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L-1,跨国经理人,合格公司关系
L-1签证,即跨国经理人签证(具体请参考美小律对L1签证的介绍文章)。在L-1签证申请中,一般存在的三个主体是美国公司、美国境外公司和受益人(跨国经理人)。美国移民法对L-1签证申请的核心要求之一需要证明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合格公司关系”。什么样的关系才能算合格?母子公司、姐妹公司、同一组股东控股的公司都可以被认定为合格公司关系吗?什么样的关联关系才能满足要求?本文将结合评判标准和实践中常见的几类表现形式讨论这个问题。
1. “合格公司关系”的判断标准
是否存在“合格公司关系”这一要件,美国移民法的判断标准是:一方对另一方是否有实质的所有权(ownership)和控制权(control)。
  • “所有权”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拥有合法的股份占有权;
  • “控制权”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和运营有合法的支配权。
需要说明的是,控制一个公司最常见的方式是拥有其股份,因为处于控制地位的公司有足够的票数去决定被控制公司的经营团队组成,因而控制其商业行为。
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即默认前者对后者有控制权。此外,公司之间也可通过协议及其他安排来确定控制权。
2. “合格公司关系”的常见表现形式
下面我们将通过图示对上述3种常见的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和注解:
A. 母子公司关系型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方是母公司,受控制的一方是子公司。L-1申请中,美国公司既可以是境外公司的母公司,也可以是境外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持股比例和控制权的安排,母、子公司关系型又可细分为4小类,本文以“美国公司为境外公司的子公司”为例,画图示意以下4小类合格的L-1母子关系类型:
  1. 控股超过50%+默认的控制权(图1);
  2. 控股50%+明示约定的控制权(子公司为50/50 合资)(图2);
  3. 控股50%+控制权50%+否决权(Veto Power)(子公司为50/50 合资)(图3);
  4. 控股少于50%+实际控制权(in fact control)(图4);
B.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branch office)是指同一公司在不同地方设立的方便经营的机构实体。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具有100%所有权和控制权(图5)。
C. 关联公司
根据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关联公司有以下3种类型,前2种在申请中更为常见。
  1. 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股东所持有和控制,那么该美国公司和该境外公司则互为关联公司(图6)
  2. 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是由同一团体的股东所持有或控制,并且各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致一样,那么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也互为关联公司。(图7)
  3. 挂名同一个美国品牌、分布于全球各地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咨询公司。 其在境外的伙伴公司可视为美国相同品牌公司的关联公司。
综上所述,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可以由不同的途径来确认眼神,认定对的人和关系。
美小律提示:
合格公司关系是L-1申请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本文进通过简化模型介绍了L-1申请中3类常见的合格公司关系。
根据我们多年申请经验发现,有些中国的中小型跨国企业是在美国设立或收购子公司,或成立分公司、办事处这类分支机构以实现跨国经营,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设置安排清晰,较容易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但还有很多公司,例如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持股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多个公司实体和股东,其所有权比例和控制权、否决权的安排也非一目了然,因此对“合格公司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更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的移民律师协助申请。如果您对L-1申请有疑问,请联系美小律带您拨开迷雾确认合格的公司关系。
美国锐泽律师事务所
徐  忞,[email protected]
张新雪,[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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