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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文中论述了法律文本解释导向问题。

司法有两端,一端是案件事实,一端是法律的文本。解释的导向问题,解决的是司法人员是“拉近”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的距离,还是“拉远”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的距离,这是个方向问题,也是个“向何处去?”或者“向哪里走的问题”。
如果是“拉近”两者之间的距离,一方面要解释法律的文本,另一方面要在“解释导向”的指导下,用法律的文本规定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让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文本不断拉近,直到达到“合二为一”的程度。如图所示:
或者是这种:
这个过程称之为“涵摄”。

台湾著名刑法学家林山田教授在其著作《刑法通论》中说:
在刑事立法上,作为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依据的刑法条款,乃是就具体犯罪事实,经过类型化、抽象化与条文化而成者。相对地,在刑事司法追诉或者审判上,则是抽象条文的具体化,判断某件刑事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是否与某一条刑法条款的规定相符合一致,而可适用该条款追诉或定罪量刑。这种解析特定犯罪行为的事实经过,以分析该行为事实,是否涵盖在某一条刑法条款的规范之中,而可以适用该不法构成要件来定罪量刑的判断过程,在学说上称之为包摄或涵摄。
笔者试简言之,就是将案件事实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的过程,就是包摄或者涵摄。

这个过程中,法律规范就好像探照灯,如图所示:
探照灯照亮的范围,就是法律的文本含义的范围,灯光以外的范围,就是超出法律的文本含义的范围。
对法律的文本进行解释,一定不能超出文本含义的范围,也就是不能超出“探照灯”照亮的范围,在法律解释上,这称之为“法律文本的可能含义”。
如果超出了“法律文本的可能含义”,换言之,超出了上图“探照灯”照亮的范围,就成为“类推解释”,或者是法律的“类推适用”,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案件事实,“涵盖”在“法律文本的可能含义”之中,换言之,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将案件事实纳入到“探照灯”的“射程”或者“范围”之中。
林山田继续说:
在包摄过程中,首先必须悟解与阐释刑法条文的标准含义,而探知刑法条文的标准含义,则需对刑法进行解释。并非刑法条文的规定存在漏洞,才有需要解释,而是每一条刑法条文,均有待解释,所不同者,知识各条条文的解释难易程度不同而已。一般而言,法律的条文的抽象程度愈高,或法条中所包含的规范性构成要素愈多,或刑法规定存在漏洞的情况,则解释的困难度亦就愈高。
笔者现在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涵摄”的过程:
2018年11月26日,中国科学家贺建奎团队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已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她们的基因经过人为修饰,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是“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
详细报道请微信搜索《为什么我们反对“基因编辑婴儿”?真相比你现象中更可怕》。
消息发布以后,全球都在声讨贺建奎。
有专家指出,基因编辑技术还有很多的风险:
  1. 贺建奎团队的实验前提不成立。
  2. 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
  3. 团队的科学素养不高。
全世界都在反对贺建奎,并且该项实验存在很大的风险,此时“弄他”的必要性就上升了。
此时,“法律的解释导向”的就产生了。换言之,就是如何解释法律,实现“弄他”目的。
既然要“弄他”,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弄他”的问题。
法学专家就开始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
他们翻遍刑法典,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法条。
于是,他们找了非法行医罪的法条。
问题是,贺建奎的行为是不是“非法行医”?

也就是说,贺建奎的行为能否涵摄到“非法行医罪”的“射程”范围之内,或者是能否涵盖到非法行医罪“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
于是,他们就开始对非法行医罪进行解释。
根据刑法理论,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或者“常业犯”。
所谓职业犯或者“常业犯”,是指长时间地反复从事某种违法行为,并以此为业。
贺建奎仅做了三例基因编辑行为,和典型的职业犯和常业犯有差距。
但是司法人员认为,做一万次,和做三次,只是次数不同,而不影响性质,因此,做三例也构成职业犯或者常业犯。
贺建奎的行为是技术行为,还是医疗行为?
我们发现,站在技术角度,这是一种技术行为,站在医疗的角度,这种行为和典型的医疗行为还是有差距。
这些都不是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和治疗不孕不育相似,可以将贺建奎的行为称之为“生殖辅助医疗”行为。
不仅如此,贺建奎基因编辑的目的是,让新生儿具备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免疫能力,这也属于预防医学的范畴。
因此,完全可以贺建奎的行为称之为“行医行为”。
贺建奎等人没有医师资格证,也没有执业证,贺建奎所在的机构也没有相关执照,于是,“非法”的要件就具备了。

此时,结论就“喷薄而出”了:
贺建奎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说:构成要件是个“指导形象”。司法人员在观察案件事实的时候,实际上是带着构成要件这个“眼光”,因此,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具有“裁剪”作用。此时,案件事实就不是他们本来的样子,而是成为司法人员构成要件眼光之下的“样子”。构成要件也不是它本来的样子,新的案件事实,丰富了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含义。因此,两者都成为了“不一样的自己”,最终实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律的文本和案件事实之所以结合在一起,是因为两者具备“吸引力”,这个“吸引力”,就是促使两者靠近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解释导向”,就是在良知、良心和正义感的指导下,“弄他”的必要性。

当有这种必要性的时候,两者“合二为一”。
当没有这种必要性的时候,两者就“分道扬镳”。
就是因为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干材遇烈火”,“王八瞅绿豆”,于是两者“打的火热”。
结果是,卫健委启动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 3 名被告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 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张仁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覃金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作者注:本文图片全部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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