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一名参加庭审时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律师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事件回顾
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苗某某担任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9日上午九点,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代理人苗某某没有按时到庭。苗某某到庭后,承办该案的法官告知因其迟到,需要等到半小时后再进行开庭。
苗某某表示,其已经执业三十余年,迟到一会儿是很正常的事情,并开始情绪激动地表达对法官及法院的不满,期间使用“他X的”“他X的有病”“他X的得了便宜还卖乖”等词语。并叫法官小美女,说法官没有自知之明,冷冰冰。
法官入座审判台准备开庭审理,苗某某表示法官一直绷着脸,太严肃,让他心情很不好,要求法官笑,在遭到法官的拒绝后,苗某某将水杯放在审判台上,要求法官给其倒水,并称法官是自己的晚辈,应当给自己倒水。因已经进入庭前准备阶段,法官拒绝给他倒水,苗某某自行拿回水杯。
9点38分,法官宣布开庭,苗某某拿起水杯,再次要求法官给其倒水,并称咽喉痛得严重,需要喝药。法官宣布休庭,并告知一楼诉讼服务中心有热水,可以自行去倒水。苗某某随即将水杯从原告席猛摔至旁听席,然后要求法官回避,回避的理由是法官小心眼,在庭审中没有为其倒水。法官对其回避理由不予采纳,并继续开庭审理,苗某某在开庭中又表示收回之前的回避要求。
法院决定
苗某某身为法律执业者,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破坏庭审秩序,向法官提出不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将水杯在法庭上进行抛摔泄愤,滥用回避权利,以上行为丧失了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
事后,法院通知苗某某到庭询问,苗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并要求其递交具结悔过书面材料。9月23日,鉴于苗某某递交悔过材料且认错态度良好,九原区法院决定给予苗某某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九原区法院对苗某某的上述违规行为向包头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调查处理。
以案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原区法院在尊重和保证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个别漠视、违反法庭纪律的律师,将依照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严肃处理。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同作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践行者和捍卫者,只有牢固树立崇法尚法的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职业道德,才能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共建法治中国。
来源: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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