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已经知道醉驾入刑!但是一味地、不分情况的全部入刑并非良策,后遗症也很多,因此我国已经调整一律入刑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判刑。可是普通大众并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再加上网络的放大效应,如何普法成为下一阶段法律人应该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网友关注的案例
【湖南一副校长醉驾因态度好不被起诉】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关注。2021年6月5日1时许,湖南一学院副校长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副校长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来源:重庆晨报)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不诉〔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系湖南**学院副校长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小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麓云路、枫林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车站路口至东二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我们又查询到部分相关案例附在下面供参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不诉〔2022〕7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毫克/100毫升。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长芙检刑不诉〔2021〕168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毫克/100毫升。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长芙检刑不诉〔2022〕6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行驶距离较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长芙检刑不诉〔2021〕150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理化)字[2021]2944号检验报告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毫克/100毫升。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长芙检刑不诉〔2021〕193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起诉的案例
长芙检刑诉〔2021〕661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毫克/100毫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长芙检刑诉〔2021〕658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毫克/100毫升。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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