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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易会满主席在《敢担当善作为 站稳人民立场 努力实现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署名文章中指出,进一步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使命,也在于把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领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通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持续提升市场效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协会黑名单的披露等均对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能基于行业现有积累及其他行业迭代经验,在全行业范围实现更深层次的数据共享和合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降低金融风险,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资本市场形势日趋复杂、融资类业务及各类创新业务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精准营销等对于数据量、数据维度、数据准确度需求增加,更深层次协同的行业数据共享已成大势所趋。本文从源于银行体系信贷业务需求的国内征信业发展历程出发,分析了征信业现有格局、发展及监管要点,并由此谈谈对证券行业融资类业务发展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务发展及监管思路变化
根据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蓬勃直至整顿,及全社会对于个人隐私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我国征信业监管尤其第三方征信方面经历了开放边缘到收紧的过程,监管部门也在探索过程中逐渐厘清征信业务引导和监管思路,及数据自由流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间关系的平衡原则等。
(一)
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探索开启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对征信机构准入门槛、征信业务规则及异议投诉机制等征信业务各环节进行了规定,随后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级任职人员管理等要求进行了细化。行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状态。随后的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等技术应用的深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蓬勃,传统信贷数据以外,消费数据、浏览数据、社交网站数据等数据量及数据维度快速膨胀,诸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巨头等基于此类另类数据,对用户画像进行描绘,旨在有效判断其信用情况,提升风控水平。在此种背景下,央行于2015年发布《征信机构监管指引》,对征信机构的许可和备案、征信机构保证金、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作出规定,同年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个人征信业务市场化探索开启。
(二)
明确市场准入门槛,通过联合申办解决征信机构独立性问题
八家机构个人征信业务未能在六个月后如期展业,据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2017年公开场合讲话,牌照迟迟未能发出的原因为8家机构均达不到监管标准,在信息共享情况、第三方征信独立性、信息误采误用等方面存在共性问题。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则在同年讲话中指出央行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着重把握的三方面原则: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征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开展上应确保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等。
为促进信息共享、避免利益冲突对于第三方征信独立性的干扰,央行采取的思路是避免分散、准入门槛较严较高、由多家有共同意向的机构联合申办,与央行已有征信体系形成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2018年、2020年,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先后成立,“政府+市场”的征信体系渐趋完善。
(三)
新规出台,正本清源
随着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的不断发展,在引导持牌征信机构展业的同时,针对消费金融大数据风控、反欺诈等领域存在的变相从事征信业务、违规采集及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央行先后下发《关于开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信息泄露风险自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对违法违规的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严厉整顿,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征信信息安全。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与持牌征信机构等征信业参与主体间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规制思路也在2021年1月新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和强化。
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及格局
我国征信业发展至目前,形成了央行征信系统、市场化征信机构、地方征信平台、其他生态参与主体等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行业格局。
(一)
央行征信系统
在1992年贷款证制度、1999年个人征信上海试点、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数据库的实践基础上,央行于2004年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启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并于 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6月(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宣布全国联网运行,提供查询服务。2020年1月,央行二代征信系统正式上线。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征信系统共收录超过11亿自然人,609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分别接入放贷机构3904家和3712家。2020年全年,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日均查询分别达866万次、19万次,单日最高查询量分别达1445万次、117万次。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市场化征信机构
市场化征信机构在细分领域差异化数据源、信用信息增值服务等方面对央行征信系统形成有益补充。截至2020年12月末,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共有131家,分布在全国23个省(市),机构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相关,其中北京、上海、广东三地的企业征信机构占比过半,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至今未能有企业征信机构在当地备案;个人征信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共有百行征信、朴道征信2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总部分别位于深圳、北京。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百行征信累计拓展金融机构达1887家,百行个人征信数据库累计收录个人信息主体去重后达1.63亿人;朴道征信尚未展业。
(三)
地方征信平台
地方征信平台方面,央行分支行与地方政府协同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基于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小微企业数据,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有效信息支撑。以广东省综合性涉企信用信息平台“粤信融”为例,截至2019年末,“粤信融”累计撮合银企融资金额已破万亿,通过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对接机制。
(四)
征信业生态其他参与主体
除前述机构外,另有部分数据服务商、金融科技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借助大数据等技术,立足于传统信贷数据以外的替代数据,为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信息、客户画像、信用评级等服务,按照2021年新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质上也可被归入征信业务范畴内。
新规解读:征信业当前发展及监管要点
2021年1月,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信用信息定义、征信机构信息披露要求、信用信息跨境流动等作出进一步规定,现阶段发展及监管重点明确。
(一)
“征信业务”涉及范畴拓宽
根据2017年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先生的讲话,“征信产品的运用场景应该主要在借钱还钱的信贷领域”,而此次新规将信用信息定义为“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应用场景从信贷领域拓宽至全部有信用判断场景的金融经济活动,由此使得征信业务所包含的范畴大幅拓宽。
此外新规要求,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征信业外延及内涵。
(二)
基于应用场景而非信息类别对信用信息进行定义和监管
此次新规中信用信息以应用场景(金融经济活动)定义,并在定义后对潜在的信息类别进行列举,作为定义的补充。体现了监管部门从信息使用方(如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等)而非数据提供方着手,对征信业务、征信市场进行监管和规制的思路。不论是基于大数据向金融活动输出风控、反欺诈产品的数据服务商,还是基于平台沉淀数据布局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均据此纳入征信监管框架下。
(三)
强化了征信机构在评分方法、模型方面的信息披露
新规中要求,“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对于数据、方法和模型的披露确保了信息采集“最少、必要”原则的有效落实,保障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也有助于确保第三方征信机构的独立性。
(四)
强化了信用信息跨境流动的相关要求
新规强化了信用信息跨境流动在数量、备案等方面的要求。“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生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设在中国境内。”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的,应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此外,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与境外机构合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征信业发展历程对证券行业融资类业务发展的启示
国内征信业发展起源于上世纪银行业多头借贷痛点下对于信用信息共享的需求,征信业尤其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展历程、监管思路及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关系和各自定位,都对证券业融资类业务发展及相关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至少可从中得出如下启示:
1、不论是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还是立足于垂直领域细分行业的信用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对于提升违约成本及还款意愿都有着重要意义,基于数据归集汇总实现的信用风险精准评估也是相关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
2、在当前国情及发展阶段下,信用信息共享如由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牵头,其中利益冲突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回避,相比之下,官方背景的牵头机构将更有助于确保治理结构及业务开展的独立性,保证其中的公正性;
3、现有央行指导下征信体系长期应用及服务于信贷场景,而证券行业融资类业务不论客户群体还是信息类别均有其独特性,如能基于资本市场特性完成行业信息共享,将与现有征信体系形成良好互补,也更符合证券业风险管理需求;
4、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应注意充分保障信息主体各项权益,防范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滥采滥用,明确重要信息跨境流动场景及监管方案,兼顾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我国征信业发展里程碑事件梳理
参考文献:中国人民银行编写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
作者:华锐金融科技研究所 温聿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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