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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法学教授前些日子回复过一个人关于本次美国大选的问题,其中有一句话称“你这种赤裸裸的宗教歧视令人惊诧”。原文大概是与拜登“天主教徒”的身份有关。

因拜登是天主教徒而认为他不适合当美国总统,这样的观点在当今确实令许多人“惊诧”,在当今政治正确的美国,任何敢说这样话的人都可能面临难以想象的后果。即使是新教基督徒,也会认为这种说法骇人听闻。
不过,美国原本并不是这样的。也可以说,今天的美国并非制度设计者们的愿景。
美国的根基性文本是《独立宣言》,而《独立宣言》的精神之父——约翰-洛克,早就对天主教徒、无神论者,还有穆斯林有过很负面的评价,如果法学教授看过洛克对他们的评价,一定会更为惊诧。
1689年,洛克匿名发表了两本书,一本是著名的《政府论》,它的理论成了美国独立宣言的灵魂;另一本书叫《论宗教宽容》(《宽容书简》)。
这两本书同年出版,但几十年后争取独立的美国先贤们却只汲取了《政府论》,而忽视了《宽容书简》中对宗教问题的重要观点,今天美国的乱象是这一忽视的必然结果。
在《宽容书简》中,洛克提出政府对宗教应实行宽容政策。虽名“宽容”,但是洛克在书中认为有些人无权获得宽容,即:天主教徒,伊教徒,非(无)神论者(实际上这三者正是当今美国最敌对传统伦理的人群)。
洛克写道:“这种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入会者事实上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这就意味着官长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另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
洛克以穆斯林为例,说:“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伊教徒,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则是基督教官长治下的忠实臣民。”洛克认为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因为,这种人实际上并非基督教官长的忠实臣民,“他服从的是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而后者又完全服从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随心所欲地编造伪神谕。”
因此洛克得出:“如果一个人确实把自己的伊教信仰和对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的政治效忠结合起来,他就因为这种结合,而非单单因为伊教信仰,把自己置于宽容范围之外了。”
洛克在这里说的
伊教徒
,是对当时的英王——天主教徒詹姆士二世的隐喻,而“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就是对“罗马的教皇”的隐喻。洛克以伊教徒为例,事实上他对天主教徒的立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罗马天主教徒除了教皇以外,他们不臣服于任何君主。”

除了”效忠外国权力“不能被宽容,洛克还列举一些与天主教相关的信条,认为抱有这些信条的人无权获得官长的宽容,比如“不应对异端守信;统治权基于恩典;国王被绝罚即丧失王权和王国”等等。
这些信条,正是1689年将天主教从法律上排除出英国公共生活的原因。洛克把这些信条称为“隐秘的邪恶”,把罗马天主教政治实践的秘密特征视为威胁。
洛克认为,官长如果可以宽容天主教,前提必须是“只允许其中一部分教义传播,而禁止那些隐秘的邪恶。”
对于天主教徒和伊教徒这样的有神论者,洛克尚如此警惕,而对于非(无)神论者,则能让法学教授们“惊诧”到极限。
洛克说:“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规则,对非(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即便他们只是在思想中摈弃了上帝,也会使一切化为乌有”(《宽容书简一》)。
洛克将“神圣制裁”视为整个道德事业和自然法的关键。如果作出承诺时,没有对在场的上帝之恐惧作为支撑,诺言和契约就不会起任何作用。
洛克指出:“非(无)神论者不能真正把握人类平等观念,他们认识不到人类个体是上帝的制作品和上帝的财产,更不用说认识到人类“奉上帝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上帝的事务。”
因此非(无)神论者全然依靠他自己的花招诡计,不可能真正信赖他们会根据人类平等原则来把握贯彻他们自己的言行。
在洛克看来,“只要不承认一个不可见的上帝,就总会存在严重的道德缺陷。”他们不可能信奉、传授、理解或适用平等立场,只能虚伪地模仿那些相信“平等具有实在基础(即上帝)”的人。因此,非(无)神论者“对于每一个其他的人都是一种天生的(inherent)的威胁”。
美国先贤以洛克的政治哲学理论独立建国,但非常遗憾的是,他们却在制宪中犯下了弥天大错,完全废弃了洛克关于宗教问题的这些忠告,在宪法第六条中塞入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导致越来越多的佩洛希、拜登、巴雷特那样的天主教徒,甚至奥马尔-伊尔汗那样的穆斯林、哈里斯那样的非(无)神论者进入公务系统。
美国制宪之后,亚当斯忧心忡忡地说:“我们的制度只适合有道德、有信仰的人,而完全不合适其他人类”。而上面提到的这些人,就是亚当斯担心的“其他人”。
参与制宪的美国先贤们,都是新教基督徒,顶多分属于不同的教派,他们既在洛克的宗教宽容范围之内,也是亚当斯所称的“有道德有信仰”的人。并且当时的美国主流基本上也都是新教基督徒。所以我宁愿相信他们在宪法第六条中所说的“宗教信仰”专指的是新教。
但是,新教本身蕴藏着无限宽容无限忍耐的教义,随着异教移民的增多和欧陆左翼自由主义的渗透,这一条宪法成了被“其他人”打入内部的致命漏洞。
这些“其他人”,不仅不适合先贤们为“有道德有信仰的人”设计的美国制度,反而得心应手、肆无忌惮地利用它、玩弄它、直至摧毁它。这就是美国乱到今天这种程度的最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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