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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辅警敲诈勒索案,我在等阳光下的二审结果
文/风吹沙
这几天,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火了,原因是灌云县的一名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并处罚金500万元,法律生效一个月内向法院一次性缴纳。此消息来源于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之后该法院又将这份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
灌南、灌云是两个县,案发地是灌云,审判地是灌南,有许多人可能没搞清楚。为什么这样?这件案件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
女辅警为何能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判决书又为何被撤回?这几天此事件一直在发酵中。
在说此事前,我先申明我没有同情一方之说,虽然这个女辅警因为太年轻(1994年出生)让人有同情和扼腕之处,但这样的违法行为一犯再犯,5年期间,与9个男人有染,如果说只是胁迫、被迫,没有主观主动行为,我是质疑的,我赞同客观公正依法处理。但是,这9名公职人员也不能被洗白,他们是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多人在司法机关担任一定职务,知法犯法,一掷千金,道德败坏,不但是人渣,还是国家公职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这样的人也不能姑息,必须受到严惩。
此事在网上曝光后,迅速上了热搜,引起极大的关注。这名90后女辅警在当辅警五年内,先后和当地的9名官员上床,这些人包括一位公安局副局长、二位派出所所长、妇幼院工会主席、学校校长、卫生院副院长等,大都是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新华社发声称,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新华社的及时发声,在一定程度上给民众讨论案情撑开了极大的空间。同日,灌南县法院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为由从网上撤回了判决书。虽然撤回有法可依,但这个节点上撤回,难免引发公众更多的质问,对法律的公信力有一定影响。当天晚间,江苏灌云通报: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这是截止目前灌云县官方面对舆情的唯一回复。
据媒体报道,此案中升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刘某乙于2019年8月,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虽然有关方面迅速撤回了一审判决,但这个一审的结果还是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从一个刑事案件迅速向一个公共事件过渡。各种质疑声不断,有从普通民众角度的,有法律专业人士解读的,有独立媒体持续发声的,官媒也密集发声,新华社、央视、长安剑、人民日报等,有影响的媒体如南都报、新京报、澎湃新闻、腾讯、新浪等,就连参考消息、半月谈这样老牌媒体也加入了进来。
但地方相关部门依然存在着惯性的做法,遇到舆情,不是去公开、改进、坦诚、疏导,总想着捂盖子、堵漏子,天大之事,一隐了之。要求最先发布的人删帖,面对于众多民众关心的问题,只有当地宣传部发了一个已处分了7人的通报。吃着财政饭的灌南融媒体奇葩评论:“那么大一张白纸,你干吗总盯着几个黑点看。”做为负有媒体监督责任的单位,不知他们的监督责任在哪里。
从一审判决结果。公众质疑集中在:
1、判决书为什么公布又撤了?
2、13年刑期及500万罚金是否过重?
3、女辅警有这么多钱吗?
4、9名相关人员定性为“受害人”身份,能不能让人信服?
5、有律师发声,对定性“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提出质疑?
6、穷县富官员,要查?
7、“赃款”如何处理?
8、公职人员只受党纪处理,是否责罚过轻?
首先,判决书为什么公布又撤了?根据官方解释,一审未生效,因为被告上诉二审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判决书,是在走公开程序。既然未生效,为什么此前又公布了呢?这一环节主要由案件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并提交法院专门机构予以公布。法律是严谨的,法律人更是行为严谨,这种层层把关的程序严谨,却出现了疏漏,是冒失吗?这一点需要相关解释。
其次,13年刑期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数额特别巨大的定义在30-50万元以上,罚金在二千元至二倍以下。显然,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肯定有法律依据。但法律上有个“自由裁量权”定义,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其实质是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选择的一个过程。显然女辅警的这个案件无论在量刑上和罚金上都偏向“重罪重罚”的裁量了。这个在合法范畴内的定性和定量在不在合理范围,是不是符合法律原意和价值取向?只能有待专业人士探讨。但自由裁量权有个关键指引:公正、合理和价值取向。有人援引吴秀波诉女友陈昱霖敲诈案,被告人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4000万元,已付3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显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相同性质的案件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但在普通民众的观感上,判决对比的轻重一目了然。
再次,500万罚金的质疑?如果已经追缴372.6万元,一个女辅警,哪里再有500万上缴,还必须在一个月内。只有两个可能,一个缴不起,只能靠老妈卖菜还了;一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相关判案人员心知肚明,能够追缴上来。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这500万元不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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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9名相关人员定性为“受害人”?根据敲诈勒索罪定性,追缴的金额应当退还受害人。这9名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最终还能获得退赔。太令人匪夷所思。网上因此出了一个词“白嫖”。他们是不是受害人身份,仅凭一份判决书的陈述不能作出充分的判断。还是要靠法律的公平公正。
第五,有相关法律界人士根据判决书,对此罪的定性有质疑,为什么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读读这两条,再对照判决书,认识会更具体。有法律人士认为,无论是社会阅历还是智商,女辅警都处于弱势一方,恐吓、威胁、要挟应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使用的手段,而不是相反。从这9人中,有两名派出所所长,一名公安局副局长,都是系统内的上级,这种身份、地位的特殊关系,与一个辅警并不对等。再有,副局长刘某乙在第一次被“敲诈”后,后又连续两次继续主动被“敲诈”,作为一个与犯罪分子打交道几十年的职业警察,这种行为让人难以置信。
再则,如果有怀孕事实,过度索赔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怀孕事实另当别论。这一点从判决文书中不能认定。但有一点,在这些惯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老江湖”面前,一个年轻的小姑娘如果不是有怀孕事实,仅凭口头谎言就能从他们那里诈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真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原引某位法律人士的分析,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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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地处苏北的灌云县,是被称为“苏大强”的江苏的一个贫困县,2018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374元,这些官员一掷上万几十万元去过声色犬马的生活,与其收入有很大差距。据2020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刊登了一篇标题为《警钟 | “给钱场所很少查,不给钱重点查” 公安局副局长的“潜规则”》的文章,披露了刘相兵(即判决书中的刘某乙)的一些犯罪事实。其被举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对象74.6万元、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作风等问题。2019年6月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相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个利用公权力危害一方的腐败分子,与女辅警的危害性比起来,谁的危害大,一目了然。
第七,从判决书中看到,对追缴的赃款没有详细注明处理方法。《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本案,这9人被称为“受害人”,如果不能证明这9人的财物为非法所得,追缴回来的赃款应当返还。这是舆论哗然的地方,公职明显腐败,玩弄女性,竟然成了无辜受害者,还有退赔,这样的白嫖太舒服了。而且如果判决生效,会助长多少公权腐败的再发生。
第八,从灌云县宣传部发布的消息,7名公职人员已经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这就是说保留了公职。这样的人继续留在政府的重要岗位,特别是公检法部门,民众能把保一方平安的希望放在他们身上吗?这些局长、所长,原本是保一方平安的,是民众的守护神,如此轻而易举地就被“敲诈勒索”,还助力他人敲诈,这样的“守护神”,有什么资格、有什么能力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彻底整治顽瘴痼疾。但工作出岔子靠隐瞒这种管理方式一直在某些地方存在着。这种“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顽疾始终在权力框架内流行。一个公共事件想当然的捂盖子是因为打了某些人的脸,传播速度如此之快是因为触痛了更多人的心。互联网时代了,摁下葫芦漂起瓢,千万个网眼,漏洞如何堵的住。希望管理部门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大禹治水,宜疏弃堵,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才是获得公信力、赢得民心的根本之路。我们都是在同一辆公共汽车上,只有把这些害群之马、贪腐败坏分子清除出公权力队伍,通过把权力放在阳光下操作,让阴暗面更多地暴露在阳光下,才能够正本清源,走上依法治国之路。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无视法律,如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毁坏法律,如污染了水源。”
此案二审结果尚未出来,让我们期待公平公正的法律结果。让法律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安全感在阳光下不断上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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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沙:坐标安徽,喜欢读书,读书是为了追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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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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