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内在机理与现实路径
陈红梅  李娟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结构耦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就目前而言,党规国法的衔接协调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强化二者的耦合。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提出的法治对破解社会发展问题具有重要依托作用的论述,应当从"党内法治"视角思考党规国法衔接协调的路径,即在强化党章结构耦合机制的基础上实现党规自我优化,并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构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联动机制促进党规的自我发展、自我审查,以更好实现党规国法的衔接协调。
关键词:党内法规; 国家法律;结构耦合; 党内法治; 衔接协调;
基金资助: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党内法规建设重要论述研究”(18A047)阶段性成果;
2、“黑名单”列入标准的立法审视与完善
顾敏  康白银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摘要:"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罚的载体,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黑名单"制度的政策误读和法理定性不准,多地多领域甚至企图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在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列入标准制定主体多元化,部分列入标准内容与法律保留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相悖,以及列入标准模式各成体系难以实现联动等合法性和合理性危机。为此,应对"黑名单"制度重新进行政策定位与性质认定,促进上位法的快速出台;慎重制定列入标准,使之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统一列入模式以助力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
关键词:“黑名单”列入标准; 法律原则; 立法权限; 社会信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立法研究”(20ZDA05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18VHJ016)阶段性成果;
3、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第1款为中心
邓联荣  高通  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关键词:监察证据; 刑事证据资格; 《监察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反腐倡廉工作创新研究”(19BDJ020)阶段性成果;
4、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之演变与完善
杨翔  雷勇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救济制度,具有救济及时、高效、成本低等特点。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复议制度规定存在功能定位不明,适用范围狭窄,运行程序缺失,与其他相关制度关系界定模糊等不足,使其实践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对此,需要从立法角度明确复议的功能定位,科学界分复议与其他相关制度间的关系,适当扩大复议的适用范围,合理设计复议的运行程序,规范复议裁决文书的制作等,以期实现民事诉讼复议立法与司法的契合。
关键词:程序性裁决; 复议制度;异议制度; 上诉制度; 再审制度;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专项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疫矛盾纠纷的防范与化解研究”(20VYJ04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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