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简 介
王德志,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猛,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权思想在清朝末年传入中国,出现了要求民权的呼声。民国时期,“人权”代替“民权”成为思想界阐发权利思想、提出权利诉求的核心范畴。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可以分为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国统区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两条主线,国统区人权教育所体现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理念,而革命根据地的人权教育则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体系。人权思想对民国时期的思想界和社会政治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民初的修身课本中甚至出现了人权的内容,国统区发生了反抗国民党黑暗统治的“人权论战”和“人权运动”,革命根据地则制定了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民国时期虽然没有出现专门的人权教育机构,法学教育中也没有人权法之类的课程设置,但是宪法学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承担着宪法教育和人权教育的双重使命。
关键词:人权教育;民国时期;国统区人权教育;革命根据地人权教育
DOI:10.19563/j.cnki.sdfx.2021.03.002
01
从清末“民权”到民国时期的“人权”
人权思想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批判武器,用于批判封建的君权、政权以及神权和教权,体现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之中,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精神旗帜。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以后,人权被载入宪法之中,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其主要存在形式。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遭受了帝国主义列强的野蛮侵略,中华民族陷入内忧外患的深渊和民不聊生的悲惨境地,这样的一个“千古变局”加速了封建国家治理从制度到理念再到治理机构的全面崩塌,传统的封建国家治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越来越成为社会进步的根本性障碍,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开眼看世界,探索和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近代化转型。他们首先借鉴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试图改良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实行“君民共主”,继而吸收西方的人权理念批判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批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的纲常名教。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在对君主专制的痛斥声中,要求民权的呼声随之兴起,“民权”思潮成为中国权利主张兴起的原点。当时的维新人士认为,中国的国势衰微是由于君权过重、民权不伸造成的,“天下之大权当公之天下,未可柄之一人”,肇始于秦朝的大一统中国,君主权力不断集中,个人权利逐渐衰微,权力上通而下不达,导致国力日渐羸弱。在国势岌岌可危之际,要想自强和救亡,就必须效仿英德奥意君民共主之法,“君权与民权两重”,在官员罢免、矿藏开发、道路维护、报刊兴办、通商开阜等民权事务上,都可以依托人民,甚至在各省专门设置“民权司”,从而使人民的才能、智慧上通最高领导层,同时保障个人权利。
清末思想界所使用的“民权”,是与“君权”或“官权”相对称的普通老百姓的权利,是多数人的权利,并且人民享有民权不受身份限制,没有尊卑贵贱的差别。何启、胡礼垣说:“民权者,以众得权之谓也。如一万人之乡而论,则五千人之上所从之议为有权,五千人之下所从之议为无权。以中国四万万人而论,则两万万人以上所从之议为有权,两万万人之下所从之议为无权。……只问可之者否之者人数众寡,不问其身份之贵贱尊卑也,此民权之大意也。”“权”又是什么呢?“权者,利也,益也。”当时的“民权”观念是一种“天赋人权”,“民权者,授之自天”“权者乃天之所为也,非人之所立也。天既赋人以性命,则必畀以顾此性命之权。天既备人以百物,则必与以保其身家之权。”民权是天赋的,而不是人立的。人们自保其性命,自顾其身家,是在行使天赋的权利,是不辜负上天所托的表现。民权还是国家、政府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他们认为,人民的权利由天赋予,但是人们自己并不亲自行使所有的权利,而是选择君主及各级官员,代表人民行使统治权,所以君主和各级官员的权力,都来自人民的授权。
在清朝末年的立宪运动和革命运动中,“民权”思潮从一种社会意识上升为不同的政治诉求,形成革命派“集体型民权观”、立宪派“参政型民权观”和清政府统治集团的“装饰型民权观”。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所关注的民权,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是民族、种族这样的集体;从权利内容看,是民族的生存权和平等权,类似于现代的“集体人权”。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由国民协赞宪法、君主虚位、民选国会、责任内阁和地方自治,并主张通过民间请愿等和平方式实现其主张,他们所关注的民权主要是社会上层的参政权,其中主要包括国民制宪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清政府的立宪宗旨则是“皇位永固”,立钦定宪法,行“大权政治”模式,至于臣民的权利,不过是君主大权和统治秩序的装饰物和附属品而已。
民国时期,“人权”代替“民权”成为思想界阐发权利思想、提出权利诉求的核心范畴。陈独秀在“五四运动”期间,发表了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章《敬告青年》,意欲以振聋发聩之语警醒沉睡之中国:“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他认为:“近代文明之特征,最足以变古之道,而使人心社会划然一新者,厥有三事:一曰人权说,一曰生物进化论,一曰社会主义,是也。”那么什么是人权呢?陈独秀认为:“思想言论之自由,谋个性之发展也。法律之前,个人平等也。个人之自由权利,载诸宪章,国法不得而剥夺之,所谓人权是也。”李大钊写就了《孔子与宪法》,开宗明义地主张在中国颁布实施“解放人权之宪法”。此后,他进一步要求发扬劳工神圣的精神,主张用民权宣言来替代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有学者通过收集、检索1912年至1949年间的旧报刊研究发现,民国时期涉及人权的文章数量共计566篇,公开发表的刊物达到400多种,文章类型多样,内容丰富,不仅包括学术文章、新闻采访、时事评论、政府公告、司法公报、检察公报等出版形式,而且还包括故事、连环画、诗歌、小说、戏剧等文艺题材。其中,涉及人权研究的学术文章共计有195篇,占到人权类文章总量的34%。一些有影响力的学者发表高水平人权论文,如胡适的《人权与约法》、罗隆基的《论人权》、张君劢的《两时代人权运动概论》、章渊若的《论“人权”》、胡石青的《我们为什么要主张人权》等,形成了以胡适、罗隆基为代表的“人权派”。
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把人权保障写入宪法之中。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制定了人权条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新四军无为县保障人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等,“人权”术语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宪法性文件之中。
关于“人权”这一术语是否应当写入宪法,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起草过程中,学术界还发生过一场争论。章渊若主张民权至上,应当用“民权”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人权”说法。他认为“人权”就是“天赋人权”,天赋人权观念缺乏事实与科学的根据,会导致个人主义猖獗,进而妨害公共利益,“所谓‘人权’二字,当不能再留于吾国目前的约法之中也。”对此,罗隆基发表文章进行反驳,主张将人权和天赋人权区分开来,用“人权”而不是天赋人权来指称人民的基本权利。他说:“人权,是做人的权利;民权是在政治的国家里做国民的权利。”“有不是国民的人;没有不是人的国民。这里很容易看出来,人权比民权范围更大。简直可以说,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偏于政治的一部分。”他强调孙中山所谓之民权,是与政权和治权密不可分的,不能涵盖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公正等权利,而是包含选举、创制、复决等。此外,罗隆基无法认同且批判“做了国民,就不要做人”的观点。
02
国统区人权教育
这里的“国统区”指的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统治下的区域。国统区官方所进行的人权教育,主要是围绕辛亥革命后历届政府的制宪、修宪、颁布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活动展开的。
随着1911年武昌起义的胜利,湖北军政府仿效美国、法国制定的资产阶级宪法,依循同盟会的三民主义政纲和《革命方略》的精神,“以推翻清政府、建设民主的立宪政体为主义”,制定了《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巩固了业已取得的民主革命成果。在第二章“人民”中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江苏临时议会制定《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于1911年12月7日在《民立报》上公布,“规定了有条件限制的人民权利与人民义务”。
1912年3月8日,南京参议院完成三读程序,审议通过了中国近代史上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于3月11日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该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人民列为专章,体现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并且详细规定了各项基本人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并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公权利。
南京临时政府先后发布若干保障人权的法规,如《大总统令内务部关于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关于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等,禁止贩卖华工、买卖人口,保护华侨,废除奴婢卖身契约、主奴名分以及人身奴役,宣布废除清朝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公民权利和自由。
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篡夺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北京国民政府以及国民党统治下的南京国民政府都进行了频繁的制宪和修宪活动,虽然军阀政府并没有实施宪法的意愿,他们颁布的宪法、约法也没有起到多少实际作用,但是围绕制宪问题的争论以及宪法文本的公布,客观上也起到一定的人权宣传和教育作用。这期间的制宪活动有: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中华民国宪法;1914年袁世凯御用的造法机关“约法会议”在北京成立,修正《临时约法》;1917年国会第一次恢复,续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7年至1922年历时五年之久,国会制宪在北京方面虽完全停止,却出现了“西南国会”的议宪和制宪,并出现了风靡一时的“省宪运动”;1923年直系军阀曹锟控制的国会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匆匆炮制宪法;1933年至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等。正式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有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1937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未完成立宪程序的宪法草案有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919年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9年《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即“太原约法草案”)、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等。除了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还在“省宪运动”中产生了《湖南省宪法》、浙江的《九九宪法》等地方宪法文件。上述宪法、约法、宪草都以“人民”或者“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为组成要件,省宪法则规定了“省民之权利义务”。
民国时期不但有官方的制宪和修宪,还出现了民间的制宪活动。1921年10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和教育联合会在上海召开商教联席会议,并分别致电各省的省议会、总商会、教育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报界公会、律师公会、省农会等八个团体,商议组织召开八团体“国是会议”,大家一起会商国是。1922年3月15日,上海八团体“国是会议”开幕,讨论通过了由张君劢起草的《国是会议宪法草案》,其中第九章为“国民之权利义务”。值得一提的是,省宪法的讨论、起草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国民参与,例如,在省宪运动中,浙江一共起草了“九九宪法”“三色宪法”和《浙江省自治法》三种宪法草案,在这些宪法草案中得到正式审查并公布的有“九九宪法”与《浙江省自治法》两种,“九九宪法”由法团参与制宪,为中国制宪首创,“三色宪法”倡导与实行全民参与,是中国“全民制宪”的先声。社会团体制宪和参与制宪,表明当时社会成员人权意识、参政权意识的提高。
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中没有“人权法”之类的专门课程,根据学者对外国大学法学课程设置的研究,当时的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系、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美国哈佛大学法律学院等世界知名学府,也没有设置人权法课程。宪法学是与人权课题联系最为紧密的学科,所以,高等院校的人权教育主要是由宪法学教育完成的。1895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是中国第一所近代性质的正式大学,在其法律学科的科目中便有“英国宪章”一门课程,清末的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如京师大学堂)和已仕成人法学教育(如京师法律学堂),设有“宪法”“各国宪法”“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之类的课程,这一课程设置传统延续到民国时期,“宪法”是大学法科和法政专门学校的“必修科目”,宪法学教学同时承担着宪法教育和人权教育的双重使命。
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认为,人权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那么什么是人权呢?张君劢说,“国家对于人民无论权力怎么强大,总要划定一个范围,说这是你的命,这是你的财产,这是你的思想和你的行动范围。在这范围内,国家是不能随便干涉强制的。在这范围内,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便叫人权”。宪法学者认为,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具有人权的性质,就权利的范围而言,“人民之权利义务,并非以宪法规定者为限,而宪法之规定,只是就其主要者为一种例示之列举而已”,“换言之,即在宪法规定之外,而人民尚有他种相当之权利与义务,不能谓人民之权利义务,已尽在宪法规定之中也”;就权利的效力而言,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权利,可以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限制行政权及司法权者,此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宪法所规定之人民权利,除依照法律外,不得以命令或判决而加以限制也”,“限制立法权者,此即宪法上所规定之人民权利,立法机关亦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之也”。
研究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不能不关注民国时期的人权论战和人权运动,即1929年至1931年间以胡适和罗隆基为代表的人权论战,以及1940年至1942年以周鲸文为代表的学者在《时代批评》上发起的“人权运动专号”。人权论战和人权运动使得人权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传播了人权理念,在社会上层和知识分子群体中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人权论战”是“新月”知识分子(又称“人权派”)与国民党训政体制的一次激烈交锋,在这次交锋中,人权理念成为批判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有力武器。1929年,胡适的《人权与约法》、罗隆基的《专家政治》发表在《新月》杂志上,批判国民党的党国体制,呼吁国民党通过立法保障人权。胡适把他所撰写的《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以及梁实秋的《论思想统一》和罗隆基的《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论人权》等代表性文章收入《人权论集》,由新月书店正式出版。
这些“人权派”的知识分子通过文章,控诉国民党政府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摧残,例证了当时的劳苦大众在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等方面遭受的严重摧残和迫害。从他们列出的人权清单中可以看出,“人权派”的人权观一方面继承了西方资产阶级创造的各种人权概念,如主权在民、法治、司法独立、正当程序、个人权利本位、受教育权、人权自由与保障、劳动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言论自由等原则;另一方面,又针对当时中国的现状,将外来理论内化,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军事独裁现状,主张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是基础人权,私人财产权是实现这些基础人权在内的所有权利的重要工具。
《新月》杂志因为人权论战而销量渐增,它作为一个自由媒介所秉持的思想主张和政治理念,得到了很多开明官僚、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的拥护和推崇。胡适的《人权与约法》等文章发表以后,蔡元培这个新文化运动的老将也感到“振聋发聩,不胜佩服”。1931年上海《民报》有人发表文章,“说中国目前三个思想鼎足而立:(1)共产;(2)《新月》派;(3)三民主义。”以一个杂志指代一个流派,足见《新月》媒介影响力之大。
国民党在抗战期间极力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大肆摧残人民权利,这是1941年的“人权运动”爆发的导火索,《时代批评》同人愤怒于国民党制造党派摩擦,设立集中营拘留进步青年、特务分子任意杀人捕人的残酷现实,发起了一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人权运动。《时代批评》第73期、第74期出版“人权运动专号”,针对人权问题进行专题论战,在这之后的文章也没有停止对人权问题的关注,而且于1947年6月16日出版第85期复刊号“中国问题特辑”,重新探讨了人权问题。
概而言之,人权运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对当时中国的黑暗现状进行归纳总结,控诉政治独裁、人权低贱、迫害进步力量等问题;其次,在理论研究方面包罗万象,包括人权的界定、人权运动的历史变迁、人权运动与文化运动、社会运动、抗战、民主、自由的关系等,共计约有35篇文章;再次,对人权运动如何展开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讨论,各界人士在有限的版面中就人权运动如何组织和行动积极建言献策;最后,有关人权运动的具体建议,以短文、戏剧、题字、信件、诗词等多种形式展开。“人权运动”最初起自香港的舆论界,很快激起了内地主要城市如上海、重庆,以及海外马尼拉等地舆论界和普罗大众的参与热情,而且《时代批评》等重点刊物运用木刻、漫画等创新性的艺术形式为人权运动呐喊助威,大大扩展了人权运动的影响范围。
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不仅出现在大学的课堂上、知识精英的论战中,还出现在中小学教育之中,民国初期的修身课本中出现了人权教育的内容。如1912年的《中华初等小学修身教科书》中有关自由、平等的表述有:
第八课《自由》:“法国大革命宣布之词曰:不侵他人权利,而为己所欲为者,是为自由。天然者,自由之根本也。正义者,自由之标准也。法律者,自由之保障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者,自由之界限也。卢梭曰,无自由,则国家不能存。无德行,则自由不能存。”
第九课《平等》:“共和国中,无君主,无贵族,人皆平等。惟因其能力之异,或为农,或为工,或为商贾,或为官吏。职业虽殊,无贵贱可一言也。大总统统治人民,似可谓尊荣矣。然其职权有限,国有常法,彼不能独逞己意。及其退职,即与平民无异。盖国中无特殊阶级,人皆知尊崇秩序,各尽其职,乃真平等也。”
第十五课《议会》:“共和国民之参政权,特为重要。议会为行使参政权之地。国会以议全国之事,地方议会以议地方之事。议会之议员,由国民有选举权者选举之。议员有立法权及监督行政权。责任至重,必当悟恭尽职。庶不愧为人民之代表。然欲议员之得人,尤在选举者考求时政,慎择贤能,庶无徇私害公之弊也。”
上述教材中关于公民义务与权利、自由与平等、公民参政权的课文,已不局限于公民道德层面,而涉及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说明人权理念已经渗透到当时的公民教育之中。
03
革命根据地人权教育
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为争取人民的权利而奋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权教育,其素材和内容主要是不同时期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其中的权利规定,人权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工人、农民等劳苦大众,教育的目的是动员人民参加革命和抗战。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3年8月发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由工会、农会、商会、学生会及其他职业团体遴选代表,以国是会议的形式实现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同时重点保障工人和农民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20世纪20年代,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制定了施政纲领,代表性的有1927年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广州起义中颁发的《广州苏维埃宣言》和《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等,这些文件规定保护人民的政治权利,保护工农的经济权利,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表决通过了中国民主政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以上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任务;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为彻底改善农民生活,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中华苏维埃政权要努力帮助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可以分为抗战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抗日战争初期,各抗日人民民主政权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制定了施政纲领的指导方针,如1938年的《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和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在其中的“民权主义”部分规定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采用直接、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制度等。抗日战争中期,抗日民主政权颁布的施政纲领有1940年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2年的《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等。抗战后期颁布的施政纲领有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等。
这些施政纲领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主要有:首先是劳动权利方面,公营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其他一般以10小时为原则,增加工资,减少工时,实行同工同酬。其次是政治权利方面,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一切抗日人民均享有选举、罢免、创制与复决权;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均享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自由。再次是财产权利方面,规定一切抗日人民不问其属于哪个党派与阶层,均有营业、营利与从事工农业生产的自由;任何个人、团体或机关均不得操纵、限制、没收、干涉和侵犯其土地与财产的所有权。复次,文化教育权利方面,实行普及免费义务教育,举办各种学校,开展群众性的社会教育,扫除文盲,特别加强男女青年的教育和干部教育;帮助建立与健全各种文化团体,奖励私人创办各种文化事业。最后,妇女权利方面,实行男女平等,女子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实行一夫一妻的自由婚姻制度;保护产妇,保育儿童,严禁打胎和溺婴,禁止缠足,禁止虐待侮辱妇女。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颁布了以保障人权为内容的专门条例,“人权”术语最早出现在一些宪法性文件之中,这些文件所保障的人权,不论是主体方面还是范围方面都十分广泛。首先,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如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其次,针对财产权的保障进行了配套规定,如《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规定,境内人民之土地、房屋、债权及其他一切合法私有财产,有营业证或契约者一律依法保障其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私有财产,其私有主有自由使用、支配租佃、当卖之权利,其继承人有继承权;人民之财产权及其合法收益受非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得提出控告,依法惩处。再次,对于人身自由保障作出具体规定,如1943年公布的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规定,人民之身体、财产及其他一切之合法自由权利,非有法令的根据,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群众武装不得任意侵犯;对于挟嫌诬告、捏造证据或栽赃陷害者,予以反坐处罚;等等。
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在日本投降后颁布了一些重要的施政纲领,如1945年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5年《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有的解放区召开参议会起草宪法,如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人民权利”部分规定:人民有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减租减息与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与提高劳动效率,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救济灾荒,抚养老弱贫困等;人民为行使政治上各项自由权利,应受到政府的诱导与物质帮助;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办法为自卫军、民兵等;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保证方法为免费的国民教育,免费的高等教育,优等生受到优待,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
革命根据地的人权教育寓于中国共产党革命政策的宣传和动员之中,其目的是组织和动员大众参加革命和抗战,动员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大众、干部的口头传颂以及借助报刊杂志、新闻布告、戏剧电影等形式的传播。根据地军民还创新了许多模式,充分利用村口、院墙、山石等媒介,及时通过群众集会、扫盲教育、司法活动、执法活动等场合,不遗余力地进行人权教育和宣传。具体而言:
首先,运用报刊杂志等正式出版物进行人权教育,单单陕甘宁边区就创办了诸如《解放日报》《大众报》《抗战报》等约20份报纸,淮南津浦路东根据地《人权保障条例》全文发表在1941年4月3日的《新中华报》上,同时通过的《津浦路东各级保障人民财产条例》刊登于4月7日的《新中华报》上,1940年11月11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人权保障条例》于12月10日在山东《大众日报》公开发表。
其次,注重在革命实践中宣传人权。例如,1940年夏秋之季,中共中央发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倡议,同时在敌后推进“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晋察冀边区响应和执行中央倡议和指示,先后发布《各级选举的动员与组织工作》《各级选举准备会议决定》《晋察冀边区县、区、村暂行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参议会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等重要法律性文件,宣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知识。晋察冀边区组织的这次选举,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军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据统计,这次选举中的边区各地参选民众平均占选民总数的80%以上,中心区则达90%以上,游击区高达70%以上,妇女参选者也达83.6%。中国共产党通过这次广泛的民主选举,建立了抗战时期的第一个民主政权,同时为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再次,在革命实践中提高妇女的权利意识和参政积极性。根据地高度重视妇女参选的权利,在边区的多次民主选举中,不遗余力地宣传性别平等,鼓励妇女群体积极参政。1940年,陕甘宁边区妇联会第二次扩大执委会大会决议中规定:配合边区1941年的选举运动,各级妇联应做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边区妇女参政的兴趣,并且有计划地发动妇女参加这个运动。许多妇女干部在晋察冀根据地深入每家每户,努力对广大妇女进行谈心教育,深入讲解选举的背景、步骤和意义。这些身体力行的教育、宣传方法获得了积极的效果,广大妇女打破藩篱,主动加入到各种选举活动中。在陕甘宁边区,一些女性选民的选举热情甚至超越了男性选民;晋绥根据地的大多数妇女都加入到选举活动中来;妇女在晋察冀边区的村选活动中非常踊跃,135万女性选民参加了1940年的边区村选,而全边区(不算冀中)的妇女只有192万,妇女参选比例之高可见一斑。
最后,贴合根据地军民的生活习惯,以较为生动的文学艺术形式代替刻板的理论说教,更为有效地进行人权宣传和教育,蒋弼的《我要做公民》、高沐鸿的《遗毒记》以及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等就是较为成功的典型。《我要做公民》让男女平等的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小二黑结婚》和《刘巧儿》极大地宣传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此外,抗日根据地军民喜闻乐见的街头剧、话报剧和独幕剧等文艺形式,也对人权教育形成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04
结语
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存在国民政府统治下的人权教育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权教育两条主线,两者在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受教育对象等方面都存在显著不同。国民政府统治区的官方教育主要围绕制宪、修宪活动展开,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国会辩论以及宪法文本的颁布,客观上起到一定的人权教育作用。国民政府统治区的民间教育主要由知识分子群体进行,如胡适、罗隆基等发动和参加人权论战、人权运动的知识分子。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有西方高等教育的知识背景,他们在论战中把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理念传入中国,主要影响的是学生和社会上层群体,他们在思想倾向上既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同时也用“抽象人权”批判孙中山的“革命人权论”,反对共产党的革命主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权教育则渊源于苏俄的无产阶级革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而反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抽象人权观,主张人权的阶级性、人民性。随着革命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人民的范围在抗战时期进一步发生变化,抗日根据地制定、颁布一些包含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通过“人民权利”的相关规定,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并且将人权教育寓于中国共产党革命政策的宣传和实践当中。总之,民国时期的人权教育在国统区和革命根据地的两条主线中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历史印记和经验。
(责任编辑:施立栋)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3期,第13—22页。为阅读方便,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苏州大学学报
哲社版
苏州大学学报
教科版
苏州大学学报
法学版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