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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商标法和美国的商标法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中国是注册优先,而美国是使用优先,我们总是听到的“抢注”问题就是因此产生的,比如说美国著名手机品牌“苹果”最近就丢失了“IPHONE”的所有权,原因就是在中国有人提前注册了“IPHONE”,此品牌的用途恰好就是和手机相关的手机壳业务,给不少消费者带来困惑,但抢注者仍然可以使用此品牌,虽然听起来荒谬但是却屡见不鲜。
 导语
            8月份,美国出生入籍新政引发热议,其中不乏刷屏消息:赴美旅游生子,宝宝将不能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美国锐明文泽律所移民部主管Hom律师辟谣:新政策仅对部分在美国境外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有影响,美国境内出生的儿童出生公民权受宪法保护,总统也动不了!
背景:
移民局出台出生入籍新政
在美国移民法律体系下,许多与公民身份或入籍相关的法律条款,都要求申请人或他们的美国公民父母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reside)”或拥有“居所(residence)”。但是,如何判定满足居住或居所要求,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8月2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指南《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居所”的界定》(Defining“Residence” in Statutory Provisions Related to Citizenship)(以下简称“新政”),旨在阐释两大问题:什么是居所?以及受雇于美国政府、军队的美国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如何获得公民身份?新政将自2019年10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2019年10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新政出台后,即引发移民、华人圈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一些吸引眼球的误传,如新政将影响“公民出生权”、旅游赴美产子将不再能拿到美国公民身份等。
本所移民部主管、前移民法官Hom律师明确辟谣:新政不会影响美国宪法规定的“凡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的这条宪法权利包括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外交人员的子女除外)。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对新政进行专业解读:
1.出生公民权的宪法和最高法院案例法渊源
2.新政对赴美生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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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民权的宪法和最高法院案例法渊源
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凡在美国领土和领地出生的人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不论其父母的国籍身份如何。见《美国移民法》第301条第1401条款:
§1401.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 at birth
   The following shall be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a) a person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参考译文: 
§1401.出生即为美国国民和公民
     以下是出生时即为美国国民和公民:
         (a)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任何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者,均为美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自从2018年10月开始,美国总统特朗普屡次表示,将签署行政命令或通过其他途径取消一些孩子的出生公民权。但我们认为,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美国公民的出生地主义原则源于上述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这条原则是美国移民法的基石。
1873年,也就是146年前,华裔人士黄金德在美国旧金山出生,随后他回中国探亲,返程回美时却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后来这个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确认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条款遵循“既定的”和“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的古老原则”以及“效忠国家原则”- “每位出生在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可以立即成为美国公民,而不需要归化入籍”。最高法院指出“没有任何立法的、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权力”能从任何方面“取代或限制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这条古老原则”。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有两件事情通常可以创造公民身份:第一,在主权统治的领土上出生;第二,并受其管辖”169 U.S. at 659.
因此,在美国诉黄金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重申明确了美国的出生地主义普通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了国会无权限制出生的效力,这是由宪法宣布的,其构成了充分和完整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说,特朗普总统想通过行政命令取消部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公民权,这早在130前已经由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不可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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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对赴美生子的影响
基于出生公民权原则,“赴美生子无法获得美国国籍”的谣言就不攻自破了。那为何8月28日的新政会引起大家对赴美生子的疑虑?我们猜测是大家对于其中“居所residence”要求的误解。
其实,新政策有关居所residence的要求,更多涉及的是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因为这些孩子能否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是和他们公民父母的在美居所residence是密切相关的,而之前的各种法律条文对于居所residence的定义并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和界定父母是否满足了居所residence要求,所以新政明确了对居所residence的定义。
居所要求并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孩子的出生公民权。也就是说,只要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出生即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无论其父母何种国籍、是否在美国有居所。
举个例子:
孩子A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即使母亲是旅游身份,A也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但是如果A出生后就离开了美国,并且一直在海外居住。之后A的孩子B在美国境外出生,那么B的出生公民权就会受新政策的影响,除非A能够充分证明其在美国有居所。如果A的出生证明上母亲的住址是美国居所residence,那么对B的出生公民权会有帮助(当然不是仅靠这一条)。
小结
1.是否有美国居所可能关系到美国公民能否将公民身份传给其海外出生的子女,但不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
2. 具体到赴美生子,如果孩子的出生证明上没有显示母亲的美国住址residence,那么这个孩子还是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只是今后他/她的孩子如果是在美国境外出生并且他/她没有满足关于美国“居所residence”的相关规定,则这个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可能受影响。
彩蛋:附移民局新政(Policy Alert)有关居所(residence)规定的译文,谨供参考。
1.美国居所(U.S. residence)和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区别
1)定义
居所(residence): 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of a person means his principal, actual dwelling place in fact, without regard to intent.
“居所”不要求一个人必须在某个特定地方实际居住一段时间;但是,在某个特定地方停留时间越长,该地方就越容易被认定为其居所。
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 the actual time a person is in the U.S., regardless of whether he or she has a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在美国实际停留的时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成绩单、军事记录、官方疫苗接种记录、医疗记录、雇佣记录和租赁协议
2)举例说明二者区别
2.移民局判定是否有美国居所(U.S. residence)的考虑因素
3.在美国有居所的证据
在美国境内出生的美国公民一般都符合居所要求,只要他或她能提供证据,证明母亲在其出生时并非只是过境或短期访问美国。例如,出生证明显示了美国公民出生时母亲的美国住址,那么这就是足够的证据文件。
如果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上显示他或她母亲的住址不是美国地址,移民局可能会认为美国公民不符合居所要求,除非美国公民能够提供更多文件证明其在美国的居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美国结婚证书,注明新娘和新郎的地址;
•    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税记录和付款收据;
•    契税文书;
•    水电费账单;
•    机动车登记文件;
•    专业许可;
•    就业记录或信息;
•    所得税记录和收入记录,包括W-2薪资表;
•    学校成绩单;
•    军事记录;
•    疫苗接种和医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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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
Sandy Hom律师: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美国锐明文泽律所移民部主管。邮箱:[email protected]
Sophie张律师:美国锐明文泽律所合伙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邮箱: [email protected]
美国联邦移民法庭前法官主理,专业的美国移民律师、加拿大持牌顾问团队携手,中美加三地紧密协作,为您量身定制最优化的美加移民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美国
移民类:EB-1A杰出人才/EB-1B教授学者/EB-1C跨国经理/EB-5投资移民/NIW国家利益豁免/PERM劳工证/EB2、EB3雇主担保/亲属团聚/入籍归化/I-485身份调整/领馆面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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