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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警方写了一封信,举报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多人强奸、轮奸。2010年10月黑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11人获刑,罪名涉及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2012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之后多年,涉案家属不断申诉、上访,2017年刑满释放的汤兰兰母亲等当事人也开始申诉和上访,坚持本案是冤案,要求再审。
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的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引起轩然大波。已有不少评论从保护强奸案受害者的隐私和生活安宁、揪出真相不等于让受害人出列等角度,与此报道对话。而与此同时,网络上的评论已经开始撕裂:同情汤兰兰的一方指责报道是为性侵幼女站台,哪有人无端非得诬告自己的亲身父母?而也有另一种声音说此案乃冤案无疑,不然众多被告不会多年来拒不服罪,坚持上访。
哪方有道理呢?哪一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哪一方,在目前已有的事实信息下,都不能说是完全对的。
幼女被性侵,包括被亲属、熟人性侵的现象,确实是存在的。不管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熔炉》,还是生活中真实的案例(例如广州中院2017年判决的王某强奸亲生女儿案),都昭示着这血淋淋的现实。尤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幼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弱,许多施害者仍逍遥法外,甚至无所忌惮地继续伸出魔爪。这对儿童权益保护者、对有良知的人来说,都是无比痛心的事情。汤兰兰可能遭受到这种家族、村庄式的性侵吗?完全有可能。法院的生效判决进一步大大提高了这种可能性。
那对另一方来说,冤案可能存在吗?可能。公安可能刑讯逼供、法院可能枉法裁判吗?也有可能。比如,聂树斌强奸案死刑执行多年后,真凶才真正出现,案件才再审推翻原判。一个女孩可能污蔑自己的亲生父母、亲属和老师吗?也许可能性很低,但也无法说100%不可能——在网络上检索,你会发现这世界上甚至有孩子雇凶或者亲手杀死自己的生身父母。
双方争议的核心,就在于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的判决合法公正,那么性侵幼女的认定就应该得到支持;如果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问题,那么冤案的可能性就更高,需要重审案件。
仔细阅读判决书原文,我们会发现,判决中能够指向被告的犯罪行为的,只有以下三组证据:
一、汤兰兰的主诉案情;
二、11名案犯的口供相互印证;
三、与本案犯罪嫌疑人一同关押的其他犯人提供的旁证,证明曾听见案犯议论罪行。
除了受害人汤兰兰的陈述,最重要的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和同监犯的证言。由于刑讯逼供等做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告供述因素(例如替他人顶包)的存在,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注:本案不适用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当地法院认为没有刑讯逼供,确认了被告供述,但是由于本案被告都在庭上提出受到了刑讯逼供,加之法律规定本身对“被告人供述”的不轻信原则,那么案犯当年的供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证明罪行,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同监犯人的证言,也在身份和内容上,存在可疑之处。以证人高某的证言为例,他称,“2008年11月份,其在五市看守所羁押时”,曾听到同监舍的9名被羁押人员在议论,“纪某某曾说梁二和二军他们几个和小姑娘发生关系的事”;“小姑娘他爸说:”如果判刑了也不能怨我,是你自己说的,如果你们不瞎说就没事,就能出去,瞎说咱们谁也出不去"。
同监犯人由于受制于公检机关,其证词和自身有很大利益冲突。假如有关部门对他们有所指示,他们是存在作出假口供的可能性的,这可能出于利益交换,可能出于害怕打击报复。这对他们证词的可信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其次,听闻而来的传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也弱于原始证据。第三,一些证词本身不能说明犯罪行为的存在,比如”如果判刑了也不能怨我,是你自己说的,如果你们不瞎说就没事,就能出去,瞎说咱们谁也出不去”。假设一个无辜的人在狱内受到了刑讯逼供,和同伴说这样的话,是否也很正常?
1996年《刑事诉讼法》要求有罪判决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在主要证据存有诸多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很难说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
但疑点仍旧是疑点。现在最重要的是,一个中立的审判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依法重审。
根据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目前有关媒体披露出了一些可能与原判相冲突的新证据,包括汤兰兰和家人对话的录音(显示汤兰兰向家属索要钱财)、当年证人的采访(表示未出过庭;未说过判决显示的证言)等,但真伪仍待确认。今天(2月7日)黑龙江省高院宣布受理了汤父等人的申诉,这也意味着近期我们将知道汤兰兰一案是否能够得到再审。
由于案件涉及隐私,所以即使再审,我们也无法通过公开庭审了解案件的进展。但是,我们可以放下立场的争执,无论是支持女童保护的群体,还是对司法机构持质疑态度的人们,都可以共同去推进案件得到公正的再审,最大可能地接近真相。比如,我们可以呼吁最高法院直接管辖本案,以机构中立上促进审判中立——毕竟黑龙江高院曾经维持了原判和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再比如,我们可以提出更多需要法院在删去隐私信息的判决书中回应的问题:媒体和家属提供的新证据,是否查证属实?被告是否曾被刑讯逼供?当年的证人,是否还作出一样的证词?还有没有其他更多证据能够支持定罪?
女童如果受到了性侵,需要法律维护公道;无辜者如果被冤枉,也需要法律还以清白。这个事件无关立场,只关乎事实。在探寻真相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更多地问事实“是什么”,而莫让立场先行决定了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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