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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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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法律价值观及其创造性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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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周胤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墨子的法律价值观主要展现在:尚法法天的法律至上观、为仁兼爱的良法善治观、义正尚同的法律正义观、兴利利民的法律权益观和谈辩中效的法律商谈观。墨子的法律价值观以中国法律文化的“小传统”彰显了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大传统”,映射着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法律至上、仁爱兼爱、公平正义、义利相容、辨明析理等。通过弘扬“尚法法天”,促进法治意识的养成;光大“仁法” “治法”,助推良法善治;传承“义正尚同”,树立公平平等的法律正义观;倡导“兴天下利”的权益观,确保法治为民和保障民权以及借鉴“谈辩明理”的法律商谈,完善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从而实现墨家法律价值观的“创造性诠释”和“创造性转化”,为良法善治、为法治建设,提供最为原创的“法治本土资源”。
关键词::墨子;法律价值观;尚法;兼爱;利民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3.005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4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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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法的价值重解及其治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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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新时代背景下,应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对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上的作用。若接续中外法理念将法的价值与利益联结思考进路,视法为规范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工具,则其关键价值在于正义、自由与秩序。正义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能性”,既维护了其既有利益,也保障了继续拥有实现利益的机会。自由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行性”,不仅确认了社会主体的生存资格、赋予了社会主体的发展动力,而且提供了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与交换行动方式。秩序作为社会主体实现利益的“可得性”,能确保社会主体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实现利益。适时重解法的价值,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寻得法理依据,为平衡社会诸利益提供“三个自由”标准,也能为补齐生态秩序短板提供理由与方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价值重解;社会主体;利益的实现与平衡;治理启示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3.006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52-62页
7
从“分体”到“分层”:中国特色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历史嬗变与时代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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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昌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
张笑宇(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治理结构的构建,是“中国式”腐败治理理念、智慧、资源与立法技术的结晶。中国特色罪名体系的发展,始终围绕扩张犯罪主体类型而展开,形成了“分体式”发展模式,却忽视了对行为类型的重新识别、拓展以及规制对象的有效性等问题。在“分体式”罪名体系中,贿赂犯罪的治理结构以对价关系为基础设定罪名结构;以结果本位为基础设定评价基准;以差异化治理策略为基础设定配刑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对罪名体系建设原理的代际更新提出了全新要求:在体系建构基础上,应当实现由单一“分体式”立法向“分体 + 分层”立法的转型,引入行为类型的立法导向;在要件设定基础上,实现从以对价关系为中心向以公权伦理为基础转向的完善;在犯罪治理结构上,实现从“差异式”治理走向“全链条式”“同一性”治理的更新。
关键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分体式”体系;对价关系;“分层式”体系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3.007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6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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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构建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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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立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林子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海商法》仅第235条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被保险人要承担书面通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保证法律概念的缺失和法律规则构建的不足,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全面梳理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则演进和法律变革,对比我国 《海商法》及《海商法(修改建议稿)》的规定,进而提出《海商法》修改时,应当构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立法上将“保证”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特定行为、事件或状态的确认和承诺;明确保证需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证的种类应限于明示保证,而保证的形式不应限于书面形式;构建保证的法律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承担的情形。
关键词:海上保险;保证;保险责任;《海商法》修改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3.008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第8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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