺诚在国家组织技术层面既能吸收契约论国家概念的民主意涵,也能兼顾历史延续性和民族特性。从民主政体的选择到三种国家机关制度细节的设计,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刘迺诚对上述维度的渐次运用。民主政体的倾向,这是基于历史趋势的选择;普遍选举法和比例选举制的选定,这是民主自由观念的直接要求;政党制度的设计、国会人数的设定、议会任期的设定,均出于社会学视野中有效形成民主意志之基础设施的探索;认为我国惯于人治,故应于一员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中采择前者,显然出于对于民族特性的尊重。更为可贵的是,刘迺诚对这些维度的运用并非机械地并行使用,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综合运用。
(二)邹文海:目的论的国家概念建构
邹文海在其《个人是国家的工具还是国家的目的?》一文中,以目的论的辩证法建构了国家概念。此种建构方式的目的论成分在于,其将目的和工具当作思考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根本范畴。其运用辩证法的地方在于,反对单向度地、静止地思考国家的目的属性或者工具属性,要求双向度地、动态地把握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目的论关系。相对于契约论观念和有机体观念,目的论在国家概念建构中的运用具有认知活动之经济性上的优点。各种国家理论虽沿着时代演进顺次涌现,但因各自理论前提的差异而在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林立的状态,例如契约论观念和有机体观念均为特殊历史时期之偏好的造物。此中暗藏了一个巨大的认识风险。人们或于知识考古的视角中在一个国家理论之中陷入泥淖,从而昧于整体;或以走马观花的心态浏览各种国家理论,进而无力明辨慎思。与之相反,目的论范畴是普遍有效的认识范畴,通过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化约为工具与目的关系,邹文海有能力为纷繁的国家理论建立一个统一的参照系,使其处于一种井然的秩序之中,毕竟任何国家理论均可在这一层关系中找到自身的定位。
为在已经搭建的参照系中对各种国家理论的价值加以品评,邹文海引入历史和现实的维度。由此观之,“有机体论”之个人为国家之工具的观点,以及“利乐主义”之个人为国家之目的的观点,均为各有理据的局部真理,同时又是各有弊病的偏见。在目的和工具关系层面上,国家和个人实际上均处于一种辩证的关系之中,均具有作为目的或作为工具的一面。基于此种实证观察,邹文海提出了国家伦理层面的要求:“国家必须先做到以个人为目的这一点,而后才可以利用个人作为工具”。显然,此项要求去除了“有机体论”和“利乐主义”国家观念的时代局限性,并将其合理成分纳入自身。
从邹文海的论述还可以看出,其所持有的辩证的目的论式国家概念有能力贯通一系列与其有着密切关联的范畴,从而是一种健全的国家概念。在积极的面向上,邹文海道明了此种国家概念与人民的服从意愿、牺牲意愿、代表概念以及永久和平之间的关联:国家能够在根本上服务于个人的利益,国家就在个人那里收获服从和牺牲的意愿,也即国家在组织和运行上有能力以个人为工具,国家也因之具有代表人民的属性,故而国家能够永久和平;反之,国家则会沦为一种暴力,进而引发人民的革命。
就理论后果的角度而言,邹文海提出的上述国家伦理要求切中当时中国的时代需求。中国废除帝制之后的国家秩序重建工作,不仅是立宪主义问题,更是民族危机问题和民生危机问题。单采国家为目的的观点可能有利于民族强大,但有过于牺牲人民自由之危险;单采个人为目的的国家观念,在国难深重和民生危难的环境中无异于迂阔之谈。邹文海提出的国家、个人目的论层面的辩证关系,有能力作为协调中国面临的三大问题的国家伦理框架。此外,在此文发表的年代,法西斯主义在西方甚嚣尘上,在中国亦不乏追随者。基于前述认识,邹文海冷峻地预测出法西斯主义的前途:“亦许现在意大利德国人民所吸食的是鸦片吗啡,虽然一时可以提起他们的精神,谁知道将来要变成怎样的贫弱!”
(三)张君劢:哲学上的国家概念建构
张君劢在其《未完之国家哲学初稿》一文中,深入到哲学的层面调和契约论式和有机体论式的国家概念,并以融贯的眼光建构了哲学的国家概念。其国家概念能够冠以哲学之名,理由寓于两端:
其一,张君劢的研究首先深入到哲学认识论的层面以国家现象的研究方法为着眼点。在科学派(主张使用与自然科学相同的研究方法)和哲学派(主张使用精神现象特有的研究方法)的抉择问题上,张君劢出于对象的整体性、道德性、教育属性和情感属性的考虑,选择了后一种研究方法。张君劢的选择也带有调和属性。他虽然强调精神现象特有方法的主导性,但自然科学方法的辅助作用也得到其重视。
其二,在国家本体论的层面上,张君劢以道德、法制、国家的存在依赖于应然范畴之实在性的论据,支持了意典派(也即理念主义)的立场。同样,其于此处进行的抉择也是调和性的:意典派有突出国家、集体的倾向,有压制个性和自由之虞,故而应该通过真有派(也即只承认可感知的经验事实之实在性的派别)主张的个人主义,强化个人自由在国家中的作用,以防国家观念趋于僵化和脱离现实。
此外,张君劢的国家概念是融贯之眼光的产物,流露于如下壮语:“凡此两派之言,若薰莸之不同器,黑白之不同色,而自高处大处言之,初非不可两利而俱存之。”正是基于此种企图心,张君劢能够在认识论层面和本体论层面不被自身的立场遮蔽双眼,全面把握彼此利弊,进而坚守己方立场的同时吸收对立立场的长处。而且,其对各种国家之性质的认识所做的调和,以及对于中西政治观念所做的通约性的分析,也皆为此种融贯性眼光的结果。
二、宪法概念与宪法规范力
三、法治概念与宪法规范力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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