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6日
京司(罚决)〔2021〕13号
      被处罚人: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1年9月,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于2021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18日赴朝阳区司法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要求听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署“申请依法听证”。根据你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组织了公开听证,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进行了质证。
      经查,你因2016年6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向原市高级人民法院法警吕*行贿20万元,于2021年7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12刑初393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京03刑终587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听证笔录、你本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我局调取的你的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你因犯行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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