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相应的人事制度改革或许才是正解。
想放开多点执业,仅靠删除“执业地点”或许不够。
近日,一位人大代表关于删除《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地点”,允许医生多点执业的建议,引起了广大医疗工作者的关注。
“执业地点”有可能在《执业医师法》中被删去吗?去除了“执业地点”的限制,多点执业就能落地了吗?多点执业的落实面临哪些实际困境?带着这些问题,“医学界”采访了几位专家。
《执业医师法》已在修订,
尚未删除“执业地点”
“我建议将执业医师法中的‘执业地点’删除,应该允许医生多点执业,以此弥补基层医院技术薄弱的问题,改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疾控中心健康教育所副所长何琳对媒体表示。
她还阐述了放开多点执业的好处:一来,基层医院可以更多地邀请专家,在现场教学中提高本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二来,老百姓不用奔波到大医院就可以挂到专家号;三来,合理流动的机会能促使医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并获得合理报酬。
此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已会同有关方面,为修订现行《执业医师法》而拟定了《医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草案提交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1月27日至2月25日,草案已面向公众公布并征求意见。根据此前公布的内容,“医学界”对比新旧条文后发现,在执业注册部分内容,草案仅新增“医师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和不予注册、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情形,并未提及删除执业地点等内容。
一位参与了草案修订的专家对“医学界”透露,执业地点注册目前已经实现了区域注册,行政机关认为目前的模式比较恰当,没有必要扩大至取消对注册区域的限制,因此修订过程中未就该话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问及其个人看法时,该专家表示:“没有必要限制大夫的执业地点。”而这与网络上的大部分声音不谋而合。
多点执业不断被放开,效果却不佳
实际上,国家层面对医师多点执业一直持鼓励态度。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就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确认了多点执业的概念。
但由于文件要求,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之前,需获得原所在单位同意,无形中限制了医师选择多点执业的自主权,因此效果并不明显。
2014年,原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无需再先行取得单位的同意;
到了2017年4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范围扩大至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多点执业被进一步放开。
但总体来说,多点执业在实践中始终处于叫座不叫好的尴尬境地。其主要原因,还是医师的“单位人”身份所致。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提出:“优质人才是大型三甲医院的核心资源,哪个地方会轻易放开?也不看看话语权握在谁手里。”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贺滨认为,取消执业地点的限制和促进多点执业是自相矛盾的。
“所谓多点执业,就是(医师)在规定的第一执业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执业,如果删除了‘执业地点’的限制,也就是没有了第一执业地点,即多点执业的前提不再存在,又何谈多点执业?”
“只要还有编制管理,医师还是‘单位人’,医师和医院之间就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医师不经医院同意就去别处多点执业,会侵犯公立医院的经营自主权。如果医师本身在民营医院工作,此举会侵犯民营医院的财产权——但很多鼓励多点执业的政府文件,适用范围都没有排除民营医院。”他说。
为明确责权关系,
建立人事制度改革更重要
但是,在草案新增的“保障措施”一章中,提到了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内容。
同样参与了草案修订过程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认为,此处改动就考虑到了医疗行业未来的发展,“假如未来发展成医师可以个人执业、注册,《执业医师法》作为上位法,这个条款就为到时候的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她提到,简单地放开对执业地点的限制,实际上并不利于管理和保证医疗安全。比如,如果一个医师可以任意选择到任意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一旦这过程中发生了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该如何分配?
到了那个时候,医师的社保劳保等各项社会基本保障由谁来缴纳?医师与其执业医院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医师进行诊疗活动时的质量、工作纪律等又该由谁来管控?
“所以,我认为,全部放开对执业地点的限制,必须和将来要进行医师的人事制度改革联系起来才行,”郑雪倩说,“这个发展方向是可以的,但可能还需要逐步地过渡。”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田为
校对:臧恒佳

责编: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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