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黛西 
昨天晚上,我正准备攒干货,偶然瞥到一个热搜,好奇点进去看了眼。
姑娘从早9点工作到晚9点,准备下班时,领导喊她去排练年会舞蹈。
她没去,后来在微信群里被问起,她表示希望领导“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于是被以顶撞领导的“罪名”解雇了。
我突然就没心情聊养娃了,今天就聊点闲篇儿——德国和中国的加班文化。
1
以前我在法兰克福陆家嘴上班,办公室在32层,虽然周围高楼林立,但角度很刁钻,视线几乎不被遮挡,写字楼的天台是对外开放的,每天很多游客专门上去看夜景。
▼ 在天台上看法兰克福
我几乎每天都加班,每天。
有时候我从办公室落地窗往外拍张照,发个朋友圈,不是想吐槽啥,就是单纯觉得夜景不错。
国内朋友看到很惊讶,不是说德国不让加班么?不是说超过8小时就违法的嘛?
这是天大的误会!
德国《劳动时间法》规定,每个工作日通常最长工作8个小时,但是,周六也是法律许可的工作日(Werktage)。
也就是说,德国法律是从每周48小时工作时间出发的,平摊到一般实际的“工作日”(周一到周五),每天控制在9.6小时以内就不违法。
很多公司的时间记录系统设计得很妙,如果你每天实际工作超过9.6小时,多的部分是没法录入的。(你猜我为啥知道这么清楚)
当然了,你签了40小时的劳动合同,那就要按合同来(法律规定的是底线值),多于合同规定的加班时间,就要被补偿。
补偿的方式有两个,加班费或补休。
在今天,用加班费补偿的公司已经几乎绝种了,毕竟老板也都不是人傻钱多的,绝大多数公司会选择给补休。
补休的规矩,公司就有相当多的自由发挥空间了,五花八门,各种限制。
有的老板说,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加班就不算数了。
我最早在慕尼黑的西门子上班,加班账户最多累计到40小时,再多就打不进去了,这时候你即使从早9点工作到晚9点,系统也会自动只记8小时,智能得很,美名其曰,不鼓励员工加班。
有的老板说,你今年的加班时间,如果到明年3月前还不能休掉,那么账户就要清零了。
我生娃前打工的银行就是这种霸王条款,我一直觉得这个条款的灵感来源于手机合同,当月剩余流量不带入下月。
有的老板说,补休可以,但不是你想怎么休就怎么休。
我队友公司就是个例子,累计加班16小时,你可以在不忙的几天提前1小时下班,但你不能2个整天不来上班,只能零存零取,不能零存整取。
我在德国待了十几年, 从实习到工作,进过8家不同的公司,没有一个可以朝九晚六,只是加班多久的区别,我休产假前,有400多小时的加班时间没休掉。
当然这也跟行业有关,金融和咨询是加班文化的重灾区,工作强度大,加班到9点是最低消费,加班到10点是人生常态,加班到11点要慢慢习惯,加班到后半夜大有人在,一个年通宵3-5次不算太离谱。
当然,这些都是自愿前提下的。
2
尽管如此,但在整体印象上,德国老板对员工的加班更加“心怀敬畏”。
像热搜上加班到9点被要求排练年会的事,借给德国老板10个胆他也不敢。
中国和德国的法律,都给这个“8小时”留了余地,根本区别在于,法律对“合理加班”的描述方式不同。
我不是要分析探讨法律,只是聊聊个人看法,我还是清楚自己几斤几两的。
中国的《劳动法》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你看,虽然时间规定得很明确,但条件非常模糊。
什么叫“生产经营需要”?怎么算“特殊原因”?
项目到deadline没完成,当月KPI没达标,算“生产经营需要”吗?
部门人手短缺,同事今天都请病假,算不算“特殊原因”?
而且,这些加班的允许情况是一个独立法条,光明正大地把加班合法化。
德国法律说到加班,首先说了大前提,必须由双方协议,也就是说,选择权握在雇员手里。
然后,强调加班的不合法化:雇主不能单方面“命令”雇员加班,这个“命令”也可能是暗示或推定的。 
比如老板给你分配的工作,只可能通过加班完成,同时老板又表达了“尽快完成”的期待,这也算“命令”,是不合法的。
接着说例外雇主“命令”的加班仅限紧急情况,必须是企业利益急迫需要的,并且是不可预见的,如果仅是因为缺少人手,或者为了完成生产目标,都不在“紧急情况”之列。
对比下,中德两国法律对加班其实都有“宽容”,程度差别也不大,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强调加班的“合法化”,后者在强调“不合法化”的基础上,刨除了个别例外情况。
尽管在事实上,“自愿”和“不得已”的界限其实不总是那么明显,但后者对雇主的威慑力明显更强。
3
德国法律保护雇员利益,甚至保护到了“拉偏架”的程度,因为雇员相对雇主来说,处于更“弱势”的位置。
我身边被先后解雇的德国同事们,都把公司告上法庭,无一例外。
公司也不是吃素的,每月交着大额的律师险,否则赚的钱可能还不够打官司。
如果老板想解雇你,理由只是你的工作能力不行,或KPI没达标,或加班不积极,或没参加年会排练,或顶撞领导,那你应该去好好庆祝下,因为这些情况下去打官司,一告一个准,能拿到大笔赔偿和分手费。
其他都可以理解,工作能力差凭啥不能解雇?难不成讹上雇主了?
因为,能力这种东西,它不会突然就变差了。
德国试用期一般6个月,就是让你充分判断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能力不行”的人,却顺利通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这是老板的失误。
一旦过了试用期,就等于上了一层保险,老板要想破脑袋编理由,各种铺垫,打法律擦边球,安抚好雇员心情,给足分手费,甚至为他们提供找新工作的服务和培训,才敢选一个宜分手的黄道吉日,怀着沉重的心情,向雇员小心地提出解雇,并(假惺惺地)表示,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
而很多中国老板解雇员工,好像在展示权威似的,你不加班你就走呗,后面排队想996还不要加班费的人多得是。
其实,中国法律对雇员的保护也很到位,但中国人讲究和气,如果能好好说,还能继续忍,就尽量不撕破脸皮,只要不是被公司极不合理对待,能私了就私了,闹到法庭上,面子上不好看。
德国人就不同了,把雇主告上法庭,干脆利落,不念旧情。
打官司的理由,不见得是发生了什么过分的事,也不一定是要跟雇主鱼死网破,很多人和老板都是和平分手,但觉得分手费还可以再高一点,老板又不舍得出更多,那就让律师代聊好了。
70后80后的中国人,都很有集体意识,但在德国人心里,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我在你这工作,但你千万别把我当家人,公司也不是我的“大家庭”。
集体主义的老板x集体主义的员工,可以和平共处;
个人主义的老板x个人主义的员工,可以彼此理解;
最容易激化矛盾的组合是,集体主义的老板x个人主义的员工。
现在很多中国年轻人的思想,已经开始向西方个人主义靠拢了,而一些老派的领导,还在默认员工都应该集体为重。 
表面上是雇员和雇主的矛盾,实际上是两代人价值观的博弈。
看到这里啥感觉,是不是觉得德国也挺万恶的?
这才是人间真实,哪有那么多世外桃源。
黛西的小纸条
这篇闲聊想到哪写哪,写完发现有点... ... 无趣。
留言板来聊点好玩的,你经历过什么奇葩的解雇理由?
黛西
黛西推荐,今晚截团!
近期精选文章
黛西专辑精选

(点词卡查看)
加星标啊姐妹,这样就不会错过一个亿了
你点亮的小花,是我的加油站!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