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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法学总目录)《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总目录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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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3
宪法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
之理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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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坤乾(铜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摘要:意识形态是宪法的基本内核,宪法是意识形态最重要的载体,意识形态要通过宪法来体现和维护。注重宪法保障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我国宪法确认和赋予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宪法地位,划设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宪法红线,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新时代,需要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宪法实施监督、压实党组织推进宪法实施的政治责任、提高宪法宣传教育质量等,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着力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在推进宪法实施中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宪法保障。
关键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宪法保障;宪法实施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4.003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24-33页
4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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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我国目前的平台经济领域在总体上呈现出垄断与竞争并存局面,在相关细分领域基本呈现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但涉及垄断行为则需要做具体分析。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跨界性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点,反垄断理论和实践需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和必要的变革,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需要注意竞争与创新的平衡等问题,并予以细化性的规则指引。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虽然有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但需要纳入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进行严谨的竞争分析与法律论证。
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4.004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34-45页
5
企业合规不起诉监管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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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钱端升讲座教授(A层次),刑事诉讼法学博士)
李涵笑(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近年来企业合规不起诉已经大规模开展,亟需对适用不起诉的企业合规计划进行监管。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机制应当是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条件和后续工作。域外一些国家在处理企业合规案件中大量利用不起诉和可撤回起诉机制,通过比较研究,归纳得出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内外部独立监督体系设置以及合规补救措施的成效性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框架。结合我国不同类型企业的现实合规监管探索,重视完善中小微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机制。我国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机制,可以从提高检察建议的约束力、增强内部外监督体系的独立性和加强合规成效评估的检察主导性三大路径进行完善。
关键词:企业合规;不起诉;可撤回起诉;监管机制;合规计划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4.005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46-58页
6
“预惩协同型”腐败治理机制之建构
——基于法国《萨潘二号法》的比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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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腐败治理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种措施、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国出台《萨潘二号法》着力“强化惩治措施、创新预防方式”,推进反腐主体权力的协同运行,再次升级腐败治理机制。此次改革,法国以完善威慑与剥夺效应、强化发现与追惩能力为核心不断发展腐败惩治机制,以反腐败合规制度为代表勇于创新预防机制,形成贯通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一体化、层次化和体系化的积极治理立法范例。在我国监察和司法体制改革重叠的历史背景下,倡导腐败积极治理主义理念,科学借鉴成功经验,应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改善“不敢腐”的惩治机制;应明确组织实体预防责任、探索监察机关合规监督程序,优化“不能腐、不想腐”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腐败治理;惩治机制;预防机制;积极治理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4.006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59-71页
12
犯罪学视角下的
矫正社会工作专业性和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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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贵彬(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当前我国矫正社会工作教育主要采取福利服务模式,且面临专业性和有效性的考问。西方犯罪学不同流派提出了不同的预防犯罪策略。实证学派之后矫正恢复成为主流,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得以蓬勃发展。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期后矫正社会工作的有效性受到空前质疑,由此兴起的反矫正运动导致矫正社工发展严重受挫。20世纪90年代起北美循证矫正运动开始全面量化检验影响犯罪和再犯的因素,得出了若干核心原则和因素。我国矫正社会工作福利服务模式集中体现在上海模式上,但最终被迫与刑事司法进行融合。我国本土性循证矫正得出,有效矫正应建立在实证知识和实践性知识与策略的结合上,这需要社会工作同犯罪学、法学和地方性知识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矫正社会工作;有效性;犯罪学;循证矫正;实践知识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4.012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126-135页
青年论坛
14
论我国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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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沛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青年学者,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在写入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关键词: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转化
DOI: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4.014
全文载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144-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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