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槽,这也能洗白
李云迪凉了。
曾经享誉国际的钢琴王子,一夜之间名声扫地。
这代价可谓是相当惨痛。
与此同时,有人为他抱不平。
认为,这是私德问题,不该公开讨伐。
公权力主动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的行为,仿佛是在法律惩治之外,增加「游街示众」的处罚。
对于「公众人物违法犯罪信息应否公开」这一话题,确实值得探讨。
但是,有人认为,明星嫖娼比出轨、骗炮、睡粉好。
甚至呼吁嫖娼合法化。
这就完全偏了。
他们的理由是,嫖娼在许多国家都是合法的,而且不会导致道德败坏。
像这样想的并不在少数。
他们并非是李云迪粉丝,而是真的认为嫖娼是一件「小事」。
犹记得在上个月,还有一件嫖娼相关的事也闹得沸沸扬扬——
复旦大学三名在校学生因嫖娼而被开除,并进行了公示。
在当时,舆论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因为被开除的这三名学生是1名博士生和2名研究生。
于是就有人觉得校方这样做是不是太小题大做。
因为嫖娼这件「小事」,就毁掉了三位前程似锦的年轻人,有点不近人情。
甚至一些媒体大V也在为其求情,表示这种额外施惩过于严厉。
人生毁于嫖,真的过了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嫖娼这件「小」事。
首先必须要说,在中国,嫖娼是违法行为。
虽不致罪。
却是明明白白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没什么好说的,在国内就是违法。
总有人拿国外嫖娼合法的例子,来削弱事情的严重性。
实际上,嫖娼在全球大多数国家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即便是合法的地区,也是在非常强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管制的。
通常被我们认为比较自由开放的美国和日本,也并非允许性交易。
比如美国。
美国99%地区都是禁止性交易的。
只有内华达州的几个县合法,但也只能限定在部分被允许的妓院。
而且,美国对于嫖娼的处罚比中国严厉很多。
虽然各州的立法不太一样,但多数刑期都有3~6个月,并处罚金1000美元。
当年,英国演员休·格兰特因为招妓,并因公开从事色情活动而被捕。
被处以1180美元的罚款以及两年缓刑。
休·格兰特
美国警察还会直接把嫖客的全名、正面照片公布在网上
。
让全国人都可以查看,真·社死。
再比如日本。
日本因为风俗业繁荣,而被误认为是允许性交易的。
其实不然。
早在1956年,日本国会就通过了《卖春防止法》。
明确规定了「卖淫罪」。
注意,是被列为了罪的。
经营性交易的,最高可判十年。
有人要问了,那为啥日本那么多明目张胆开着的风俗店呢?
其实这些风俗店,基本都是打着擦边球,提供软服务。
对于性交易,也是明文禁止的。
比如《小偷家族》中的亚纪,就是如此。
在风俗店里,为客人提供陪聊、拥抱、躺腿、摆性感姿势等。
后续有没有私下交易,不得而知。
但在店里,是绝不可以提供卖春的,否则店面很容易遭到关停。
日本电影《小偷家族》
此外,还有一些被认为观念开放的国家,比如法国、加拿大、瑞典、挪威等地。
则是采取「罚嫖不罚娼」。
抓到妓女,一般只进行批评教育。
抓到嫖客,则处以高额罚金。
罚金通常高达1500欧元(近1.1万人民币),惯犯最高可达3750欧元(近2.8万人民币)。
法国电影《花容月貌》
还有一个特别的地方,就是我们的台湾省。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红灯区」内嫖娼合法化。
但全台湾有多少个「红灯区」呢?
零!
这也意味着,台湾省目前不存在任何一处嫖娼合法的地方。
由此可见,在绝大多数地区,嫖娼违法都是主流。
那么,那些将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情况如何呢?
最具代表的当属德国。
2002年,德国开始让卖淫嫖娼在规定时间、规定地区合法化。
颁布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性工作者权益,减少性犯罪,降低艾滋病传播,打击人口买卖等。
从短期来看,部分是有成效的。
比如,性工作者被纳入医疗、退休金及失业保险范围,可以理直气壮地获取工资。
还大大降低了染病几率。
德国性从业者的自助缴税机
最大的成果,还是税收。
仅一年里,性工作者们就创造了145亿欧元以上的财富,约合人民币1162亿元。
但问题也越来越多。
特别是人口买卖反而日益猖獗,而且魔爪也伸向欧洲其他地区。
全德百万妓女中,80%-90%均来自外国。
20年以来,德国已成为强迫卖淫的中心,以性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犯罪率大幅上升。
其他卖淫合法化国家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比如,在纪录片《性的代价》中有非常真实的呈现。
本片的导演也是曾经的从业者。
所以它的视角更为细腻,也意在解释「事情为何会如此」。
它揭示了在东欧许多国家,都存在着的黑色链条:
将希望出国挣钱的女孩,诱骗到妓院中。
可见,嫖娼合法化的繁荣,其实是建立在对于贫穷人口的压迫与剥削之上。
另外,由于卖淫说到底,还是一项低门槛的暴利行业。
在经过合法化之后,必然会发生行业内卷的趋势。
一方面,交易价格不断跳水,导致性工作者的平均收入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提供普通的性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嫖客的需求。
各种稀奇古怪的特殊服务方式,开始陆续诞生。
还是在纪录片《性的代价》中,有一段让人印象异常深刻。
因为客人不带套,导致一位妓女意外怀孕。
所以她可以因此歇业一段时间了?
绝无可能。
皮条客不仅没让她休息,反倒很高兴地给她准备了折叠床,并在床中间还凿了个洞以方便她接客。
这是为什么?
因为在妓女市场中,
由于某些人变态的需求,怀孕的女士是原来的两倍价格。
这就导致原本想要降低性剥削、性虐待的初衷,适得其反。
虽然各个国家的情况各有不同。
但毫无疑问,合法化并未带来如期所料的结果。
如今,许多国家对于性交易合法化的质疑之声已经越来越大。
德国就爆发过多次抗议示威,呼吁取缔卖淫合法。
西班牙首相近日就曾在公开讲话中,表示计划取缔卖淫。
西班牙长达26年的卖淫合法历史,或许也将走向终结。
以上说了那么多,这里还想强调一件事:
即便是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其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性工作者权益、缓解性犯罪等。
绝对不是因为把嫖娼看做是一件小事,才将其合法化的。
所以,将嫖娼行为合理化的解释,从任何角度看都站不住脚。
比如,常见的一种是突出一名单身贵族的生理需求需要解决的无奈。
这种观点就是将「解决生理需求」和「嫖娼」画等号。
事实上呢?
解决生理需求,难道只有这一种办法——通过消费别人的身体才可以?
归根结底,这是在偷换概念。
还有一种常见的说辞:
嫖娼是基于「你情我愿」的一种正常交易。
这也是忽略了一个关键点——
这份自由的情愿,真的存在于两者之间吗?
自由的,其实只是嫖客。
而妓女除了挣到钱以外,没有获得任何一样自由。
更何况,一切的自由也都需要在伦理的束缚之下。
正如罗翔老师那句著名的论断。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任何一样以出租、买卖身体的行为,比如代孕,比如买卖器官,等等,都不能用自由作为合理化的理由。
嫖娼,本质并非一种交易,而是一种奴役。
没有人因为生活所迫才去嫖。
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时间的妓女身体使用权。
要同情,也该同情妓女,而非嫖客。
讽刺的是,现实的舆论往往相反。
早在1934年,我国就拍摄了由阮玲玉主演的电影《神女》。
在这部永载影史的作品中,我国早期电影人塑造了一个经典的银幕形象——
一个妓女。
她生活贫苦,但为了养活儿子,让儿子受到教育,沦为暗娼。
然而,当她的身份被发现了之后。
儿子却要被学校开除。
她用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
旧社会里,无数有志之士都在为了将女性从压迫中拯救出来而不懈努力。
这才有了后来的废除娼妓制度,取缔卖淫嫖娼。
鲁迅也曾写过:
「没有买淫的嫖男,那里会有卖淫的娼女。」
可几十年过去了。
思想反倒迎来了倒退。
在有些人的眼里,却将嫖娼作为一项善事,一项值得被称赞的好事。
而对于妓女,只是当做一种聊到就会兴奋的性符号。
比如,李云迪事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很多人将眼光盯紧了女方当事人。
一干人等,只想一睹女主芳容,
而完全不在乎男方行为所带来的反思与警诫。显然,嫖娼绝不应该被当做成一件小事。
更不可能被合法化。
那些为嫖娼喊冤的,多半也是为了给自己的私欲找一个合理化理由。
这样的行为,非蠢即坏!
全文完。
如果觉得不错,就随手点个「在看」吧。
关键词
性交易
妓女
性工作者
嫖娼是
生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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