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批评官员的尺度》
原版名称:《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作者:【美】安东尼刘易斯
译者:何帆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推荐指数:★★★★★
推荐理由:
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之作;
入选新浪中国好书榜
美国新闻界“奥斯卡”普利策奖得主作品,全球畅销书。
批评官员的尺度有多大?
大到惊掉你下巴。
为什么?
因为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难道言论自由没有边界吗?
有,那是老百姓与老百姓之间的事。比如性别、年龄、种族歧视,侮辱性语言,恐吓性言论等。这种问题由老百姓自己解决,不行就打官司。
但是,对官员的批评,几乎没有边界。
难道官员没有名誉自由、信仰自由、免于伤害的自由吗?
官可以告民,民也可以告官。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呀?
不!自从《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之后,在言论诽谤伤害方面的官告民几乎毫无胜算。
《批评官员的尺度》当中三句话,说明对官员大尺度批评之重要。
  • 首先,决策的正确第一,效率性第二。即使言论自由做出的决定在效率、效能方面可能比不上权威选择,我们还是应当确保言论自由,以保障决策的正确性。
  • 其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言论自由能够捍卫保障决策抑或称某种理论的正确性。
  • 最后,在言论自由环境下,真理和非真理的界限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愈辩愈明,真理也因此被广泛传播。
1960年纽约州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起诉《纽约时报》。因为它等了一个虚假广告(有些失实)。抨击阿拉巴马州警方对示威学生施行的“滥用公权的暴力行为”。广告引发了警方的强烈不满,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将纽约时报社告上法庭,指责对方“诽谤”。

因为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最后,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则用以下的判词,告诉了民国民众,对于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你们可以大胆的调侃,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发声者是主观故意的:

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不受抑制的、活跃和充分开放的,当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针对政府和官员的严厉抨击。
历史的启示是:
尽管存在着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和公民行为,实为至关重要。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可以称之为美国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式案件,丰富了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此案也尽显美国人民言论自由权之不易,以及政府官员与媒体人、政府与媒体、执政者和批评者、国家和公民等主体之间的矛盾。
最后考考你:
  • 如果我是新闻记者,我在报纸上尽情挖苦一位政府官员的话,我的言论自由和他的个人名誉发生了冲突,我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 如果我在百老汇看歌剧,我突然发疯喊了一句着火了,然后引发了骚乱以及随之而来的踩踏事件,造成多人伤亡,这样的言论自由该受保护吗?
  • 如果我是公立学校的校长,我高度热爱我的祖国以及我的基督教,我要求到校的孩子每天都要唱国歌、吟诵《圣经》,我算侵害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吗?
    当然,这是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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