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杀人算不算犯罪?
这算什么问题?当然算啦。
不过,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不知道大家听过“卢刚”这个名字没?
1991年,美国爱荷华大学,平静的下午里,卢刚博士提着1个包,走入了熟悉的物理系大楼3楼307室,冷静的枪杀了正在开研讨会的教授、同学,之后又冲到2楼的物理系主任办公室,杀害了系主任,紧接着又去隔壁移动大楼寻找一名女性,但没有找到……
最后,在警察赶到前,他缓缓开枪自杀。至此,卢刚一共杀害了6人,重伤1人。
整个事件看似短暂,可他的目的是那么明确,包括前期准备到后来实施计划。一个90年代的物理天才,瞬间变身冷血杀手。
这样的“天才杀手”例子,不在少数。
你想也想不到,卢刚闪人的动机是他自己认为的“公平正义”。他毅然赴死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他杀人后缓缓开枪自杀。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杀人的故事。
有一部英剧,叫《丹斯》,全剧共3集,去年9月14日在英国开播,收视率超29%,突破ITV今年的记录,收视人数超五百万。主角是大卫·田纳特,(主演过《好兆头》《小镇疑云》《杰茜卡·琼斯》等电视剧)演技实力不用多说。
本剧由真实事件改编,这就有意思了。讲述的是苏格兰连环杀手丹斯的故事,他在1978至1983年间谋杀了至少15人,最后被判终身监禁并于2018年5月在监狱中去世。
本剧并没有花太多时间讲述丹斯如何凭专业手法杀人的过程,而是把重点放在了丹斯的审判过程中,令人惊异的是他从始至终都自愿向警方坦白自己的罪行,但由于缺少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凶手就是他—尸体已经无法辨认。一旦受害者的身份没有得到确认,就无法以被害人的名义在法庭上指控丹尼斯的杀人事实,丹尼斯也就无法被定罪。这一幕是不是很像神探夏洛克的那场审判。
而他杀人的原因竟然是:有死人才会备受关注,所以他需要杀死他们,以帮助更多的这类人获得政府和大众的关注和救助。
你看,通往地狱的路铺满鲜花。所有的罪犯的理想信念与我们并无不同。不同的是实现的方式。
剧中丹斯从头到尾都是一副漠然的神情,即使在坦白自己犯下的残忍行为时也表现得毫不在意,他甚至几次打断了给他做辩护的律师,指责辩护律师没有“正义感”,替他狡辩。他的行为简直与疯子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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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极其荒谬的表现加上唯一目击证人模凌两可的证词,陪审团差点要把这件案子判定为是他精神失常所致。
但毕竟改编自真实事件,结局不可能过于戏剧化,丹斯最终还是被判终身监禁。
通观这匪夷所思的审判过程,我们不禁要问:疯子杀人算不算犯罪?如今的司法体系是否公正?
把犯罪嫌疑人说成是疯子,是律师么你最常用的技巧。
20世纪20年代,利奥波德和洛布(Leopoldand Loeb)两个大学生杀死并肢解了一个孩子。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Darrow, 1857- 1938)为他们辩护。他承认男孩杀人事实,但辩称他们(就像我们所有人一样)从没有真正控制过自己的生活。甚至犯罪之前他们就被某种力量所决定了。
他在辩护词中称:

自然是强大而冷酷无情的。它自有其神密莫测的行为方式,我们都是他的受害者。
自然掌握着我们的命话,而我们自己对此无能为力。在古代诗人Omar Khayyan笔下,我们只是他棋局中无助的棋子,站在这个日与夜的棋盘之上,到处移动,进攻,肆意杀戮,最后一个个回到壁橱里。这个孩子和这些有什么相干?他不是他的父亲,他不是他的母来,他不是他的祖父母。一切都由外界加在他身上。并不是他自己选择被这些家庭教师和万贯家财所环绕。他没法左右自己,然而却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
以前,英国法官会开庭让陪审团来审判马、狗、猪是否犯罪,这种做法直到19世纪初才被皮止。我在书里读到过这样一个故事,说法官、陪审团和律师审判一头者母猪,并宣布这头老母猪躺在她的十头小猪身上将它们压死是有罪的。这是什么意思?让动物接受审判。你的意思是想告诉我迪基•洛布对他自己现在成为这个样子能比生在地球上的其他遗传生物负有更多的责任吗?
结果,你想不到,丹诺说服了陪审团放弃死刑判决,改判终身监禁。
你同意丹诺的辩护吗?
如果他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道德责任不过是个幻觉。
“是魔鬼让我干的”这个借口可能和魔鬼自身一样古老。
由心理学解释为之背书的“魔鬼”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辩护中。因为越是了解人们如何和为何一某种方式行动,我们就越是倾向于认为他的行动是合理的。所谓“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及其轻易地可以将因果关系理解成为道德上的合理性。达尔文的进化论一旦被用于社会领域,道德责任就变成虚幻的概念了。从伦理学角度看,这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谬误。
律师们认为,人没有责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所有失败者、神经病患、罪犯、酗酒者、问题少年……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他们缺乏从属感和社会兴趣。他们在处理职业、友谊和性的问题时,都不相信这些问题可通过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他们赋予生活的意义是一种属于个人的意义。他们以为,没有那个人能够从完成其目标中获得利益。他们的兴趣也只停留在自己身上。他们的目标是争取一种虚假的个人优越感。他们的成功也只有对他们的自身才有意义。
谋杀者在手上握有一瓶毒药时,可能会体会到一种权利之感。但是,很明显地,他只能使自己相信自己的重要性。对别人而言,拥有一瓶毒药并不能抬高他的身价。
事实上,属于私人的意义是完全无意义的。意义只有在与他人交往时才有存在的可能。只对某些人意味某些事情的一个字,是在是毫无意义的。我们的目标和动作也是一样。他们的唯一意义就是对别人的意义。
每个人都努力想是自己变得重要,但是如果他不能体认人类的重要性是依他们对别人生活所做的贡献而定的,那么他必定会踏上错误之途。
疯子杀人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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