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制度经济学研究》2021年02期。
本文系(学术之路征文启事及说明(2021年版))征文投稿,版权归作者及期刊所有。
作者:阳李,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丁素娥(通讯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学术性” “创新性”等要求是衡量法学研究成果之质量的基本标准。实践中,在评估学术论文的质量时,基于信息超载和信息不足的双重面相,期刊可能通过作者职称或所在高校等简捷便利的影响性因素实现对论文的快速和有效筛选。然而,各类影响性因素与法学论文的质量并不能完全画等号,长此以往,此种运作方式可能会在惯性的作用下不断自我强化并形成路径依赖。以《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 1998~2018年所刊发论文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的主流法学研究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结构性特征,主要表现在高职称、独立研究和定性研究,以中年作者居多,作者群体的供职单位大多为“211”高校和“985”高校,并高度集中在北京。除此之外,论文长度、是否引用发文期刊上的论文、是否引用域外法系文献资源等因素也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影响性因素。从论文的影响力来看,现有的主流作者群体创造出了与之相匹配的绩效,但就整个法学学术研究体系的影响力来看,现有的稳定结构却与逐步减弱的法学学术影响力共存。研究同时揭示,北京的资源集聚优势虽然为学术研究提供了诸多便利,但对于大多数法学研究从业人员而言,从事学术研究所在地域的重要性低于自身的学术能力,后者才是学术影响力的根本来源。
关键词: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研究
备注:本文曾在第十八届(2020年)中国法经济学论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第十一届哈博·高校(经管)博士学术论坛和第四届全国社会科学青年论坛宣读与交流,感谢评议人和审稿人对本文的诸多建设性意见,文责自负。
文章部分内容摘编

本文试图拓展现有研究成果,以《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1998-2018年间的论文为研究对象,对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影响性因素进行定量研究,具体思路如下:首先抽取样本论文,随后对样本论文中的主要影响性因素进行统计分析,并探索此类主要影响性因素的绩效,最后加入其它影响性因素,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最终测度出我国法学研究中各影响性因素的影响力强弱和差异大小。
本文的抽样总体选择《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两本顶级法学期刊1998年至2018年期间的论文,共计3866篇,论文抽样数量1164篇,占比30.11%。
总体上,《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的发文均值分别为31.57篇、23.86篇,也就是说两期刊的每期平均刊文数量分别为15.79篇、11.93篇,均低于20篇。在每年抽取第2、5期的样本中,《中国法学》的早期刊文量存在较大波动,最低刊文量为25篇(2007年),最高刊文量为40篇(2004年),两个极值均发生于2007年之前;《法学研究》的刊文量一直较为稳定,最低刊文量为21篇(2016年),最高刊文量为29篇(2010年)。自2008年起,两期刊的刊文量均趋于稳定。
《中国法学》1998年刊发论文的平均长度为8页,其中甚至包括3篇长度仅为1页、5篇长度仅为2页的论文;2005年后刊发论文的平均长度突破10页,基本为12页左右;2014年后的论文页数出现飞跃式的发展,除了1篇5页的论文外,所有论文均在9页以上,平均达到20页左右。《法学研究》刊发的论文长度具有同《中国法学》大致相同的变迁趋势。当然,论文的长度并非完全不受约束,超过30页的论文为数极少,通常可能只有“特稿”才会不受期刊的字数限制。
自2015年起,两期刊论文参考文献的平均数量均已超过40个,是1998年的4倍有余。
两期刊论文作者的职称分布和刊文数量成正比,职称越高,刊文量越高。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作者共703人(60.4%),副高级职称作者328人(28.18%),高级职称作者合计1031人(88.58%);中级职称作者114人(9.79%);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作者合计占比仅为1.63%,其中博士生作者共计17人,硕士生作者仅有2人,抽样样本未发现本科生作者。
抽样样本中,绝多大多数论文均为独立作者,共994篇(85.4%),两人合著的论文共162篇(13.92%),三人及以上合著的论文仅有8篇(0.68%)。当今学术研究的一个趋势是合作研究逐步增多,单打独斗式的个体研究逐步减少,即使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合作研究发表的论文成果亦为数不少。如此看来,法学领域的合作研究风向似乎有悖于学界主流趋势。当然,这与学科评价机制紧密相关,在法学科研成果评价体制中,大多数高校并不认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之外的其他署名作者,法学领域也不存在通讯作者的署名惯例,形成了一篇法学论文只能有一位“有效作者”的评价体系。合作研究比例偏少的一个附加效应或许是实证研究成果的不足。
1164篇样本论文出自于166所高校或科研机构,其中地方院校131篇(11.25%),三所政法院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合计75篇(6.44%),211高校269篇(23.11%),985高校595篇(51.12%),其他部属高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88篇(7.56%),海外高校6篇(0.52%),211高校和985高校合计864篇(74.23%),占据主导地位。
在样本期刊上发文的166所高校或科研机构来自海内外34个地区,位于发文数量前十位的依次是:北京524篇(45.02%)、湖北116篇(9.97%)、上海100篇(8.59%)、江苏80篇(6.87%)、浙江43篇(3.69%)、山东35篇(3.01%)、重庆35篇(3.01%)、湖南32篇(2.75%)、四川30篇(2.58%)和广东26篇(2.23%),发文数量与地区经济水平似乎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北京市的发文数量独占鳌头,甚至超过了排名第2位到第10位的省、市总和。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中心,近四分之一的211高校(26所)和近五分之一的985高校(7所)汇聚于此,法学类CSSCI来源期刊(2019-2020版)高达半数(12本)来自北京,北京市的领头羊地位自不待言。
我们选择论文被CSSCI来源期刊引证的次数作为论文绩效的评估标准,这也是衡量期刊是否能够进入CSSCI来源期刊序列的两个主要变量之一。法学研究领域不同的“身份”和“门户”是否创造了与之相匹配的绩效,是本部分内容将要回答的问题。
中级职称作者的绩效与论文数量基本匹配,副高级职称作者的绩效略低于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份额,正高级职称作者的绩效高于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份额。
从发文数量与被引总次数各自所占份额来看,青年学者的绩效份额略低,中年学者和老年学者的绩效则略高于其发表的论文数量份额。总体而言,各个年龄段作者群体的发文数量与其绩效份额大致相当
211高校和985高校合计发文864篇(74.23%),被引总次数9558次(78.35%),地方院校131篇(11.25%),被引总次数743次(6.09%),三所政法院校合计75篇(6.44%),被引总次数726次(5.95%)。211高校和985高校发文数量占据绝大多数份额,且产生的被引总次数绩效略高于发文份额,数量上占据绝大多数的地方院校表现却略显暗淡,被引总次数所占份额也较低,三所政法院校最初属于部属高校,在划归为地方院校后,竞争力也有所下滑。
抽样结果表明,《中国法学》每年的总平均被引次数达到301.48次,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9.68次;《法学研究》每年总平均被引次数低于《中国法学》(260.67次),这是因为前者的抽样论文比后者少162篇,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数略高于后者(10.89次)。
研究表明,我国的主流法学研究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结构性特征,主要表现在高职称、独立的定性研究,以中年作者居多,作者群体的供职单位大多为211高校和985高校,并高度集中在北京。除此之外,论文长度、是否引用发文期刊上的论文、是否引用域外法系文献资源等因素也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影响性因素。诚然,此类影响性因素与论文的质量具有较大相关性,在信息超载和信息不足的双重背景下,期刊通过此类影响性因素可以增大筛选出高质量论文的概率。然而,各类影响性因素与法学论文的质量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倒金字塔式的、稳定的结构反而可能形成路径依赖,形塑成论文质量之评判方式的“信号传递”或“信息甄别”体系,导致新问题、新事物和新方法难以进入主流的学术视野。从论文的影响力来看,现有的主流群体创造出了与之相匹配的绩效,但就整个法学学术研究体系的影响力来看,现有的稳定结构却与逐步减弱的影响力共存。宏观而言,这对于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可能并无裨益。
在实证分析中我们还发现,论文被引证可能并不必然意味着彼此之间的学术交流、批评或评论,可能仅仅扮演了信息源的角色,提供了较多域外法系文献资源的论文往往有较高的被引次数(回归分析中同样显著),这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学术交流中的深度和广度可能还有较大进步空间。此外,就研究方法而言,实证研究虽然已经在法学研究中获得一席之地,但就实质影响力而言仍然十分微弱。
全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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