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周报
5.10-5.15
在5.10至5.15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内法”4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本文介绍了国际法研究中几个较为关键的方面,包括关于理论与方法的注记、如何构建与发现你的问题等。
 2. 
Israel’s New Challenge: Violence Among Its Own Citizens
巴以冲突日渐升温,本文讨论了其间的以色列人使用暴力问题。
链接:
https://www.wsj.com/articles/israels-new-challenge-violence-among-its-own-citizens-11621028137?mod=hp_lead_pos7
 3. 
《“烂尾”的制裁: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强权者”挑战》
2021年4月2日,美国政府决定撤销第13928号行政命令,从而结束了对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检察官法图·本苏达(Fatou Bensouda)及其办公室高级工作人员法基索·莫乔乔科(Phakiso Mochochoko)的制裁,并终止了2019年针对某些国际刑事法院人员的签证限制。制裁虽已撤销,但拜登政府与国际刑事法院在阿富汗和巴勒斯坦情势调查上的对立或将持续。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新《香港仲裁条例》即将于2021年5月19日正式施行。本文旨在介绍新条例的变化,并简要回顾依据《香港仲裁条例》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的基本程序,以及可能需要关注的若干实务问题。
 2. 
自裁管辖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仲裁庭可以裁判自己的管辖权,另一方面仲裁庭享有优先权利,作出决定前,法院不应对该问题作出判断。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如题。
 4. 
“文件披露”(Document Production)是国际仲裁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这关系到仲裁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会影响到最终的裁决结果。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仲裁规则已经在文件披露的申请、披露程序令的作出、披露文件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雷德范申请表”(Redfern Schedule)的使用。然而,这些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令下达之后如何具体执行相关命令鲜有涉及。而中国企业因缺乏国际仲裁实务经验在进行文件收集和提交时,往往面临文件收集不完整、收集工作效率低下、或因缺乏监督而遭到对方当事人质疑等困难。本文拟结合笔者在实务中的经验以及相关文献对这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分享,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5.
《国私好书推荐:〈国际商法与法律环境〉》
如题。
链接:
https://www.toutiao.com/i6952659335017169422/?tt_from=weixin_moments&utm_campaign=client_share&wxshare_count=4&timestamp=1618796337&app=news_article&utm_source=weixin_moments&utm_medium=toutiao_ios&use_new_style=1&req_id=20210419093857010151075131408AC574&share_token=F48A13FF-77F2-48DF-85F5-DA004C48CE64&group_id=6952659335017169422
 6.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催生了互联网仲裁这一个新生事物的诞生;而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又助推了互联网仲裁的发展,互联网仲裁必将成为仲裁发展的一种新常态。鉴于这种情况,当下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仲裁这一新生事物认真研究,探究互联网仲裁的对象、方式、性质及亟须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7. 
国际仲裁的当事人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常常约定一定的协商期限作为提起仲裁的前置条件,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冷静期的约定也较为常见。在此背景下,若一方在协商期未经过的情况下提起仲裁并被受理,应当以管辖权还是可采性为由提出异议?2021年2月15日,英国法院就Republic of Sierra Leone v. SL Mining Ltd案作出的判决首次详细区分了管辖权异议、可采性异议。 
国际经济法
 1. 
欧盟理事会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了《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将代此前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主要法律文件《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Regulation (EC) No 428/2009)》,待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签署后将于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并在公布后的第90天生效。
各国国内法
 1. 
就刑事司法而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刑法条文的规定,看似无需类案检索。当刑事案件遇上类案检索,真是多此一举吗?答案当然是NO!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进步,尤其是科技的迅猛发展,催生出了许多更为隐蔽、更具有迷惑性的新类型犯罪,例如偷换商家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利用大数据预测航班延误获取保险理赔是否构成犯罪等等,挑战了既有的刑法理论,因此通过类案检索可满足适法统一和量刑均衡的司法实务新要求。
 2. 
如题。
 3. 
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从而达到将纠纷引入到理性、合适的程序框架中公正高效解决的目的,对于当前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4. 
前不久,随着最高法院作出准许张牧野撤回再审的裁定,备受瞩目的“鬼吹灯”案件这次真的尘埃落定。本案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几乎每一环都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探讨了案件中权利转让的对价是否合理、商品名称权与署名权之区别等问题。
 5.
如题。
 6.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 FCPA)具有广泛的域外适用效力,执法对象不仅包括美国公司和美国公民、国民或居民个人,还涵盖在美国境内行事的外国公司和个人。代理关系和共谋责任的适用,使得美国政府将管辖权进一步向外扩张,对于不属于 FCPA 项下的美国国内主体和发行人,在美国境外行事,也可能因违反 FCPA 而需承担责任。在“美国诉霍斯金斯案”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政府不得使用共谋责任将 FCPA 项下的责任延伸至不能直接在 FCPA 下承担责任的非美国国内主体。但是,如果政府能够证明外国主体作为主要违法者的代理人,则可以追究其违反 FCPA 的责任。对于代理人如何认定,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联邦法院相较于美国司法部对其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上述裁决将会影响到美国政府依据代理原则和共谋原则对外国公司和个人进行追责的能力。
其他
 1.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如何与世界互动?该文从国际关系领域考察了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与竞争的机制,相信可以为有关的国际法实践与思考提供进一步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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