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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新规终于落地了!
保监会行动也是非常的迅速,《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简称《2020版定义》)发布之后,保监会又迅速通知:2021年2月1,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目前旧重疾标准的产品还能卖到2021年1月31
我们来看看终版的《2020版定义》有什么影响最大的变化吧:
01
不利变动
1.部分基本定义变严格(以恶性肿瘤变动影响最大)
新规定将重疾“恶性肿瘤”改为“恶性肿瘤——重度”,从名字就能看出这个标准要求的疾病程度是更严重了,从内容我们也能看到,定义更细理赔的门槛也更高了,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的情况也变多了。

比如发病率超高的女性宫颈癌前病变、乳头湿疹样乳腺癌、卵巢交界性肿瘤,属于比较轻的癌症,新规都剔除了轻疾行列。如果投保了50万新规实施前的重疾产品,以上两种疾病可以拿到22.5万理赔金,并豁免后期保费,而如果新规实施后的产品可能就不能赔付了。而且不像出名的原位癌,尽管被新规剔出轻疾,但是由于被广泛诟病,有可能被单独列出来作为一种轻疾赔付,而这些女性易得的“轻癌”由于不是那么出名,会不会单独被保障就要打个问号。
另外最主要的甲状腺癌,大多数甲状腺癌都可以控制治愈不会转移,而且治疗费用也不高。旧的定义下甲状腺癌可以作为重疾赔付的,但是新的定义下,要比较严重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Ⅰ期以上(发病率约占95%的甲状腺癌均是TNM1级以及以下),才能作为重疾赔付。
这也算是“跟国际接轨”,其实很多国际上的重疾标准甲状腺癌都不算重疾,只是现在的内地对甲状腺癌的保障还残存有一点“制度红利”,所以没薅羊毛的朋友尽快薅羊毛,特别是女性朋友,甲状腺癌发病率高,还有乳腺癌和宫颈癌两大高发癌症,现在买癌症多次赔付真的是薅羊毛。
2. 轻疾赔付比例调低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要知道目前市场上优秀的产品轻疾赔付比例已经做到40%-50%了。虽然只有新规描述的这三种轻疾必须按照30%的标准,其他轻疾还未提及,但是这三种轻疾也是最高发的三种轻疾,但是按新规还是有点不划算的。
3. 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更严格
以前的规定要求规律性透析90天,但是没有约定频率,而新规明确了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02
有利变动
1. 部分疾病定义标准变宽松
重大器官移植术在老版包含“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的基础上,新版又增加了“小肠”;造血干细胞移植也不再限定是异体移植。
冠状动脉搭桥术
不再要求“开胸”手术,而是规定“切开心包”,现在使用更先进的微创手术或其他形式有一部分也可以满足重疾要求,算是宽松了一点。

2. 急性心梗、主动脉手术定义变更精确
新的定义增加了许多医学上的数据和指标说明,据医生朋友解释,新的定义只是标准更明确更具体了,这样也可以避免理赔中很多拉扯的问题。
3. 增加了3种重疾、3种必备轻疾定义
新规增加了3种必备的重疾定义: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新规增加了3种必备的轻疾定义:轻度恶性肿瘤、轻度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虽然以前对轻疾没有要求,但是大部分产品都是包含这些高发的轻疾的,影响比较大的还是下面这条。
虽然目前很多重疾产品已经包括了这些重疾和轻疾,但是从标准上规定疾病定义,也让整个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

另外新规还规定类似或相近的重疾只能算一类、发病率极低的重疾需要做标注,也避免有的公司为宣传自己保障的重疾数量多,做误导宣传。
重疾标准今年开始修订,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稿,11月初终版落地,规定明年1月底就是目前产品的最后销售期。
目前的重疾标准还是2007年制定的,确实有点跟不上医疗的发展了。重疾新规的修订是势在必行的,而且是从大方向上约束保险公司,防止激烈的价格战,保障保险公司长远发展。 
但是作为消费者我还是觉得,目前的重疾险真的是且买且珍惜:
第一、当下的产品甲状腺癌还可以按重疾赔付,买个癌症多次赔付再合适不过了。特别是女生们,甲状腺癌本来就高发,再加上乳腺癌、宫颈癌这些潜在威胁,多次赔付的重疾真的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身体好的时候买重疾都是挑产品,如果身体检查出来点小毛病,可能就是保险公司挑你了,我们只能在多家给出比较好的核保结论的公司里面挑,选择权会小很多。而且年龄小保费便宜呀!
还是克服拖延症!尽快给自己配上保障才行。
有任何问题随时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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