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留学行业还是整个教育行业中,以“XX学院”命名并进行宣传的机构不在少数。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值得引起教育机构的重视和警醒。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一大批名称和广告宣传涉及“XX学院”的教育机构必须改名,否则面临违法违规,将受到处罚。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
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意见》全文如下——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五、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审批、登记的组织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行为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登记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省域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八、本意见发布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 

维护正常教育秩序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设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各类机构名称或简称均不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但目前,对此类情况尚缺乏相应的规定。  
因此,为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了《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明确要求。    
二、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原则 
答:《意见》制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文件基于现有涉及名称登记、“大学”“学院”审批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同时,针对现实面临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补充完善。    
二是确保行政效力。此次联合发文的单位包含涉及登记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涉及审批的教育和人社部门,涉及打击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以及涉及“企业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   
三是做到实事求是。一方面,兼顾了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学院,如“干部管理培训学院”“技师学院”“会计学院”等;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且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基础、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可以继续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但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三、《意见》对“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使用作出哪些规范?    
答:《意见》明确“大学”“学院”名称经审批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提出了“大学”“学院”名称的登记规范。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提出了“大学”“学院”名称的使用规范。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四、《意见》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何规定? 
答: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一般面向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但在实际中,部分机构以“大学”对外宣传,并加挂“大学”牌子,有的甚至还对外进行招生培训、开展业务。对于这类机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五、推动落实《意见》有哪些工作举措? 
答:为保证《意见》贯彻落实,主要采取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全面摸排情况。要求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二是开展清理整顿。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畔大学改名了
近日,湖畔大学改名一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视频和图片显示,在湖畔大学门口,工人用气焊将刻有“湖畔大学”石头上的金字校名抹掉。
对此,湖畔大学回应表示,湖畔自创立之初,即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单位,不属于学历教育序列,为了避免给大家造成误解,现更名为“浙江湖畔创业研学中心”,简称“湖畔创研中心”。  
公开资料显示,湖畔大学是由马云、柳传志、冯仑、郭广昌、史玉柱、沈国军、钱颖一、蔡洪滨、邵晓锋9名企业家和学者等共同发起创办的组织,位于杭州西湖浴鹄湾附近。
视频来源:中国教育电视台
专家分析指出,非学历教育机构滥用“大学”“学院”的名称,容易引起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混乱,与真正学历教育的高校混淆。对名称滥用现象进行整治,也是对每一位受教育者的尊重和保护。
对此事件,你怎么看?
作为留学生,你是否遇到过以“XX”学院进行命名和广告宣传的机构呢?
欢迎后台留言,和留学君一起探讨~
来源:教育部官方网站,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教育电视台,新浪微博

记者:屈琦
监制:
李璨
责任编辑: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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