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初创企业新设立时,股份公司创始人可能经常会遇到是否要做83(b) Election的疑问,下文对83(b) Election作简要介绍。
美国1986联邦税收法则(Internal Revenue Code 1986, “IRC”)第83章(§ 83 – Property Transferred in Connection with Performance of Services)对纳税人以提供服务得到的财产如何报税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Newco”) 创始人(以下简称“A”)以对公司的服务换取一部分公司股票,§83(a)规定在这种情况下,A需在该类股票属于“transferable”(可自由转让的)或 “not subject to substantial risk of forfeiture”(没有被取消的风险)的情况下时对该类股票产生的所得进行报税,该类股票产生的所得计算应按该股票当时的Fair Market Value(公平市场价)(以下简称“FV”)减去A对该股票的支付价格(如有)得出。
假设Newco设立时的市值为$1000美元,总共发行了1000股普通股,其中300股因A对公司贡献的经验、过去及将来的服务为对价授予给A,且A未支付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作为对价(某些州公司法可能会要求至少支付股票的面值par value)。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可能存在:
情形1:该部分股票在授予时未设置任何的“Vesting Schedule”(解释见下文),根据IRC §83(a),在这种情况下,A得到的300股公司股票在授予时FV至少应有$300美元,而A未支付任何现金或其他财产,该部分股票产生的可纳税所得则为 FV $300 – $0 = $300。在该股票授予时,因为没有“subject to substantial risk of forfeiture”, 即被取消或被回购的风险,A在该股票授予时的报税年度里需将这300股公司股票代表的$300美元可纳税所得计入其所需报税的正常收入中进行报税。
注:“Vesting Schedule”指公司授予A的股票在某种条件的触发下(如A与公司结束雇佣或服务关系),公司有权按一定比例回购A的股票,一般根据协议,公司的回购权随时间按比例逐步消失,不再受制于公司回购权的股票称为“Vested Shares”.
情形2:该部分股票在授予时设置了“Vesting Schedule”, 例如公司与A之间约定该300股股票按三年时间每年年底100股逐步兑现(兑现的股票称为“Vested Shares”)。这种情况下,假设公司第一年年底的市值为$10,000美元,第二年年底的市值为$100,000美元,第三年年底的市值达到$1,000,000美元(如果公司发展好,获得重大产品突破,公司市值会随之增涨),则按照前述讨论的§83(a),A的这300股股票应按下列方式进行报税(假设公司不发行额外股份):
综上,在第一年年底,A需将$1,000美元计入其当年所需报税的正常收入中进行相应报税;第二年年底,A需将$10,000美元计入其当年所需报税的正常收入中进行相应报税;第三年年底,A需将$100,000美元计入其当年所需报税的正常收入中进行相应报税;由此可见在公司持续增值的情况下,A的税收负担越来越重,况且此时A手上的股票往往还没有公开市场变现。并且第三年年底可能会使得他当年的总收入达到按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档次进行报税,按照2018年个人单身报税税率最高可达37%税率(正常收入超过$500,000),个人正常收入超过$200,000到$500,000之间则按35%税率报税。
为避免例如上述情形2,公司创始人因提供服务获得的受限制股票随公司发展增值而产生较重的税务负担,IRC §83(b) 提供了一个选择,即A可在公司授予其300股受限制性股票时做§83(b) 申报,作出该税务申报后,该300股股票即可都按公司授予A时的FV在当年报税年度进行报税。这样,A只需在该股票授予的报税年度里将$300美元计入其当年所需报税的正常收入中进行报税。之后,只需就这300股股票在发生转让时产生的资本利得进行报税,而且资本利得税率的起算时间按A做 §83(b) 申报时计,这样超过一年后,即可按长期资本利得税率(Long Term Capital Gain “LTCG”)(约15%)对股票的转让所得计税,省去很大的税务负担。
如果你作为初创公司的创始人,收到公司授予的受限制性的股票,且在被授予该部分股票时股票的FV价值很低,同时你对公司的发展非常看好,预估公司在你股票兑现期间内将快速升值,那么这种情况,是比较建议做§83(b) Election的。相反,如果你被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股票的FV已经比较高,公司在稳步发展,预估几年内可以上市,那你就要考虑现在作§83(b) Election还是等到股票完全兑现(Fully Vested)时再报税哪种更划算。你也需要考虑这其中一定的风险,例如你的受限制性股票在兑现前可能会因某些条件的触发被公司回购或没收,那你就对本来不需要报税的这部分股票在作§83(b) Election时缴纳了税款。
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个误区是,如果收到公司期权(“Stock Option”) 时,是否要做§83(b) Election呢?在你执行公司期权前(“Exercise the Option”)是不需要的,因为你拿到的只是一个期权,并没有实际得到该部分股票,只有在你执行股票期权,且该部分股票受限制于Vesting Schedules时,你才有必要考虑是否做§83(b) Election;如果你执行股票期权后拿到的是“Fully Vested”的股票,即不存在被取消的风险,那么§83(b) 申报一般就不需要做了。
注意,§83(b) Election必须在您被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的30天内提交申请,且在当年报税时需将申请书复印件提供给IRS。如果您对美国的公司法和商法感兴趣,欢迎关注我们的“MT BUSINESS LAW BLOG”,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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