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遵从法律的义务吗?
这个问题似乎有确定无疑的答案,我们当然应该遵守法律。既然用法律作出种种规定,那么这个立法行为本身就预设了人们理所当然依法行事的义务。这就是法律上义务。
但是,法律这个字眼,有两个意思,一个是人为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实实在在有法律条文的法律。另一个意思就是自然科学上所说的规律,是一个纯理性的产物,就像你发现自然律一样,是一个纯理性纯逻辑的推演。它不是根据某人的需要,而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用理性排布一个法系,这就好比交通法规——红绿灯的设立不为任何人服务,它的设立方式甚至读秒数都是根据交通流量来调整的。所有人到此遵行,它是一个非常系统非常细密的纯理性结构。
这两个英文词都是Law,前者叫实在法,后者叫自然法。法律条文叫Law,牛顿的物理学定律也叫Law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悲剧作品之一,所讲的故事就集中体现了实在法(实然)和自然法(应然)的冲突。
故事发生在忒拜,克瑞翁在俄狄浦斯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俄狄浦斯的一个儿子波吕涅克斯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忒拜而战死。克瑞翁将波吕涅克斯暴尸荒野,并下令,谁埋葬波吕涅克斯就处以极刑,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以遵循“天道”(对家人的爱)为由埋葬了哥哥,于是被克瑞翁下令处死。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赶去救安提戈涅时,为时已晚,安提戈涅已被处死。克瑞翁的儿子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得知恋人死讯后自杀身亡,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怒责克瑞翁后也随之自杀。克瑞翁成为孤家寡人,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哎,你认识到什么是正义,但是已经晚了。”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
克瑞翁质问道:
“如果我忠于王位的职责,我就不正义吗?”
安提戈涅回答说:
“你并不正义,你践踏了天道。”
“上天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上天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安提戈涅》隐喻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冲突。自然法好比如客观存在的“圆”,实在法是现实生活中某个人用笔画出的圆。自然法是一个不依赖于经验的纯粹先天原则,自然法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严格说来,自然法在根本上是一个理性的原则,它依赖于理性的一致性,否则,它不可能构成讨论实在权利和政治义务的基础。人们必须抛弃那些来自经验的原则,而在纯粹理性中探究权利和法律的根源,以便为经验生活中的实在立法奠定可靠的基础。由立法机构制定并公开颁布的实在法,为了获取其必须具有的权威性,就必须是从自然法中推导出来的。
自然法论传统上主张“恶法非法”。即违反正义之法,乃法之堕落形态,因此当然可以探讨是否有遵从的理由。
我们必然的直觉反应是,不可能对漫无边际的要求和规范均有服从的义务。有些国家就会制定一些奇怪的法律,如歧视少数民族或女性未或者丈夫或父亲的许可不得外出等。对于明显荒唐且毫无道理的法律,便没有遵从的理由。当法律已经到达无法容忍的地步,个人是否可以选择尊崇自己心中的道德律条?很多人是持肯定态度的。这在理论上成为“公民的不服从”。
所谓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指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主动拒绝遵守政府或强权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诉诸于暴力,这是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据说在最初的含义中,有怜悯的意味,包含了对不同意见的尊重。

公民不服从,是人们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许多非暴力抗议运动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甘地的社会福利运动以及从大英帝国独立的运动)、在南非针对种族隔离的斗争、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和平运动。其中最早获得巨大成功的是1919年埃及人反对英国占领的革命。 
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经过实践后,于1849年在短文《论公民的不服从》中,开创了这一现代理论。该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并认为面对不公,不一定要诉诸暴力,可以采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这篇短文对此后从事公民不服从的人士,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文中,梭罗将拒绝纳税,作为对奴隶制度、美墨战争的一种抗议。

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和平的自愿的违法,并且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诉诸暴力。此种做法需要一定的法律、政治、文化环境,特别是愿意强调正当程序的法治环境。否则,对异议人士秘密逮捕、关押、审判甚至处决,恐怕很难起到预期的作用。
康德说,“从国家层面看,对于制定法律的统治者,人民无从进行合法的抵抗。”
如果你相信法律只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意志的工具,那么很难说存在什么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了。但是,如果你相信法律是个人通过理性思考和哲学反思的产物,那么遵守法律的理由就决不仅仅是害怕处罚那么简单,我们没有义务服从法律,没有。但违法需要受到制裁,我们有义务维护司法公正。
实在法的目的是控制,手段是使用权力;自然法的目的是公平,手段是限制权力。前者是所有社会都有的,后者是民主社会才有的。这大概就是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吧。
所以,当我们说某人违法的时候,不能简单说他就是一个坏人或罪犯。因为存在一个“黑暗的公正”。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