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强弱在于力
千秋胜负在于理
“拗相公”王安石咏梅花诗:“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王安石此诗作于第二次罢相期间,孤独中寓有倔强之意。
原标题:王安石变法的失败
©文 /苏则 来源:读嘉
编辑:瑞秋的春天
☄ 导读:王安石变法的“现代性”,是不值得我们高估的。
引子:“天下之大患”
抑或三代以下唯一“完人”?
今天我们要介绍一位在中国历史上显得非常特殊的人物,这个人就是王安石(1021年-1086年)。他是北宋临川(今江西省抚州市)人,字介甫,号半山,在北宋第六位皇帝宋神宗赵顼(1067年—1085年在位)的大力支持下,王安石官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并在全宋范围内大举变法,推行新政。在宋神宗统治的十九年中,虽然王安石前后只在这个相位上呆了六七年时间(1071年-1074年;1075年-1076年),中间还曾被罢相两次,但王安石的新法基本被宋神宗赵顼贯彻下来。所以自宋神宗的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为止这十七年的时间,基本都属于广义的王安石变法时段的范围之内,这次变法也被称为熙宁变法或者熙丰变法。
我们前面说王安石是个非常特殊的人物,当然并不是因为他做了六七年宰相,也不是因为他变了法,他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人们对他的评价。不论是在他在世的时候,还是在其身后,王安石得到的评价都是极为复杂的。一方面,在与王安石同时代的北宋人中,有许多对他顶礼膜拜,如黄庭坚曾“熟观其风度”,说他“真视富贵如浮云,不溺于财利酒色”,称得上是“一世之伟人”①。但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反对他和他的新法。不少的北宋名臣,如司马光、韩琦、唐介等人,都反对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宰相。但他们总体上还是认可王安石的个人品格②。到南宋之后,官员文士们对王安石的评价就普遍大大下降,甚至可以说对他是深恶痛绝了。这里只举一个例子:我们都很了解《古文观止》这部书,这是清代人为私塾学童们编写的古代散文选本,影响力差不多类似我们今天的教科书。而这部教科书里,就收录了一篇托名北宋苏洵所作,但很可能是南宋人杜撰的《辨奸论》,专门批判王安石两面三刀表里不一,嘴上讲着孔子和老子的言论,效仿伯夷和叔齐的行为,骨子里却是阴险毒辣,搜罗了一些不得志的名利之徒,互相标榜制造舆论,将给天下带来祸患。
《古文观止》的《辨奸论》指责王安石“衣臣虏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丧面,而谈诗书,此岂其情也哉?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慝,竖刁、易牙、开方是也。”

对王安石的负面评价整体上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初,事情突然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梁启超《王安石传》为代表的近代以来的史论,突然一百八十度大转身,把王安石捧到了极高的高位。梁启超评价王安石“其德量汪然若千顷之陂,其气节岳然若万仞之壁,其学术集九流之粹,其文章起八代之衰”,说他的气量如同大湖一样广博,气节则如高山一样雄伟,学术文章都无比杰出伟大,要在三代之后找“完人”,只有王安石当之无愧,但如此伟人,生前身后却遭到世人责难,千年之间都不能洗刷骂名,真是老天无眼,令人悲痛(《王安石传》第一章叙论)。
这是很典型的梁启超的文风,慷慨激昂、近于浮夸。但他上述这几句评价,在某种方面和《辨奸论》是类似的,虽然他们一则将王安石捧上九重天,一则将王安石贬之于十八层地狱,立场完全相反,但它们都高估了个人性情在政治人物功过评价中的重要性。有些古代政治人物如秦始皇、雍正,工作是极为勤勉的,但由于他们本是专制皇权的化身,这种勤勉就化为对社会民众“无微不至”的控制,并不值得我们歌颂。有些古代政治人物如曹操之流,往往被人赞颂“目光远大”、“不拘小节”,但一旦在集权社会执政,就意味着他们为了“伟大的目标”,绝不会计小民的生死利害,这也未必是什么好事。
王安石本人的性格特征是对个人名利较为淡漠,因此执政不受威胁利诱,性情固执,即所谓的“拗相公”(执拗的宰相先生),“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天象的变化不必畏惧,祖宗的规矩不一定效法,人们的议论也不需要担心)。于是支持者赞美他品德高尚、坚持理想,批判者称他不近人情、蔑视传统。其实这些评价,最终都要和王安石本人的政治理念和社会背景结合起来看,才能准确。如果施行恶政,即使再怎么坚持理想,也不是好事;如果施行善政,即使多少破除传统,也不算坏事——当然,王安石的变法和新政内容极为庞杂,我们不能轻易就用“善”、“恶”下一字的断论,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他的施政纲领和效果。
一、青苗法和募役法:
王安石新法的理想和现实
王安石变法项目繁多,见于现存史料者,就有青苗法、募役法、保甲法、均输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保马法、将兵法、学校科举改革等种种。这其中,王安石最主要的变法内容,还是财政或理财方面。青苗法和募役法,就是其中的代表,因此我们主要来介绍这两种。
青苗法可能是王安石变法中最有名的一条新政,其主要内容是:境内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者粮谷,以补助耕作或是解决青黄不接之患。贷款的农户需要以五户以上为单位,结为一保,以拥有较可靠的经济基础的“上三等户”负责担保检查。本年正月三十日以前,民众可以贷取“夏料”(夏季贷款),五月偿还;本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可以贷取“秋料”(秋季贷款),十月偿还,名义上的利息均为20%(二分)③。
这么粗粗看来,青苗法除了利息略微高了一点(半年利息为二分,年利率就高达四成以上了),似乎还算是颇具现代意义的财政手段,用梁启超的话讲,这就是一千年前的“官办之劝业银行”啊,利国利民,这还能出什么乱子呢?很不幸的是,这思想超前,颇具“现代性”的青苗法在宋代社会的全面推广中,暴露了它被扭曲的一面。
首先,青苗法在宋朝全境推广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抑配”,即强行摊派的现象。青苗法作为政府贷款的一种早期形式,在理想上也是强调普通民众贷款的自愿性质的,正所谓“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宋会要》食货四之十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宋朝许多地方政府官吏为了政绩(迎合执政的王安石新党)和利益(赚取青苗贷款的利息),普遍不顾民众现实需求,强制摊派高额贷款。欧阳修指出:虽然朝廷屡次要求下级官僚不可强行摊派,但各地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一定要把青苗贷款分派出去,如果分派不完,就算是办事不力,犯了失职之罪④。而一旦青苗贷款过度强制派给贫农,就反而增加了他们的生活负担。例如,青苗法对于贫下人户中的四等户的贷款额度是三贯钱,这些人多数本来可以勉强自给,但现在却被强行要求贷款三贯,半年内增息六十文,一年两次共一百二十文,借了不必要的青苗贷款,结果不过是徒增了一年一百二十文的利息,这对贫农的不利是毫无疑问的⑤。这样做的结果是,不少贫农反而因为青苗贷款破产了。
官吏摊派贷款,民众不得不从。韩琦称:“且青苗之法,内有大臣力主,事在必行;外有专差之官,唯以散钱数多为职办。州县官吏往往变抑勒而为情愿者,盖事势不得不惧,而人情不得不从也。”(《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七)

贫民既然无法偿还过度摊派的青苗贷款,各级官吏便将目光转向并不需要青苗贷款的富户。北宋人毕仲游《青苗议》说得好:“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官吏开始倾向于强行贷款给本不需要青苗贷款的富户,而这种做法对发展农业毫无益处,不过是变相向富农征收额外的税款而已。不但如此,由于青苗法要求农户贷款时,对青苗贷款并无需求的富户也需要被迫和中下层农户结成一保,所以中下层农户一旦到期而无法归还本息,官吏就会想方设法敲诈富户,作为补偿。结果就是:贫农拿到青苗钱,随手花完,富农们则不得不独自承担好几家贫农欠下的本息债务,造成了“贫者既尽,富者亦贫”的局面⑥。
除了强行摊派的现象,青苗法在实行过程中,其实际收取的利率也大大提高了。按最初的设想,青苗法的贷款利息是半年两成,比当时民间的高利贷还是要轻一些的。但一旦落实在某些地方,由于各级官吏层层作弊克扣,用缺斤少两的“陈粟腐麦”代替现钱贷出,这就造成了青苗钱“盖名则二分之息,而实有八分之息”,表面上是半年20%的利率,实际上却有80%以上的利率。司马光就曾揭露,陕西某些地区,把一斗陈米贷款给饥民,却要求饥民到期后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者小米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半年利率就达到了100%,即使是地方富户乘饥荒放高利贷给贫民,也不至于到这么过分的程度(“虽兼并之家乘此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⑦。
这种实际上的高利率还有一个有力的旁证,那就是:在某些地方,青苗贷款根本发不出去,如果青苗贷款真的行之有效,对贫民有利,利率低于民间的借贷,就绝不会出现这种现象。苏轼在《再上皇帝书》中用非常决绝的语言下了论断:“凡言百姓乐请青苗钱,乐出助役钱者,皆不可信”,百姓是不愿意收青苗钱的。所以苏轼说,青苗贷款的普遍摊派不但难以根绝,甚至也已经无法根绝了:如果不采用强行摊派的方式,青苗钱就散不出去⑧。高利率和强行摊派交互影响,把意在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的青苗法政策,变成了赵宋政府强制民众接受的官营高利贷。
除了青苗法,募役法也是在王安石执政后在整个大宋推行的主要新政之一,它改革的是过去中央帝国的徭役传统。自秦以来,如无特别赦免,帝国农民每年都需要服徭役,即为官府充当免费劳动力。北宋初期使用“差役法”,即规定地方州县衙门公吏和乡里基层政权头目由乡村富户轮流差充。但这些乡村富户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往往被官僚体系盘剥,因为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倾家荡产,因此不愿意充任募役⑨。王安石因此改差役法为募役法,要求过去需要充当吏役的人家交纳免役钱,再用这笔钱招募吏役担任地方基层工作。
这听起来是一件好事,给了民众自主选择的权利:不想做差役就交钱,想做差役就应募去做差役,而且差役税也是从地方富户中出的,并没有压榨贫民,按照梁启超的比附,募役法非常类似近代文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王安石“救时惠民之第一良政也”。但落实到现实中,募役法就大大变色了。服差役原先是乡村上三等户的义务,因此王安石等发布的第一道募役令规定的是:开封府乡村上三等户分八等纳役钱,下户即四五等户不纳役钱,其他地方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分摊役钱。但不到半年,他的政策改变数次,先是要求四等以下的贫民也要出差役钱,又是要求各户不再按照户等高下,而是按照私人财产征收役钱。
于是募役法就成了地方酷吏对一切民众——包括原本根本不需要交这一笔钱的下层贫农——加派赋税的途径。宋臣王岩叟指出,底层贫民本来的生活已经很艰难了,现在还要用差役钱的名目增加他们的负担,新政名为免役,不过是增加他们的赋税而已。根据宋臣张方平的见闻,各地刻薄的官吏们以实施募役法为由,清点民众田地、房屋、牲畜、果木,甚至农具、斧子、石磨、家养犬种种财产,按百分之一的税率收取役钱,这实际上是在征收财产税。在江南西路兴国军永兴县,民众每交一份税钱,就要多交一份役钱,实际上造成了民众赋税比募役法施行前增倍的效果⑩。
募役法又名“免役法”,地方官王岩叟并不认可这种说法:“谓之免役,窃以谓(下户)本不当役,何免之有,是乃直率其绪,以为常赋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

青苗法名为利民,其实害民;募役法名为免役,实为增税。王安石新法往往如此,表面是利民为民,实际效果却给民众造成困难和不便,因此在王安石失势、宋神宗去世后,在地方势力和士大夫集团的反对下,它也大多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有人认为,王安石新政的种种弊端,是司马光等保守派官僚们为反对而反对,虚构编造出来的。但这里还有一个不容伪造的证据,那就是李朝越南在公元1075年(宋熙宁七年)在攻宋期间在宋朝境内到处张贴的《伐宋露布》,其中提到北宋政治民情的部分是:“今闻宋主昏庸,不循圣范,听(王)安石贪邪之计,作青苗助役之科,使百姓膏脂涂地,而资其肥己之谋”(见越南李济川等撰:《新订较评越甸幽灵集》卷二),谴责王安石贪婪邪恶,用青苗法、募役法剥削民众。我们要注意:这是写给宋朝平民看,让他们归降李朝越南的,如果王安石的新政确实广受好评,李朝越南的军队绝不至于用它做例子来煽动宋朝的民众,从此也可见,北宋民间对王安石及其新政是有较为普遍的反感的。
当然也有很多人在承认王安石变法失败之余,认为王安石的新政“经是好经”,但是被下面的和尚们给念歪了。问题果真如此吗?或者说,既然是好经,又为什么会被念歪?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不能不谈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的动机。
二、失败的汉武帝
——宋神宗和他的星辰大海
我们知道,王安石的变法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式的改革,改革者王安石是在皇帝宋神宗的全力支持下,排除传统官僚和地方势力的巨大阻力推行新政的。在这个过程中,变法的主要构建者和执行者当然是王安石,但变法真正的动力源泉则在于宋神宗。也正是因为如此,如我们前面所说,王安石在宋神宗治下为相不过六七年,其变法和新政的内容,却在宋神宗的坚持下一直推行了十七年。也只有到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死去,第二年新皇宋哲宗登基之后,司马光等保守派才可以尽废新法,所以我们要讨论王安石变法的性质,不能不谈到宋神宗支持新法的动机。
宋神宗赵顼(1048年-1085年)是个比较有意思的皇帝,他是1067年登基的,在那一年里,他才二十岁,他在当时臣民们眼中的印象如何呢?四个字:“锐于有为”——非常迫切地希望有所作为。所以宋神宗在他即位改元的第一年(1068年)三月,就指示身边的重臣们:“当今理财最为急务,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⑪,这句话的含义是:为了准备未来军事行动的开销,必须抓紧做好“理财”工作。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宋神宗的“理财”,主要是为打仗准备的,不是为了增加普通民众的收入,而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古代所谓“富国强兵”,往往便是如此。但宋神宗年纪尚轻,积累国库财富,本来不必急于一时,可以按一些臣子的建议,“陛下临御未久,当布德行惠,愿二十年口不言兵”⑫。但宋神宗急于求成,坐不住了,急切希望用新的途径快速增加国库财富、为未来的对外战争作准备。王安石和他的新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宋神宗接受和推广下去的。
王夫之在《宋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神宗有不能畅言之隐(指对外战争),当国大臣无能达其意而善谋之者,于是而王安石乘之以进。帝初莅政,谓文彦博曰:「养兵备边,府库不可不丰。」此非安石导之也,其志定久矣。

明白了宋神宗“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雄心壮志,我们就可以理解王安石变法和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了。宋神宗主要是为了增加大宋国库收入,用于对外战争,这才支持王安石变法的,因此王安石的“新法”,从一出生就被赋予了“聚敛”的使命,只不过是在王安石的理想中,他的新法可以做到“既把鹅毛拔下来,又不让鹅叫唤,或者少叫唤”(“民不加税而国用饶”)。但理想是理想,宋神宗和王安石增加国家收入的政策动机和偏好,通过僵化的官僚系统执行下去,新政中“聚敛”的那一面,必然会被层层放大。青苗法强行给民众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募役法名为为民众免役,结果却是给民众增加了赋税,其逻辑都在于此,这都在宋神宗和王安石的预料之内,也在他们的计划之中。
根据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统计,宋朝朝廷通过募役法收取民众免役钱,计划每年征收12343670贯,支出9258585贯,剩余3085085贯,本应专款专用于募役的计划资金结余达到30%以上,可见宋神宗—王安石他们搞募役法,从一开始就不是为民众免役、募役筹资,恰恰就是想要用这个方式额外聚敛财富。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他们聚敛的“成果”还要更大,在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宋朝朝廷收入的役钱和坊场钱(免役钱的一种)共14279933贯,支出6487688贯,聚敛的收入竟超过了真实用于募役的费用的两倍。至于青苗法,从现有的史料看,王安石也是支持给富户摊派青苗贷款的⑬。
张呈忠《“抑配民户”与“形势冒请”———北宋青苗法五十年的官贷困境》按年利率40%估算熙宁九年北宋青苗钱总额,发现估计值与《中书备对》所记载的总额(37394289贯)相差不到100万,由此可证“(青苗法半年)二分之息不是请青苗钱者需要付出的利息,而是朝廷所要求获得的收益”,实际的青苗贷款利率超过半年二分。

从这个角度来说,宋神宗—王安石的这个君臣组合,非常类似汉朝汉武帝—桑弘羊的组合。汉武帝好大喜功,桑弘羊通过垄断盐铁、打击商人为他敛财;宋神宗急于求成,王安石通过青苗法、募役法等一套新法为他敛财。青苗法实际上是利用官有资本放贷谋利,募役法是用官府干预破坏基层自治(富民轮流担任差役),巧增税源,都是扩张宋朝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增加国库收入,和桑弘羊的官营经济政策极为类似(见《桑弘羊》篇),而汉武帝—桑弘羊对汉朝社会和民众的破坏和伤害,则是古代公认的事实。因此,在王安石执政的时候,就有不少人指责他走了桑弘羊的老路。王安石本人其实是非常委屈的,因为他的个人品格确实很高,他为宋神宗聚敛财富,是一心一意的。他本人并没有捞到什么好处,王安石自我辩解说:
“像桑弘羊这样,聚敛天下财物以满足汉武帝私欲的,才是需要批判的‘兴利之臣’。我现在是抑制兼并、扶助贫弱。设置官僚理财,不是为了自己的私欲,怎么能说我是‘兴利之臣’呢?”⑭
确实,王安石的私人品格要比桑弘羊好得多,实际上,宋神宗的私人品格也比汉武帝好得多。而他们想要执行新法强国的决心也足够坚决,前面说过,王安石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传统、舆论、命运,都是不放在眼里的。但历史的吊诡和不幸就体现在这里:人品糟糕,私欲旺盛的汉武帝—桑弘羊虽然破坏了汉朝社会,至少是达到了他们目的,实现了他们的“星辰大海”,击败了匈奴。但人品好得多、私欲少得多的宋神宗—王安石却失败了,他们用比汉代高得多的税率努力聚敛财富,养了一支比汉代多得多的军队对外用兵,而成果只是征服了一些较为弱小的西南民族而已,对契丹和西夏,仍然败多胜少,没有改变北宋方面年年交纳岁币的格局。在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宋神宗命徐禧、种谔等人大举进攻西北永乐城,意在吞灭西夏,这是他统治之下北宋最大规模的军事行动,结果却是几乎全军覆没。根据宋神宗母亲高太后的回忆,宋神宗得知这一惨败的消息后,绕着床榻走了一个晚上,没能睡得着觉。史料笔记《邵氏见闻录》甚至说,宋神宗第二天面对臣子们痛哭失声,从此不再轻言战事⑮。三年之后,三十八岁的宋神宗含恨而死。
《宋史》列传一:(高)后曰:「遵裕灵武之役,涂炭百万,先帝(宋神宗)中夜得报,起环榻行,彻旦不能寐,圣情自是惊悸,驯致大故……」

同样施行聚敛财富、“富国强兵”的策略,何以汉武帝—桑弘羊就能达到他们的目的,宋神宗—王安石何以就达不到?这提示我们:一个国家和文明的强健,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汲取能力。北宋政府的税收水平要比汉代政府高得太多,王安石的敛财政策也比桑弘羊细致周密许多,但是,敛财有方并不代表就能在对外战争中取得胜利,所谓的“富国”,即充实国库,可以让你养很多的军队,然而未必就能强兵。王夫之《宋论》说得好:宋神宗的错误在于他认为北宋的国库空虚是最值得担忧的问题,因此他召用王安石搞聚敛的新法,使天下疲敝,却不知道北宋的忧患不在国库空虚上。王夫之认为,宋代真正的外患源于“积弱”和“无人”,而这又是由于宋初专制帝王们出于担忧地方军阀叛变的私心,因此“痛抑猛士”,裁撤藩镇、压制武官造成的。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出不了优秀的武人,即使是岳飞、韩世忠这样的奇才,也无出头建功之日,不但他们出不了头,还可能早早因为王安石那一套敛财的政策被剥削到丧失骨气斗志了⑯。这一点,其实宋人自己也是明白的。罗大经《鹤林玉露》说,在唐朝和五代的时候,地方和社会还有军事自卫能力,所以国家军事能力也强,“五代以前,兵寓于农,素习战斗,一呼即集”,宋朝完全中央养兵,花钱最多,兵力反而最弱⑰,这都是宋朝政府压制地方和武人的缘故。
汉武帝—桑弘羊的“聚敛—开边”政策之所以能取一时之效,是因为当时汉朝的地方、社会和民众仍然雄强有力。北宋的专制皇权和科举官僚合力抑制了两汉和晚唐承担着军事义务、保护乡土责任的地方世家的形成。北宋的军队庞大臃肿,却被无路可走的地痞流氓们占据。宋神宗和王安石复制得了汉武帝和桑弘羊的聚敛政策,然而终究无法复制汉代的社会和民众,要对抗国家机器和财政政策相对宋朝原始,而社会民众却更为健全的西北异族,是难上加难的。对于这一点,王安石在晚年也许也已经意识到了。他在自己的个人笔记《日录》中,记录下了他和宋神宗君臣之间这样直率和悲观的对话:“陛下不知今天的行政举措(指的自然是推行的新法)是否最终能够统一天下,制服异族;微臣私下担心终于是做不到的……我虽然蒙受您的圣恩,但身患疾病,衰老疲惫……已经觉得吃不消了,微臣现在不敢告老还乡,但仍然担心最终不能达到陛下任用我之时的期望。”这一段话,已经足够概括他们推行变法的宏伟目标和暗淡结局。宋神宗和王安石对内聚敛—对外用兵的政策,后来被比他们品格更为低下的宋徽宗和蔡京继承下来,而这两个人在内政外战上的成就,我们就很熟悉了。南宋以后的人们常常说:北宋亡于王安石一党,至少部分是正确的。
蔡京上位后,为王安石翻案,刻元祐党籍碑,打击保守派儒生,司马光、苏轼赫然在列。他继续执行王安石国家主义政策,与民争利,并且变本加厉,往往使百姓、商人破家。南宋叶适说:“宋财赋之入比唐增倍,熙丰以后又增数倍,而蔡京变钞法,以后比熙宁又再倍矣。”蔡京以此支持宋徽宗对外用武,但仍无所获,并以毁灭性的惨败告终。

三、现代国家的基础——
现代民众和社会(的私有产权观念)
我们前面介绍了王安石变法及其变质和失败的过程,现在还留下最后一系列问题:为什么近现代思想家们——如梁启超——突然要为王安石变法翻案?毫无疑问,这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很多策略和现代国家的财政政策类似。如梁启超所说,青苗法类似国家贷款,募役法类似个人所得税,那么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具备众多“现代性”的王安石新法,何以能在现代国家“成立”,而在北宋完全失败?是梁启超错了,还是从司马光到王夫之这几百年的传统知识分子错了?时至今日,究竟要如何评价王安石的变法?
宋神宗—王安石施行变法和新政失败,不是因为他们的政策特别糟糕,而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和民众本身是不健全的,与具备新法的“现代性”不兼容。在北宋这样一个中央高度控制地方、官僚高度控制社会的帝国中,由于民众和地方不具备较强的话语权和抗争力量,宋神宗—王安石自上而下大举推行新法,势必造成官僚集团为谋私利将新法改造为盘剥民众中饱私囊、钓取高位的工具。而在一个较为成熟健全的现代国家中,地方和民众在碰到这种恶政时,则是有能力抗争和抵制的,这就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府/国家政策腐化的可能。
然而北宋不是一个健全的现代国家,因此王安石的新法带来了聚敛之患,严重地克剥了百姓。秦晖认为:“这些都不是王安石的本意,他个人道德还是比较清廉的,这个制度造成的结果不是个人清廉不清廉能够管得了的,只要权利不受制约的,只要这个权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制约,势必会产生这样的结果。”(秦晖《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央集责主义”》)青苗法的过度摊派、募役法的额外取税,如果在现代的西欧北美施行,几乎必然会遭到强硬的抵制,未必会酿成北宋的灾祸。纸币在现代社会是便利易携、避免磨损的货币,在宋代和明代却常常成为官府单方面随意掠夺民间财富的工具,也是这个道理。【当代社会的政府从现代金本位制(金本位下也有纸币,但要有相应黄金准备)走向纸币本位制(无黄金准备),实际上一种重演历史上帝王“货币掺假”的历史倒退,不是什么可喜可贺的进步。——编者注】
我们提出的这个观点,和以治财政史著称的黄仁宇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是类似的。黄仁宇认为:“王安石能在今日引起中外学者的兴趣,端在他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现代人)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他与司马光争论时,提出‘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理论,其方针乃是先用官僚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经济的额量扩大,则税率不变,国库的总收入仍可以增加。这也是现代国家理财者所共信的原则,只是执行于11世纪的北宋,则不合实际。”
王安石的理念之所以不合北宋实际,正是因为他的现代国家财政政策,落在了不健全的社会和民众中间。黄仁宇指出,要实行现代国家的财政政策,首先需要“承认私人财产权之坚定性”;其次,“私人财产之享用转让,也要脱离专制皇权和宗法社会的限制与垄断,不仅司法要独立,而且民法也彻底展开,诸凡婚姻、遗传、负债,签定合同的信用宣告破产的程序都要有合理的处置,不仅法律的条文具在,而且与民间生活习惯也不发生轩轾”⑱。而这些社会条件都是中央帝国的传统社会难以具备的。
国家/政府的种种政策,受到施行地方的社会、民众发展程度的限制,还有一项有趣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王安石的新法也并不是毫无是处、完全无法推行的。他的青苗法,在经济更为发达、民间社会更为强大的南方就更受欢迎。王安石最初在浙东鄞县作地方官时推行此法,就颇获地方民众好评⑲,然而同一条政策,施展在官僚传统过于强大,官吏们可以随意摊派贷款和压榨民众的地方,那就完全变质了。【现代社会私营金融行业也完全能够更好满足农业贷款需求,并不需要政府越俎代庖。——编者注】
人们读史论世,往往过度重视古代国家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其实在国家与政府之上,还有社会和民众在,而社会和民众,才是国家与政府健全发展的基础,如果社会和民众积贫积弱、处于任人宰割、欺诈和玩弄的状态,则美政可以变恶政,勤勉的官吏可以变成聚敛的机器。一个现代国家和政府,终究无法建立在帝国散沙顺民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王安石变法的“现代性”,是不值得我们高估的。
注释 
①黄庭坚《跋王荆公禅简》:……然余尝熟观其风度,真视富贵如浮云,不溺于财利酒色,一世之伟人也。……
②如韩琦:“安石为翰林学士则有余,处辅弼之地则不可。”(《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司马光:“人言安石奸邪,则毁之太过;但不晓事,又执拗耳。”(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唐介:“安石好学而泥古,故论议迂阔,若使为政,必多所变更。安石果用,天下必困扰。”(《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列传第七十五》)
③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一七。 
④《欧阳修集》卷一一四·奏议卷十八《青州进札子二首》《言青苗钱第一札子》: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俵(青苗钱)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为驰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
⑤周良霄.王安石变法纵探(续完)[J].史学集刊,1985(2):9-17.
⑥《续资治通鉴》宋纪·宋纪六十七(中):二月,壬戌朔,河北安抚使韩琦言:“……又,乡村每保须有物力人为甲头,虽云不得抑勒,而上户必不愿请,下户虽或愿请,必难催纳,将来决有行刑督责、同保均陪之患。……”又参见司马光《司马公文集》卷四十一《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⑦参见《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九赵汝愚《上哲宗五事》;《净德集》卷三吕陶《奏乞权罢俵散青苗一年以宽民力状》;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一《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司马光《司马公文集》卷四十四《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
⑧参见《苏轼集》第五十一《再上皇帝书》:故凡言百姓乐请青苗钱,乐出助役钱者,皆不可信。陛下以为青苗抑配果可禁乎?不惟不可禁,乃不当禁也。何以言之?若此钱放而不收,则州县官吏,不免责罚。若此钱果不抑配,则愿请之户,后必难收索。 
⑨《宋史》志第一三十食货上五(役法上):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
⑩以上诸事,均转引自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J].中国社会科学,1980(3):131-154. 
⑪《续资治通鉴》卷第六十六,熙宁元年三月癸酉条; 
⑫《续资治通鉴》卷第六十六,熙宁元年四月壬寅条; 
⑬《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臣(王安石)以为此事至小,利害亦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户,俵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息,则一户所陪止三贯钱,因以广常平储蓄,以待百姓凶荒,则比之前代百姓出米为义仓,未为不善。况又不令抑配,有何所害,而上烦圣心过虑? 
⑭《宋史纪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因难琦奏曰:「如桑弘羊笼天下货财,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谓兴利之臣。今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于收息,亦周公遗法,抑兼并,振贫弱,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谓兴利之臣乎?」 
⑮《邵氏闻见录》卷五:元丰四年,五路大进兵,取灵武。夏人决黄河水柜以灌吾垒,兵将冻溺饿饥不战而死者数十万人。又用吕嘉卿所荐徐禧筑永乐城,夏人以大兵破之,自禧而下死者十余万人。报夜至,帝早朝当宁恸哭,宰执不敢仰视。帝叹息曰:“永乐之举,无一人言其不可者。”右丞蒲宗孟进曰:“臣尝言之。”帝正色曰:“卿何尝有言?在内惟吕公著,在外惟赵禼,曾言用兵不是好事。”既又谓宰执曰:“自今更不用兵,与卿等共享太平。”然帝从此郁郁不乐,以至大渐。呜呼痛哉!
⑯王夫之《宋论》:夫神宗之误,在急以贫为虑,而不知患不在贫,故以召安石聚敛之谋,而敝天下。然而无容怪也,凡流俗之说,言强国者,皆不出于聚财之计。……若夫仁宗之过于弛而积弱也,实不在贫也。……夫宋之所以财穷于荐贿,国危于坐困者,无他,无人而已矣。……宋固不谋也。怀黄袍加身之疑,以痛抑猛士,仅一王德用、狄青,而猜防百至,夫岂无可恃之才哉?使韩、岳、刘、吴生北宋之代,亦且束身偏裨,老死行闲,无以自振;黄天荡、朱仙镇、藕塘、和尚原之绩,岂获一展其赳雄邪?唯不知此,而早以财匮自沮,乃夺穷民之铢累,止以供无益之狼戾,而畜其所馀,以待徽宗之奢纵。 
⑰罗大经《鹤林玉露》:唐初,萧铣据荆襄,败于李靖,诸郡皆降,而所召援兵至者犹十万人。李煜据江南,其亡也,亦有援兵十数万。本朝(宋)靖康之祸,勤王之师,至者绝少。纵有之,率皆望风奔溃,不敢向贼发一矢。盖五代以前,兵寓于农,素习战斗,一呼即集。本朝兵费最多,兵力最弱,皆缘官自养兵。
⑱黄仁宇.有感王安石变法.《大地》.2001,第二十七期
⑲《宋史》列传第八十六·王安石:“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与民,出息以偿,俾新陈相易,邑人便之。”又见《东都事略》卷七十九:“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吏人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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