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慕宏举)
2016年9月,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研二学生郭宏振眼部受伤,面部严重毁损。
由于学校未按照承诺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等,2019年8月,郭宏振将东华大学诉至法院。2020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已上诉。
东华大学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东华大学的赔偿责任,愿意依照公平原则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当事人郭宏振申请判令东华大学就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案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书显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月9日,当事人郭宏振告诉新京报记者,面对此判决结果,自己将不再继续申诉,“责任划分很明确了,校方负全责。从受伤到现在已经过去了5年,我也很累了。”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不再申诉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郭宏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尚处于接受教育的学习阶段,即便其曾成功完成涉案实验,也不可当然地认为其对该实验流程的原理及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危险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实验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仅作用于其自身,而非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
判决书显示,本案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其重要职责下放于一个在校生,对实验所具备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告知,对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也未能尽心地指导,对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也仅在口头上予以粗放式的提示,而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的执行亦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对郭宏振诸项赔偿费用予以了审核,东华大学对一审核算的项目和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责任负担问题,一审法院详细阐述了认定理由,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法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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