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949年的时候,也就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有一位教授叫富勒教授,他在哈佛的法学评论上就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很有意思,它是一个虚拟的案件,他说我来构想,构想两千多年后,是4022年还是哪一年,他说有一个叫纽卡斯共和国,里面发生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实际上就脱胎于刚才我们讲的,叫海难的吃人案。

  他说两千多年后有几个人跑到深山里一个洞穴去探险,结果呢突发地质事故,这几个人就被锁在这个洞穴里了,那外面的人就只好开始往里掘进呐,但是气候特别恶劣,然后整个的地形也不巧,还导致几个营救队员死亡,最后发现要挖到那个洞穴,那几个人藏身的地方,大概还需要十天。
  在洞穴里的那些人呢带了无线电设备,这些人就跟外面的医生就连络嘛,第一次联络的时候就跟外面说我们身体状况怎么样,每个人的血压,体温等等,状态怎么样,然后就问外面的医生,说你们什么时候才能挖进来?医生说估计还得十天,然后里面就问外面,说那你估计我们现在这个状态,没有水,没有食物,我们还能不能够撑够十天?
  医生说我必须得说实话,肯定撑不到,然后那头无线电就沉默了,又过了几个小时无线电又打开,那头说假设,假设我们用抽签的方法,我们来决定一个人,然后我们其他人把他杀死,把他吃掉,用他身上的肉我们能不能再撑过十天?
  医生一听这个问题就傻了,文明世界的人吃人呐!医生非常虚弱的回答,说理论上你们能撑下来,然后里面人又说,说我们能不能得到文明社会的允许我们干这样一件事情?这句话一问,外面人就,谁敢回答?说能吃,那人这是你同意杀的,对吧?你说不能吃,那里面人是你杀的,谁都不敢说话,好,你们不说,不说就不说,里面的无线电又沉默了,几天之后当救援队把这个山洞打开,发现果然少了一个人,给吃掉了,这就是著名的后来在法理学历史上称之为叫史上最佳虚拟案件的,这个叫洞穴奇案。
  当然作为一个法学家他设想这么一个案子不能到这儿完,他得设想后面的法庭判决,那初审法院嘛,肯定二话不说,吃人嘛杀人嘛,全部死刑判决,然后就上诉,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五个首席大法官。
  总而言之,前面两个大法官一个是反对一个是赞成,就是初级法院这个判决,最后一个法官,轮到最后一个法官,因为他是决定票了,最后法官说妈的这个案子什么破案子?我太纠结了,我不判了,我辞职,所以就导致最后是二比二打了一平手,那既然上诉之后是平局,那就是意味着维持初等法院的判决,所以好像是4022年哪一天,反正编的一个日子吧,这剩下来的几个人就被执行了死刑。
  案子就是这样,但是之所以这个案子能成为最佳虚拟案件,就是因为它带来法律界的大量的纷争,我见过一本书,就是专门讲洞穴奇案,里面搜集了十五份判决书,就是从那个时代1949年发表文章之后,各种各样的法律工作者当自己是大法官,然后拟出来的这种判决书。
  我相信在各种各样的法学课堂上老师可能都会布置作业,说你们当法官,你们拟一份判决书,所以我估计关于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有无数多份,哎,那这个案子让我判,我会怎么判呢?我不懂法律,我也不知道法学家怎么想的,我觉得很简单啊!无罪啊!法律是干什么的呀?法律是想改造这个社会,对吧?至少对预防未来的罪恶是要有用的。
  就算是这几个人,我们假设他就知道他出来之后一定会判死刑,他在那一刻可能他还会吃,因为只要能活几天,只要未来的生命还处于不确定性当中,眼下的事他可能就会干,当然这是我一个法学外行的说法,我这不当数啊!
  有意思的是法律的专业意见,尤其是富勒教授自己拟的法官的四份意见,很有意思,其中有两份当然认为,他们赞成初等法院的死刑判决,道理非常简单,就是我们法官我们不干其他事,我们就是执行法律的,至于其他的人怎么看这件事情,包括我们判决死刑之后总统会不会给他特赦,你想我刚才讲的海难吃人案,他不就是最后女王给特赦?这有办法解决,我们法官就干我们法官之内的事,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就干这事儿。
  而另外两个法官提出来的观点不一样,其中有一个福斯特法官,他的观点就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说这样,他说这个法律啊,它只能适用我们文明世界,我们每个人共同生活,彼此联系,所以我们要制定法律来规范我们的生活。
  可是问题是这几个人,当他们被埋在洞穴里的时候,他还是在文明社会吗?我认为他们已经回到了蛮荒时代啊!他们与世隔绝了,他们自己自成一个社会啊!我们的文明社会的那些律条,那些法条,还能不能适用于他们啊?
  你如果把他们看作一个单独的蛮荒社会的话,你会发现他们四个人那就是契约啊!在蛮荒社会契约就是天大的法,这就是法本身啊!如果我们四个人决定,说我们抽签,抽签完了之后我们决定把谁杀了,如果这个人再认赌服输的话,那他们的契约就是他们社会的法律啊!所以他们是遵法守纪的呀!我们怎么能用我们文明社会的法来判断他们呢?
  我觉得不管这个福斯特法官写的这个判决书,当然都是虚拟的了,对不对?我觉得这个道理还真的有点能说服人,所以在法学界,法理学这样的一个非常枯燥的课堂上,非常感谢富勒教授能够给我们提供这么一个有趣的案例。
  可能这个问题在很多年之后可能都探讨不清楚,但是它会有永恒的魅力,但是我今天的《罗辑思维》恰恰想提出一个相反的问题,好,在蛮荒社会里,我们可以根据契约牺牲一个人,然后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在文明社会里,我们可不可以这么做呢?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呢?
我们把刚才讲的两个案子翻过来看,如果是在与世隔绝的蛮荒状态的时候,杀掉一个人来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是在文明社会呢?我们能不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某种真理的追求,我们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把他杀掉,这个选择实际上在人类的道德历史上一直是个模糊地带。
问题:你认为他们是否有罪呢?评判的标准是什么?
参考资料:顾剑《管理伦理学》(第二版)第69~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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