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琦, 蒋冬英, 鲁政委
今天,财政部调整了钢铁相关关税,这是在碳中和指导思想下作出的,具体逻辑,请参考我们2020年7月1日报告。
我国要实现巴黎协定的碳减排承诺,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多方面的结构调整。而贸易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却似乎被各方忽略了。
在当前全球国别碳排放核算体制下,我们通过测算2014年全球42个国家和地区进、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量发现,我国碳排放中有20.2%是通过出口贸易满足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和消费需求而产生的,同时,我国也是42个国家和地区中碳排放净转入量最大、碳排放净转入比第5大的国家。因此,在当前的生产责任制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下,考虑到进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影响,我国通过优化关税结构等方式优化贸易结构,以实现碳减排的潜力巨大,但这一方面却仍未引起各方的广泛重视。
我们的分析显示,我国碳强度最大的行业主要为炭加工品、基础化学原料、建筑材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钢、合成材料等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减少这些行业的本土生产和出口将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作出重要贡献,而这些行业的上游原材料均为矿产原材料,因此,大量进口矿石并在国内生产,是造成我国碳排放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目前我国的关税结构来看,往往原材料进口关税低而中下游中间品及制成品进口关税高,这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进口原材料并在国内生产中间品及制成品,进而导致碳排放强度较高的生产环节保留在国内。而根据我们对我国2017年碳排放情况的初步估算,在通过关税结构调整将上游原材料(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量减少20%、50%和80%这三种假设情景下,我国2017年碳排放减排空间将分别达到4.5%、11.2%和17.9%。由此,我们建议:优化关税结构,提高高碳行业的上游原材料(矿石)进口关税,同时降低高碳行业产成品进口关税。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速攀升,自2006年起我国超过美国成为了全球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根据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GCP)公布的数据,201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全球排放总量中占比为28%。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由于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商品与服务的生产链不再仅限于一个国家之内,这使得产品生产与终端消费在空间上出现了分隔。而在当前国际碳排放核算框架下,对一国碳排放的核算是以其领土范围内的生产侧排放为核算基础的,这意味着,我国需要为生产满足其他国家消费需求的出口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负责[1],即生产者责任。
在生产者责任制的碳排放国际核算体系下,贸易结构会对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在我国的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实践中,能源转型、产业转型、控制工业领域排放等被视为是推动我国碳减排的主要方面,但贸易结构的重大影响,却被忽略了。比如,中科院(2011)建议我国从三个层面实现绿色经济转型:一是着力解决绿色领域本身的实际问题,包括资源节约、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二是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三是积极推进整个经济系统的绿色化进程。发改委在2014年发布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针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节约等措施;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同样首先强调低碳能源革命和打造低碳产业体系,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控制工业领域排放等。以上研究与政策安排,均未提及贸易结构的优化。不可否认的是,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型是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根本之策,但若是能辅之以贸易结构的主动优化调整,将对我国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目标提供有效助力。
那么,通过优化贸易结构的碳减排潜力有多大呢?这需要对我国贸易所隐含的碳排放水平进行测算。随着世界(多区域)投入产出数据库的完善,近年来多区域投入产出(Multi-Region Input Output, MRIO)法成为了测算贸易隐含碳排放的主流方法,如王文志等(2016)利用环境MRIO模型测算和比较了2000~2011年中国与36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隐含碳排放余额和增加值贸易余额,得出了我国是碳排放净移入国同时也是净贸易利益获得者的结论,即中国与大部分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引致的碳排放净流入与贸易净利益之间呈现互补关系,但与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却使中国遭受贸易损失和碳排放净流入的双重损失,因此,综合来看,跟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相比,我国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具有更高的碳排放效率;韦韬和彭水军(2017)运用MRIO模型测算了1995-2009年间国际贸易中的隐含能源和碳排放,结果表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人均消费侧能耗和碳排放都远高于新兴经济体,中国的人均消费侧能耗和碳排放水平都较低。
然而,这些研究多侧重于对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总量或人均排放量的测算,而我国作为贸易大国,从总量无法准确体现出贸易的碳减排潜力,并且这些研究也缺乏对进口和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综合考量。此外,现有研究多注重我国隐含碳排放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对比,以及进一步呼吁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应关注消费侧排放,但对于在当下生产者责任制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下,如何基于碳排放来进行贸易结构调整,则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尽管也有部分学者基于测算结果提出了我国贸易结构与低碳趋势不符的问题,如刘轶芳等(2010)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了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始终保持在我国隐含碳排放量绝对值的前五位,并指出如果合理调整贸易结构,会使贸易隐含碳排放情况实现较大的改善。但鲜有研究提出具体的贸易结构调整建议。
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最新的世界投入产出表数据,利用MRIO法对全球42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隐含碳进行测算,并通过进、出口贸易隐含碳强度等指标的测算和对比,多维度地描绘当前我国与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之间国际贸易往来中隐含的碳排放水平,以探究我国通过贸易结构的优化来实现碳减排的潜力。进一步地,为了对我国贸易结构低碳化调整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还将从关税的角度来探究我国贸易隐含碳排放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关税结构不合理有关,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将介绍本文测算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和相关指标的方法以及数据来源;第三节将介绍本文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和相关指标的测算结果,并衡量我国的贸易碳减排潜力;第四节将从我国各行业的碳强度出发,首先确定碳排放主要产生于贸易产业链的哪些环节,然后基于此来探究我国贸易隐含碳排放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关税结构不合理有关,同时通过与发达国家关税结构对比探究我国的关税结构调整方向,并定量估算我国通过关税结构优化的碳减排空间;最后,第五节将基于前文的测算和分析结果对我国调整关税结构助力二氧化碳减排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方法与数据
1、贸易隐含碳排放测算方法
本文采用多区域投入产出(Multi-Region Input Output, MRIO)法测算各国之间的贸易隐含碳排放。MRIO方法的优势在于其不仅仅只考虑单边贸易或双边贸易关系,而是将全球的中间产品贸易关系均考虑在内,因此,MRIO法考虑到了贸易伙伴间的贸易隐含碳排放以及对本国碳排放的回馈效应,能够全面反映全球供应链下碳排放的区域间转移(吴开尧和杨廷干,2016)。
测算贸易隐含碳排放的第一步是测算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侧碳排放,即由各个国家最终消费产品所引致的碳排放量,假设一共有n个国家和地区,则各地区消费侧碳排放为:
其中,EC为各地区的消费侧碳排放总量矩阵;
为各地区直接碳排放系数矩阵,根据各地区的直接碳排放量(生产侧排放)除以总产出得到;
为列昂惕夫逆矩阵,根据世界投入产出表计算得到(Leontief, 1936)
[2]FD为各国家和地区的最终产品矩阵。
对于地区 i ,由世界各个地区的最终消费需求而引致的地区生产侧排放量为:
其中,
ej表示由地区 j 的最终消费需求引致的地区 生产侧的排放量,那么当 j=i 时,ei即表示由地区本土最终需求所引致的其自身领土范围内的生产侧排放量。因此,地区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和进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分别为: 
其中,
为地区 i的生产侧碳排放总量,
为地区 i 的消费侧碳排放总量。进一步地,将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和进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分别除以该地区的出口贸易总额和进口贸易总额即可得到出口贸易碳强度和进口贸易碳强度:
其中,
分别为地区 i 的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均包括中间产品和最终使用产品。
2、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中各个国家和地区每年的生产侧碳排放数据均直接来源于全球碳项目(Global Carbon Project,GCP),分行业直接碳排放量数据根据行业能源消耗量进行拆分。本文基于MRIO法测算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时采用的投入产出表来自WIOD(WorldInput-Output Database)数据库提供的包括56个行业和44个国家和地区的世界投入产出表数据,由于缺乏爱沙尼亚和斯洛伐克两个国家单独的碳排放量的数据,本文将其并入ROW(其他地区)中,因此最终的测算包括42个国家和地区。
此外,由于WIOD提供的最新数据为2014年世界投入产出表,第三节测算的国际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及相关指标均为2014年数据。而在第四节中,为更准确地找到我国工业产业链中的高碳环节,在计算我国各个行业的碳强度时,采用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7年投入产出表,并对部分行业进行了合并(如大部分服务业由于碳排放量较小而进行了合并),最终形成了97个行业的投入产出表,该数据相比WIOD提供的2014年56行业投入产出表更具时效性、行业类别更加细分。
三、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核算
1、42个国家和地区间国际贸易中的碳转移情况
根据第二节中介绍的MRIO法,本文从消费者责任的角度测算了2014年世界各国最终消费需求所引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通过生产侧和消费侧碳排放核算的对比,以观察国际贸易格局下的国际碳转移情况。
图表1展示了42个国家和地区的生产侧碳排放量和消费侧碳排放量的测算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从生产侧还是消费侧来看,各国碳排放量的排序基本都没有变化;但是,部分国家生产侧碳排放量要小于消费侧碳排放量,如美国、日本、德国等,而另一部分国家的生产侧碳排放量则要大于消费侧碳排放量,如中国、印度、俄罗斯等。
如果一国生产侧碳排放量小于消费侧碳排放量,则说明该国是二氧化碳排放的净转出国,其部分最终消费需求引致的碳排放因被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而并未在其自己的生产侧碳排放量核算中体现;相反,如果一国生产侧碳排放量大于消费侧碳排放量,则说明该国是二氧化碳排放的净转入国,接受了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最终消费需求引致的碳转移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生产侧碳排放量。我们用一国的消费侧碳排放量减去生产侧碳排放量表示该国的碳排放净转出量,然后据此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净转出比(即碳排放净转出量/生产侧碳排放量),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碳转移程度(见图表2)。
从图表2可以看到,大部分欧美发达国家,包括瑞士、英国和大部分欧盟国家,以及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区的碳排放净转出比均大于0,说明它们是碳排放净转出国家。其中,瑞士碳排放净转出比高达1.25,即瑞士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净转移的碳排放量已经超过了其本国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瑞典和丹麦的碳排放净转出比则超过了0.5,即它们净转移的碳排放量也超过了本国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的一半。与之相对的是,中国、捷克、保加利亚、俄罗斯、中国台湾、印度、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净转出比均小于0,说明它们是碳排放净转入国家。其中,中国碳排放净转出比为-0.13,即中国本土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中有13%是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净转入。
2、 我国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结构
为进一步厘清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碳排放转入结构,我们继续基于投入产出分析法测算了2014年中国对其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量,从而对中国2014年生产侧碳排放分别是由哪些国家和地区转移的进行了分解。测算结果显示(见图表3),在2014年中国国内生产活动所产生的98.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中,79.8%是为满足国内本土最终需求而产生的,而剩余的20.2%(19.8亿吨)则是通过出口贸易满足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和消费需求而产生的。换句话说,即其他国家和地区向中国的碳转移。在这19.8亿吨碳转移量中,除其他地区外,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碳转移量排在前三位,占比为16.1%、13.6%和7.7%。
从以上的测算结果可以看出,尽管无论是从生产侧还是消费侧核算结果来看,中国都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中国也是42个国家和地区中碳排放净转入量最大、碳排放净转入比第5大的国家。因此,在当前的生产责任制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下,中国的碳减排工作需要重视进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影响。
3、进、出口贸易碳强度视角下的贸易隐含碳排放对比
进、出口贸易所隐含的碳排放与贸易结构息息相关,如果一国出口低碳产品而进口高碳产品,则将有效减少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生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即生产侧碳排放量,反之就会增加生产侧碳排放量。
基于以上测算结果以及第二节介绍的测算方法,本文分别计算了42个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出口碳排放量(即出口贸易碳强度)和单位进口碳排放量(即进口贸易碳强度)。各地区的出口贸易碳强度和进口贸易碳强度可以分别反映其出口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综合碳排放水平,从图表4和图表5可以看到,大部分欧洲国家如瑞士、瑞典、丹麦、德国等的进、出口贸易碳强度均相对较低,说明其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产品均倾向于低碳产品。这也与欧洲地区近年来的碳边境政策主张相一致,如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发布的《欧洲绿色协议》中曾明确提出将把《巴黎协定》作为未来所有全面贸易协定的核心要素,促进绿色商品和绿色服务的贸易和投资,欧洲市场上的所有化学品、材料、食品和其他产品都必须满足欧盟相关的绿色监管要求和标准,并将针对选定的行业提出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可能对部分进口高碳行业征收碳税。
与大部分欧洲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出口贸易碳强度不高,但其进口贸易碳强度却排在前几位,这说明这些国家主要出口低碳产品而进口高碳产品。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国的出口贸易碳强度较高,进口贸易碳强度却相对较低。如果进一步将进口贸易碳强度与出口贸易碳强度进行比较(见图表6),可以发现42个国家和地区中超过76%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贸易碳强度均大于出口贸易碳强度,而进口贸易碳强度小于出口贸易碳强度的国家和地区只有10个,其中,中国是进口贸易碳强度小于出口贸易碳强度程度最大的国家。由此可见,中国通过进、出口贸易结构的调整升级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还有较大的空间。
四、关税结构与碳减排
1、 碳排放主要产生于工业生产的哪些环节?
通过调整进、出口贸易结构,减少高碳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并寻找高碳产品的进口替代品,可以有效降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此之前,我们需要知道在我国的生产活动中到底哪些行业产品是高碳产品。为此,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2017年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了97个细分行业(仅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的直接碳强度。
结果显示:直接碳强度最高的为处于上中游的煤炭加工品、基础化学原料、建筑材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钢、合成材料等原材料制品业;其次是处于上游的采矿业,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产品。直接碳强度相对较低的是处于中下游的零部件、器材等中间制品,如金属加工机械、锅炉及原动设备、电池、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轻工业中间品制造业;处于下游的终端产成品制造业,如食品饮料、纺织制成品、日用化学产品、电机、汽车整车、计算机、通信设备、试听设备等,直接碳强度也处于较低水平(图表7展示了这四类产品部门的直接碳强度分布情况,图表8列出了这四类产品部门中碳强度排在前五的行业)。
由此,为了提升我国减排效率、降低由进、出口贸易带来的碳转入,我国应该减少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的生产与出口。煤炭加工品、基础化学原料、建筑材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钢、合成材料等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的上游为采矿业,其生产成本主要受到矿产原材料价格的影响,而我国是采矿业的进口大国,根据2017年投入产出表数据,我国采矿业进口额超过了该行业总产出额的44%,因此,关税将成为影响矿产原材料价格,进而影响高碳排放的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而生产成本则将直接影响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的生产与出口。
2、 碳排放与关税结构
关税是影响商品进口行为的重要因素,对我国也是如此(见图表9)。据此,我们依据前文的测算结果,从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中挑选出了五个碳强度较大的细分行业,通过比较这些行业的原料及产出品的关税结构,以分析其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
第一,从煤炭加工品看,2017年煤炭加工品直接碳排放强度高达4.6,位居各行业之首。在分析关税结构之前,我们需厘清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内产品结构。煤炭加工行业主要包括炼焦、煤制合成生产、煤制液体燃料生产、煤制品生产及其他煤炭加工。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定义,煤炭加工行业主要原材料为硬煤、褐煤、固体煤炭等,而产出品主要包括焦炭、干馏炭、煤焦油或沥青、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等。从我国在煤炭加工产业链的关税水平[3]看,作为原材料的褐煤、炼焦煤及无烟煤的最惠国进口关税水平为3.0%,而煤炭加工行业的产出品如焦炭或半焦炭、甲醇、烯烃聚合物、炼焦油、沥青等最惠国进口关税水平均在5.0%以上,参见图表10。
第二,从精炼石油和核燃料加工品行业看,主要是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原油经一系列的工艺加工过程,可以获得汽柴煤、重油(燃料油)、润滑油、渣油及液化气、芳烃等产品。从这些商品的进口关税看,我国对原油进口实施零关税而对石油制品进口实施了5%以上的进口关税,参见图表11。
第三,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看,主要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有机化学原料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主要产品包括“三酸两碱”(硫酸、硝酸、盐酸、烧碱、纯碱),电石、三烯、三苯、乙炔、萘等产品,其上游行业主要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原盐等大宗商品。从其关税结构看,我国原油、天然气进口关税税率为0,而基础化学原料主要产品进口关税在2%-7%之间,参见图表12。
第四,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看,水泥制造业为该行业的代表,主要原材料是石灰石,产出品则为水泥。进一步从该行业关税结构看,石灰石及主要水泥的进口关税均为5%。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并不是石灰石主要进口国,而是石灰石出口国。
第五,从钢铁行业看,钢、钢压延产品、铁及铁合金产品直接碳排放强度均位居前列。钢铁行业主要原材料为铁矿石,主要产品包括螺纹钢、热轧板带、中厚板等,参见图表14。从这一行业我国进口关税结构看,铁矿砂进口关税为零,而螺纹钢、热轧板及冷轧板等加工程度较深的产品进口关税水平在6%-8%之间,参见图表15。
不难看出,在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中,我国进口关税结构表现为原材料关税低而中下游中间品及制成品关税高的特征,这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进口原材料并在国内生产中间品及制成品,进而导致碳排放强度较高的生产环节保留在国内。
横向比较,同为制造业大国的德国,其在保留制造业生产环节的同时,却有效实现了碳排放的减量。换言之,严格的碳减排要求丝毫没有影响德国继续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的地位。德国“Agora能源转型”智库报告显示[4],德国2019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一年减少5000多万吨,这使德国向实现2020年碳减排目标更近了一步。据此,我们可对比中德两国之间的进口关税结构,观察二者的关税结构差异。需要指出的是,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其关税水平与欧盟其他经济体一致。
第一,从煤炭行业看,无论是煤炭加工原材料还是煤炭加工中间品及制成品,欧盟进口关税均低于中国。同时从结构上看,除个别产品如甲醇、烯烃聚合物关税高于原材料外,其他中间品及制成品进口关税基本持平于原材料。
第二,从精炼石油和核燃料加工品行业看,欧盟与中国一致,原油进口关税均为零。但与中国不一致的是,原材料与最终品关税差显著低于中国。这意味着,从关税套利角度出发,欧盟地区进口原材料而生产最终品的动力低于中国,参见图表17。
第三,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看,中国及欧盟原材料进口均采取零关税,而在制成品方面,欧盟关税水平略高于中国,参见图表18。
第四,从水泥行业看,无论是原材料进口还是中间品及最终品进口,欧盟的关税水平均低于中国。同时原材料进口关税低于中间品及最终品,参见图表19。
第五,从钢铁行业看,欧盟不仅对铁矿砂采取零关税,也对其他制成品如热轧板、冷轧板及螺纹钢等采取零关税,且整体关税水平远低于中国,参见图表20。
总的来看,在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行业中,欧盟总体对需要更高碳排放过程才能利用的原材料施加了更高关税,而对已完成高碳排放的初级制成品则给予了极低的关税、甚至零关税。而我国与之恰恰相反,由此导致高碳排放的生产过程在国内进行。
3、优化关税结构的减排空间测算
根据前文分析,若是我国能够参照欧盟关税结构,提高高碳行业上游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降低高碳行业产成品的进口关税,从而减少高碳行业上游原材料的进口、增加高碳行业制成品的直接进口,将有效抑制国内高碳排放行业的生产,降低我国的碳排放。那么通过该种方式的减排空间有多大呢?
我们以2017年为例进行估算,由于大部分高碳行业的上游原材料均属于采矿业,而在采矿业细分行业中,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进口比例较大,因此,本节以我国2017年投入产出表数据为基础,估算了在保持我国各行业最终使用产品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关税结构优化减少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进口量,将对我国贡献多少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我们假设2017年我国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量减少20%、50%和80%的三种情景,在每种情景下,为保持我国最终使用产品量不变,均假设由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减少而导致的以其为主要原材料的高碳行业制成品的减少量均由直接进口来弥补,那么每种情景下的减排量即这些高碳行业制成品在我国生产的下降而减少的碳排放量[5]。因此,我们根据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三种情景下的完全碳排放减少量[6]如下(见图表21):
情景一:若2017年我国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量分别减少20%,那么我国年度碳排放量将最多减少4.4亿吨,减排比例为4.5%;
情景二:若2017年我国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量分别减少50%,那么我国年度碳排放量将最多减少11.0亿吨,减排比例为11.2%;
情景三:若2017年我国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量分别减少80%,那么我国年度碳排放量将最多减少17.7亿吨,减排比例为17.9%。
五、政策建议:优化关税结构,助力碳减排
目前我国通过优化关税结构实现碳减排的潜力较大。根据前文的测算我们发现,我国碳强度最大的行业主要为炭加工品、基础化学原料、建筑材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钢、合成材料等上中游原材料制品业,减少这些行业的本土生产和出口将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作出重要贡献,而这些行业的上游原材料均为矿产原材料,我国采矿业以进口为主,因此,关税结构是影响这些高碳行业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然而,从目前我国这些行业所处产业链的进口关税结构来看,往往原材料进口关税低而中下游中间品及制成品进口关税高,这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进口原材料并生产中间品及制成品,进而导致碳排放强度较高的生产环节保留在国内,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关税结构还未充分考虑到碳排放问题。根据我们对我国2017年碳排放情况的初步估算,如果能够通过关税结构调整使我国2017年的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进口量减少20%,我国年度碳排放量将最多下降4.5%;如果进口量减少50%,我国年度碳排放量将最多下降11.2%;如果进口量减少80%,我国碳排放量将最多下降17.9%,因此,为尽早实现我国碳排放达峰的目标,我国的关税结构尚存较大的调整空间。
提高高碳行业上游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降低高碳行业产成品的进口关税。为了抑制国内高碳行业的生产和出口,应该提高这些行业上游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以增加其生产成本,同时降低这些高碳行业产成品的进口关税。从我们的测算结果来看,应该增加铁矿砂等采矿业细分产品的进口关税,而降低炭加工品、基础化学原料、建筑材料、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钢、合成材料等上中游原材料制品的进口关税。然而,部分采矿业原材料产品,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开采产品的关税水平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参照欧盟的关税结构,更多的通过降低高碳行业产成品的进口关税,从而降低高碳行业产业链中原材料与中间品最终品进口关税差的方式来助力二氧化碳减排。  
参考文献
[1]Leontief, W W. Quantitative Inputand Output Relations in the Economic Systems of the United States[J]. The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36, 18(3):105-1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2014.
[3]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6.
[4]刘轶芳,蒋雪梅和祖垒,低碳约束下我国贸易结构的合理性研究[J].管理评论,2010( 6) :106-113.
[5]王文治, 陆建明和刘琳,中国对外贸易隐含的碳排放与利益:测算与比较[J]. 商业经济与管理,,2016,000(009):80-89.
[6]韦韬和彭水军,基于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的国际贸易隐含能源及碳排放转移研究[J],资源科学, 2017(1).
[7]吴开尧和杨廷干,国际贸易碳转移的全球图景和时间演变[J],统计研究, 2016,033(002):43-50.
[8]中国科学院,2011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R],2011.
注:
[1]除碳排放外,出口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将对出口国造成更加直接的危害,但本文仅讨论碳排放问题。
[2]为计算方便,这里将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各个行业进行了合并处理。
[3]进口关税一般分为进口最惠国税率、进口普通税率及进口暂定税率,我国为WTO成员国,享有最惠国待遇,因此在进口实践活动中,多采用最惠国税率。本文所用进口税率数据均为最惠国税率。
[4]资料来源:碳道小编,《德智库:德国2019年碳排放量显著降低》,2020年1月10日,http://www.ideacarbon.org/news_free/51051/?pc=pc
[5]由于没有考虑国内的替代效应,在这种假设下测算出的减排量为理论上的最大减排量
[6]这里测算的完全碳排放量采用了碳足迹测算方法,即包括高碳行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全价值链碳排放量
🔝特别提示

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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