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事件引发各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关注。事件中,相关公民的人身自由、身体安全、人格权益疑受到严重摧残,程度之强烈冲击人类良知底线。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行为入刑,不仅在于它反映了犯罪人将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和支配的罪恶意识,对女性人身权益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且,收买行为直接助长了拐卖妇女行为的发生,若干案件中,正是收买人提出的购买意向驱使、造成拐卖行为的屡禁不绝。为此,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严厉惩治。
我国刑法对这一罪行的惩罚经历了从轻缓趋向严厉的演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法条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法定刑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理论上讲,这一修订避免了对犯罪人的绝对免责。
近年来,伴随自媒体的发展,社会对被拐卖女性身心遭受的巨大创伤、痛苦甚至人生彻底毁灭状况的了解更加全面,我们有必要回顾这一罪名的司法实务,检视法律适用的问题和挑战,促使每位有良知的公民对这一罪名的危害做出感同身受的判断,推动拐卖和收买中的各种恶得到罪责相当的惩罚。
这一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在适用中根据被害人情况具体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发起检索,得到相关判决书477篇,展开观察和概要分析。
2月4日截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件的时空分布
从2014年到2021年的判决书数量分别为35、34、55、71、96、67、62和11篇。其中,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18年(96篇)。从文书数量看,这不是一个类似醉驾一样频发高发的刑事案由,但是,此类案件牵涉的社会关联网络错综复杂,侦破困难重重,客观上存在尚未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甚至尚未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情况,近日《环球时报》转载的丰县详细通报可以作为间接佐证。
案件在地域方面呈现分布广泛态势。近七年中的案件数量为:安徽112件,河南68件,云南51件,山东27件,河北21件,浙江21件,江苏4件,贵州17件,福建17件,江西17件,湖南11件,湖北7件,陕西7件,重庆5件,四川2件,甘肃2件。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事实的发生与案件的立案、侦破、指控和审判各个环节均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且,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在各省也大不相同,所以,裁判文书显示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不必然表明当地的此类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反之亦然。丰县所在的省份,从网上公开可见的此类案件文书为4篇。
二、案件以一审结案生效为主、被告人判缓刑比例高
查询到的判决书中,446篇为基层法院做出,中级法院的仅为27篇,高级法院的则为2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而且,446篇文书中,317篇涉及缓刑,占比为71.7 %。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此类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人都被认为社会危险性低,无需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于这样轻缓的处罚,犯罪人通常不上诉,绝大部分案件一审审结后生效。
由于被收买的女性通常会进行反抗,所以,犯罪人在收买妇女后常常伴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故依据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这些行为发生在收买后,分别符合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的犯罪构成,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进行数罪并罚处理。从判决情况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
一种情况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并罚。例如:被告人王某才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诏刑初字第27号】
另一种情况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并罚。例如,被告人韦某良、韦某捣收买玛某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因玛某从韦某良家逃跑,被人送回后被非法拘禁在被告人家中二楼卧室内十天。后玛某趁机再次逃跑,被韦某良找到并带回家中二楼卧室内拘禁一个月十五天。2017年9月17日晚,玛某从韦某良家逃出,于次日在乘坐客车时被群众发现报警,从而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韦某良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韦某捣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9)皖1221刑初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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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总体而言,前述这种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轻缓,为一年左右,从而貌似更加顺理成章地适用缓刑。例如,一起案件中,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1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熊某魁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有被同时判处强奸罪并罚。【(2020)赣0622刑初123号】
三、为买家生育后代系收买被拐卖女性的主要目的之一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动机复杂,从判决看,相当一部分收买方主要是为有身体残障者娶妻生子。犯罪人对女性所持的工具主义、商品主义,自私贪欲、漠视女性人格权益的丑陋罪恶认知暴露无余。
案例一:犯罪人刘某敏供述其儿子李某从2011年有点精神分裂,托人介绍对象几次都没有谈成,后来听说从云南能够花钱买回来缅甸的女孩,缅甸女孩只要给够钱就能买回来,其就到云南某县花11万把玉某香买回家给儿子做妻子。【(2020)皖1221刑初451号】
案例二:被告人徐某青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肖某1卖给村民徐某领,被告人徐某领将肖某1配给其子徐某(经鉴定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妻。肖某1在徐某领家生活一年多之后,因未能怀孕生子,徐某领遂将肖某1送回给被告人徐某青、郑某飞夫妇。”案件中,被害人由于未能达到犯罪人所持的生育目的而被退回,判决书对此记载清晰。【(2017)苏0382刑初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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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被告人谢X业供述,他儿子是个聋哑人,20多岁没找到媳妇,他就打听可好买人,有人介绍说何某林家有外地人,他就找何某林让其帮忙介绍买一个女孩做儿媳妇。之后该被告人就和何某林谈价格,向何某林付了11.9万元钱。【(2017)皖1324刑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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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部分收买人为弥补“损失”而成为出卖人。判决记载:2017年10月,被告人倪某平在明知被害人张某1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1卖给郑某福(另案处理)的智障儿子郑某胜做老婆,倪某平从中获利1500元。2018年1月,因张某1整日哭闹,无法与郑某胜共同生活,郑某福欲将张某1卖给他人以弥补损失,后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1卖给被告人熊某魁。【(2020)赣0622刑初123号】
四、被拐卖女性的精神状况亟需关注
通过“精神障碍”、“精神病”、“保护能力”、“防卫能力”等关键词检索,全部文书中,涉及被害人精神疾病的判决书为81篇,几乎均为中国籍,占比约18%,确切记载有经鉴定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文书为27篇。此外,不排除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而文书未予记载的情况。对此,必须关注两大问题:
问题一:被害人的精神残疾是出现在被拐卖当时,还是系拐卖行为所致?
相当部分案件案发时,被害人存在精神分裂等精神残疾。对此有两种可能:一是精神发育迟滞是自身因素,即被拐卖、收买时是精神残疾者;二是在被拐卖、收买后,因为被长期侮辱、虐待而出现精神分裂等障碍。
实践中,有民事判决明确认定了犯罪行为与原告的精神分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系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判决认定:刑事案发期间,经鉴定,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患边缘智力;其被拐后至2014年4月9日住院前病情加重与刑事案件系条件相关关系......本院认为:四被告的犯罪行为与原告的精神分裂具有因果关系,事实清楚。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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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民事判决对于因果关系的此类认定可否成为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该犯罪行为能否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而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
有些情况下,拐卖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面临证明困难。有的法院难以委托到鉴定机构对被害人出现精神障碍的时间进行鉴定。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记载,李某(1996年出生)2010年被拐卖,经广东、河南两地公安机关协助于2018年5月3日李某被找回。由于先后三次被贩卖至河南、广州等地,并被人性侵,身体及精神都遭受巨大伤害,李某精神已分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行为缺陷;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2018)黔0324民特42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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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一审法院先后联系岐江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天司法鉴定所拟对于当事人的健康权、身体权是否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进行鉴定,三家鉴定所均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主要原因在于送鉴材料反映:李某被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显著的行为缺陷加以关注或治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精神伤残评定要求,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要颅脑损伤存在,起病时间需与颅脑损害的发生相吻合。故法院的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现有的司法鉴定职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而且,虽然有被害人李某的小学证明、多名邻居证明反映李某未被拐卖之前无智力障碍表现,但整体上所提供的材料情况存在矛盾,其真实情况无从得知。
问题二:被害人的精神残疾能成为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吗?
从常识可知,即便被害人患有一定程度的精神残疾,被拐卖的刑事被害经历只会加重其精神疾患程度。但令人意外的是,实务中出现将被害人为精神残疾人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等综合起来考量从轻处罚的情况。一份判决书记载,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被害人为精神残疾人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查明,被告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无虐待及其他伤害行为,且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及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案号 (2020)湘1002刑初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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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的是,这并未成为主流司法观点。另一起案件中,法院不认为收买智力障碍的女性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判决书记载,被告人吴某元明知肖某1是被拐卖的妇女且系精神病人而予以收买,在其家中生活一年多,其并未主动将其送回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后因被害人肖某1离家外出而案发,其行为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直接助长拐卖妇女犯罪活动的发生,不能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号 (2017)苏0382刑初1132号】
五、对于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无自我防卫能力,是否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存在差异
对于被害人为精神疾病患者、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有的法院判决同时构成强奸罪。例如,判决被告人郭某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且在明知其收买的妇女存在智障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号 (2020)豫1627刑初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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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司法认定未体现出统一性。另一起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江某某的精神状态,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保护能力。2016年4月17日,江某某被其家人从被告人家中找到并救出。该案被告人谷某科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批准逮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谷某科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案号为(2016)豫1726刑初351号】
六、涉外犯罪占比显著
446篇文书中,被害人系越南籍的有100余篇,约占22%。其中部分还涉及柬埔寨国籍(23篇文书)、缅甸籍(15篇)等。
此类犯罪的动因,与前述基本相同。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敏供述:其儿子李某从2011年有点精神分裂,托人介绍对象几次都没有谈成,后来听说从云南能够花钱买回来缅甸的女孩,其就在2018年10月份到云南孟连县,从李某林手里花11万把玉香买回来,在家给儿子李某和玉香办了婚宴;邻居知道其买回来缅甸媳妇可以在这里过日子,就有人托其从缅甸带女孩回来,事成之后给其一定好处。【(2020)皖1221刑初451号】此类案件一方面反映出跨国犯罪的查处必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对乡村恶俗的打击和去除任重道远。
七、写在后面
在判决书记载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事实中,犯罪人的自私、冷酷和人性泯灭骇人听闻;同时,有诸多与犯罪相关但未体现在判决书中的情节值得关注,比如:被拐卖的被害女性如何取得户口?外籍户籍如何顺利进行结婚登记?勾连串通“购买”取妻的恶俗、罪行,如何打击和震慑?对未成年被拐卖被害人,能否在强制报告制度中得到及时保护?
在案件处理方面,大量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被拐卖前的状态究竟如何?被拐卖女性身心遭受的重大摧残触目惊心,而拐卖、收买、非法拘禁、侮辱、性侵等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精神障碍的影响如何鉴定?刑事司法实务尚未将此作为审查重点,其中的因果关系如何鉴定还需要实务部门重视并解决。

对妇女儿童保护的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真实指征。对女性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属于底线保护。被拐卖的女性即便真正患精神障碍,亦不能被演化为犯罪逃遁的方便门,更何况造成被拐卖女性精神障碍的伴生犯罪行为必须被纳入更加精细的司法惩治之下。
社会上的每一份善,会影响深远;每一次恶,每一宗罪也必
有果报。既往裁判蕴含的司法规律、
司法经验或值得借鉴,或值得反思,期待在更多的事件处理中将女性权益保护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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