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fn 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
一、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权益?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是对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用人单位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认定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的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依法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医疗机构对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二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
除上述情形外,物业公司从住宅小区管理角度采取的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
5.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而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各部门工作如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所依赖的复工条件不同,个别部门(客户接待、对外餐饮服务等)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对该部门劳动者可以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6.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
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在履行协商程序后单方安排劳动者于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
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乡社区工作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劳动人事关系认定
8.如何认定“共享用工”关系?
借出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出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9.“共享用工”是否变更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借出企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借出企业(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借出企业(原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借入企业(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出企业(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借入企业(缺工企业)约定。
10.“共享用工”的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共享用工”模式下,借出企业(原企业)因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共享用工协议,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借入企业(缺工企业)继续用工的,劳动者与借入企业(缺工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11.如何界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仅以订立聘用合同方式建立的人事关系,属人事聘用关系。由此引发的人事争议,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系经过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建立的人事关系,无论是否另行订立聘用合同,均属行政任用关系。由此引发的人事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1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属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用工协议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属政策性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13.用工主体责任如何理解?
用工主体责任是在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由相应主体参照劳动关系项下用人单位义务而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或工资支付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予以认定。
往期推荐
最高法《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
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标准
情形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作者最新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Copyright Disclaimer: The copyright of contents (including texts, images, videos and audios) posted above belong to the User who shared or the third-party website which the User shared from. If you found your copyright have been infringed, please send a DMCA takedown notice to [email protected]. For more detail of the source, please click on the button "Read Original Post" below. For other communications, please send to [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用户推荐收藏至CareerEngine平台,其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及知识版权均属用户或用户转发自的第三方网站,如涉嫌侵权,请通知[email protected]进行信息删除。如需查看信息来源,请点击“查看原文”。如需洽谈其它事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用户推荐收藏至CareerEngine平台,其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及知识版权均属用户或用户转发自的第三方网站,如涉嫌侵权,请通知[email protected]进行信息删除。如需查看信息来源,请点击“查看原文”。如需洽谈其它事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