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学》是由澳门大学法学院主办、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编辑出版的法学学术期刊。本刊恪守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开放性,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学术自由原则,旨在不断推动澳门地区的法学理论发展,同时,依托中国大陆,放眼全球,关注与中国大陆、澳门、香港、台湾相关的国际和区际法律问题,致力于为大中华区提供一个研讨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术交流平台。
《澳门法学》2020年第1期内容提要
【名家特约】
1、论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以澳门刑法为视角
赵国强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澳门中级法院关於肠套叠医疗纠纷案判决书的分析,并结合澳门《医疗事故法律制度》第3条关於医疗事故定义的规定,就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问题阐述了三个基本观点:第一,认定医疗纠纷是否足以构成医疗事故,客观上应当对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指引、职业道德原则、专业技术知识或常规”作出判断,没有违反,就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如果有违反,主观上就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同一行业中“标准公民”的认知水准,分析医护人员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没有违反,仍然不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第三,如果有违反构成过失,并因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也只有在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重过失且造成病患者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方可追究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2.医疗过错的民事裁判——基於中国内地与澳门民事判决书的文本分析
税兵
内容提要:临床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医疗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逐步从基於过错责任的侵权赔偿,演化为基於风险责任的损害赔偿。民事裁判文本分析表明,中国内地的判例和立法充分釆用了类型化的方法,把医疗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划分爲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産品损害责任三类范畴。其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传统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例如未尽告知义务或毁损病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本质上应该是风险责任,例如手术方案失败或医疗器械的错误选择。澳门相关案例,未区分医疗过错的具体形态,未区分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差异,看似严格恪守了过错责任制度,实则破坏了患者利益保护和鼓励医疗探索之间的平衡。
【论  文】
3、“司法大跃进”——新中国初期司法审判制度的变异史
段瑞群
内容提要:1957年至1961年之间,为配合“大跃进”运动,各地司法机关组织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司法大跃进”。这段司法史在新中国法制历程中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它既是1952年至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的延续,也是对1954年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基本审判制度的突破与"创新”,同时也是政治法律领域“反右派”斗争的制度实践,更为“文化大革命”奠定了一定理念和实践基础。“司法大跃进”不仅对机械移植苏联法制进行了反思批判,也对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设“人民民主法制”理念和制度进行了清算,其本质是一场“隐形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大跃进”引发的关於政治与司法、党委领导与司法权独立运行、人民司法与群众司法、革命法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对於“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特殊的镜鉴价值。
4、司法资讯公开保障制度研究
王群
内容提要:司法资讯公开保障制度是司法资讯公开主体、内容、管道、回馈、考核和监督等方面的立体建构。要有专门机构与人员承担司法资讯的采集、整理、审核和发布等工作;司法资讯公开内容包括司法规范性档、个案司法资讯、整体司法资讯及其资讯公开例外情况;畅通司法资讯公开管道,完善公众对司法资讯査询机制;强化司法资讯公开回馈,针对司法资讯公开中公众提出的疑惑、意见、建议和证据等,司法机关要在合理的期限及时做出答覆并将结果以法定方式告知公众,附上相应依据或者理由;健全司法资讯公开考核监督机制,考核应当将指标考核和一票否决统一起来,将司法资讯公开情况纳入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
5、商谈理性视域中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研究
贾健
内容提要:从商谈理性出发,能够得出对当下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有启发指导意义的结论。各方主体只有平等、 直接、充分、真诚地参与商谈过程,才能稳定地实现庭审整合社会的功能。商谈理性视域下的庭审实质化,要求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为控辩双方开辟平等的商谈平台,这需要对刑事实体法理论进行相应的革新。必须在控辩审三方主体之外,引入与案件无关联的陪审团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特定群体和辅助性的专家证人。要求法官必须对庭审中的商谈进行积极回应。
6、新时代下澳门“一国两制”的新发展
沈云樵
内容提要:澳门回归祖国二十年,“一国两制”实践获得中央和澳门各界充分肯定。澳门发展形成了“一国两制”的澳门特色,包括优良的公民教育和爱国爱澳传统、以民为本的民生政策、发达的社团社会和和谐的社会治理,以及有效的行政主导制的政治体制。而澳门“一国两制”实践所形成的澳门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在中央赋予澳门“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使命的新时代,澳门需要把自身所长和国家所需有机结合起来,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适应新角色,重新定位,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7. 我国刑法学中共同体理论的缺失与复归以借鉴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和德国刑法共同体理论爲视角
王德政
内容提要:对比考察德国刑法学与我国刑法学可知,由於目前我国刑法学欠缺紧密共同体这样一种保证人地位类型,从填补刑法漏洞、提升司法实践效果、保护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信任来看有完善的余地。刑法共同体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刑法学领域的具体体现,可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爲理论来源,幷借鉴德国刑法共同体理论的合理内核,进行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创新之後,提出我国刑法共同体新理论——命运·信任共同体理论,不仅能爲处理相关司法案件提供一种具备我国特色的新型刑法理论依据,还具备推动我国建立信任社会等多重意义。
8. 谦抑主义:指引香港基本法中多重权力关系处理的政治哲学
朱世海
内容提要:针对目前香港基本法研究理论探讨相对贫瘠的现状,谦抑主义作为一种学说主张,试图从中央与香港,以及香港内部宪制结构这两个维度来分析香港基本法中涉及的权力关系及相关问题。谦抑主义认为,在“一国两制”之下,基於香港法治的核心价值以及国家主权的决断性,使得“一国”与“两制”具有互相谦抑的空间。同时,就香港的宪制结构而言,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也具有谦抑维度。谦抑主义无疑已超越了传统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国家主权等理论体系,为香港基本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范式。基於谦抑主义的理论架构,本文则进一步提出,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关系的处理应该坚持授权性原则、辅助性原则、相互配合原则和合宪性推定原则。其中,授权性原则和辅助性原则适用於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权力关系的处理,而相互配合原则和合宪性推定原则适用於香港本地行政、立法和司法宪制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处理。
9、《南海行为准则》谈判主要问题关切
王玫黎、李煜婕
内容提要:2019年,中国和东盟已提前完成“南海行为准则”(Code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以下简称COC)单一磋商文本草案的第一轮审读,正提速推进关键案文磋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以下简称DOC)实施过程中各声索国间争议最大的地理范围、法律地位、争端解决以及合作义务等不仅已成为COC案文磋商的主要争议焦点,其联合军事行动与油气资源开发、海上执法等内容不断遭遇美国声称的“主要利益关切”。美“印太战略”的目标之一便是要建立由其主导的地区规则,这明显与中国和东盟国家宣导打造的基於规则,务实、平等、包容、开放、创新的南海地区秩序相冲突。从东盟以整体立场与中国协商南海问题20年态度的变化来看,受域外大国影响明显;部分成员国期盼借域外大国之力达到其利益目标。东盟秉持“协商一致”的磋商态度在不断微调,域外国家蓄意扩大过往遗留的分歧与争议也将对COC磋商进程造成干扰。在中国宣导的“双轨思路”指导下,恪守平等协商具体争端的原则,重点关注海洋危机管控与区域海洋治理合作规则构建这两大主要内容,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原则,继续与东盟国家密切磋商COC的性质、适用范围、特定争端程式以及 法律效果等具体内容,将海上安全合作先行纳入地区规则体系,形成区域安全合作的稳定机制,从而促进区域海洋治理的规则探索,通过创新机制化解争议,最终实现合作共赢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10、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中的“不足禁止”研究——理论溯源、规范实践与本土化建构
王进文
内容提要:从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发展出来的国家保护义务旨在课予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公民在实现其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免受国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本文通过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於不足禁止的典型判决与主要学说的梳理,勾勒出其在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框架下的法理内涵,经由反思其与过度禁止的关系,明确其论证结构,建构出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基於我国宪法秩序与权力配置的整体性安排,应以立法优先原则的落实和司法管控为重点,经由个案的宪法和法律解释、宪法援用与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化建构等操作,建构畅通的救济制度与管道,实现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法益的完整保护。
11、现代法上主体客体理论的发展、困境与出路:哲学的新路,法学的迷路?
吴奇琦
【摘 要】本文详细检视了主体 (subiectum) 与客体(obiectum) 这一对概念,如何被现代法国 ( Pothier、 Demolombe ) 、德国 (Hugo 、Thibaut 、Savigny、Puchta 、Windscheid )以及葡萄牙与澳门(Guilherme Moreira 、Manuel de Andrade) 法学所继受,并最终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与澳门民法典中被采纳。有别於哲学上另有新出路(Kant),主客概念在法学上却遇上了发展困境,因为主体完全等同於人,故似有若无,而客体的内涵 (intension) 又非常空洞,因而外延(extension) 非常宽广,而且极度歧义。因此,这场从「人物对立」到「主体客体对立」的范式转换(paradigm shift)不算太成功。最後,本文尝试梳理乱状,尤其是将客体分为如下多阶客体'予以重构:法律行为(RechtsgeschMt ;negocio juridico) → 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客体或称法律行为标的) → 权利义务→ 行为或称举动 (Handlung;acto) 亦即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权利客体) → 物 (=或有的间接权利客体)。
【研究生园地】
12、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反思与构建——以首条仲裁链为例
张泳、颜至宏
内容提要: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其应用到电商防伪、个人身份认证、交易资讯透明等各方面,社会化交流逐渐偏向电子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区块链电子存证应运而生。2017年10月,微众银行联合广州仲裁委(作为仲裁机构)、杭州亦笔科技(作为存证机构)三方基於区块链技术搭建了仲裁链。2018年2月,广州仲裁委基於仲裁链出具的业内首个裁决书,宣告了仲裁链的可行性。在全国仲裁受案量逐年递增,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仲裁链的出现极大地缓解了仲裁人员的工作压力,提升了仲裁效率;同时,为司法机构遇到的电子证据无形性、脆弱性、技术性和复合性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有利於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3、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类型化研究
李丹龙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家庭暴力问题是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长期以来,农村留守儿童因“留守”特点而被“问题化”,其真正的法律需要被刻板印象所掩盖。在《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中,农村留守儿童能否因其特殊性而产生独特的法律需要,有待检验。在假定农村留守儿童受暴者不同於一般《反家庭暴力法》规范的主体基础上,借由类型化分析,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对反家庭暴力法从经验性到规范性再到适用性的检审。在以事实“小前提”向法律“大前提”的逆向分析中,可知农村留守儿童并非是《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其主体的事实差异与法律适用的事实差异同质。
《澳门法学》2020年第2期要目
【名家特约】
1、罗马法奴隶赎身制度研究
徐国栋
内容提要:在信奉历史唯物主义,从而把奴隶制当作五种社会形态之一的我国,学界对古罗马奴隶地位的描述不完全符合事实。此等事实之一是:自《十二表法》开始,罗马奴隶就被允许拥有自己的财产,此等财产的用途之一是奴隶用来赎买自己的自由。奴隶通过委托一个朋友向自己的主人购买自己,然後被朋友解放这麽做。但许多“朋友”并不解放奴隶,受这样的背信案例刺激,马尔库斯·奥勒留皇帝及其兄弟维努斯通过确立法院的管辖权把奴隶自款赎身制度法制化,用来解决奴隶自款赎身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它们分别关涉到该制度的买卖、委任、借贷、赠与方面。奴隶自款赎身制度客观上改善了奴隶的地位,使他们接近于农奴。
2、能源安全运输的海洋法律思考——从英国、伊朗互扣油轮事件谈起
郭萍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海运作为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海运安全越来越直接地关乎国家、乃至世界的经济安全。海上通道安全对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9年在阿曼湾以及霍尔木兹海峡连续发生油轮遭遇袭击或扣押事件,特别是英国、伊朗分别扣押油轮,使得两国关系紧张程度再升级,也引发国际社会对海上通道安全运输的担忧。通过对袭击和扣押事件的梳理,结合《海洋法公约》有关用於国际航行海峡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探讨扣押油轮的正当性以及对中国能源进口和航运的风险影响,最终提出应对建议和思考,以保障我国海上运输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论  文】
3、论中央机构及内地组织在港澳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屠凯、何琪
内容提要:明确确定中央机构及内地组织在港澳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这是形成三地关系法治新格局的一大前提。通过法律教义学分析可以判断,特区驻军的行为基本属於国防行为,只有非执行职务行为侵害非驻军人员时在特别行政区可诉。此外,中央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其他机关,不属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内地机构”,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特区不可诉。内地企业在特区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在特区活动须依照特区本地法律先取得资格。内地机关在特别行政区活动,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不可无区别地获得豁免权,特区政府也不为这些内地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从属性:本质、功能及发展
李运杨
内容提要:作为担保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属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在担保权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起同步性的法定机制,具有单方性、法定性和直接性的特徵;但是,从属性并非担保权的固有属性,在独立性担保中,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也可以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同步性。法律之所以规定担保的从属性,是因为从属性具有法律技术上的简化、创设担保目的和保护担保人三个主要功能;前一个功能的发挥要受到後两个功能的检查,不能仅仅为了法律技术上的简化,背离实现担保目的和保护担保人的初衷。从属性的历史发展也告诉我们,从属性虽起源於罗马法,但成为一种原则是概念法学和法典化的产物;随着概念法学的式微和商业实践的发展,从属性不应再是一个僵化的教条,而是一个开放的、容许例外的结构性原则。
5、人权法视野下政府有效侦查犯罪的积极义务——对“伦敦警察局诉DSD及其他被告人案”判决评析
张希平
内容提要:英国1998年的《人权法案》规定了政府对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实施的严重虐待行为具有有效侦查的积极义务。英国最高法院对伦敦警察局诉DSD及其他被告人一案的判决对此持肯定立场,但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政府有效侦查犯罪积极义务的性质及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确定的政府有效侦查犯罪的积极义务重在保护被害人人权,赋予了被害人对政府违背有效侦查积极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英国最高法院对政府有效侦查犯罪的积极义务的判决和认定,对完善我国公安机关积极侦查义务的立法,加强侦查阶段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6、特别教育领域监察制度——基於宗教院校的思考
张炜达、高小芳
内容提要:《监察法》采取概括加肯定列举的立法方式确定了监察范围和监察对象,但对於宗教院校这一特别教育领域中的教职人员能否纳入监察视野并不明确。通过对监察对象认定标准与宗教院校权力性质界定,认为特别教育领域同样存在社会公权力的行使,宗教院校教职人员也应纳入监察覆盖范围,需要从监察原则、监察对象、监察程式、监察方式等方面探索建立适用於宗教院校的监察运行机制。
7、反蒙面法与表达自由的宪法边界:蒙面的法律性质,比例原则与基本法
汪超
内容提要:2020年4月9日,高等法院上诉庭做出CACV 541/2019,CACV 542/2019及CACV 583/2019号上诉判决,该案是有关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是否违反基本法,以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的《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各地区的禁蒙面法一般可分爲两种,一种是通过一般法律(general laws)来做出一般禁止(general bans),另一种是刑事反蒙面法(criminal anti-mask laws),即将禁止蒙面规范在刑法中,或是虽不规范在刑法中,却要求蒙面者具有除蒙面本身以外的其他犯罪意图(intent to commit a crime separate from the masking itself)。上诉庭判决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将非法集结(《禁止蒙面规例》第3(1)(a))和未经批准的集结(第3(1)(b))这两种情况和合法的公众集会(第3(1)(c))和公众游行(第3(1)(d))这另外两种的情况予以区分,事实上将《禁止蒙面规例》从一般禁止(general bans),变爲了与其它犯罪意图(即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的集结)相结合的刑事反蒙面法(criminal anti-mask laws)。而蒙面是否构成一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表达性的行爲是值得讨论的。本文认爲,禁蒙面规例》所规范的蒙面行为,是对表达方式的限制,而非对表达内容的限制。蒙面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表达性的行为(expressive conduct)。然而,即使我们假定蒙面构成表达性行为,《禁蒙面规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依然具有足够的重要性来限制这种表达。
本文的重点并不在於原讼庭和上诉庭的判决本身,而是根据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这两个判决所讨论的三个主要法律争议问题,通过美国宪法的相关反蒙面法案例和加拿大宪法的比例原则来试图分析蒙面的法律性质,表达自由的界限,以及比例原则的适用。
8、我国智慧检察监督建设的机遇、挑战与对策
郭天武、袁梦
内容提要:我们已经进入智慧司法时代,检察监督在智慧司法建设、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多重改革冲击下,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进行智慧检察监督建设的良好契机;但也要同时应对来自智慧司法建设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司法实践困境的双重挑战。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我国智慧检察监督建设一定要明确具体发展路径,民行与刑事并重,重点开发公益诉讼;数据智慧、感知智慧、认知智慧建设均衡渐进发展;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与智慧检察监督科研模式同步发展;攻克新老系统、主辅系统相容问题,从地方系统逐步过渡至全国统一系统;建构智慧检察监督新思维,树立科技司法价值观。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在民事、行政、刑事智慧检察监督中构建多层次智慧平台与系统,并尝试打造公益诉讼等极具特色的检察监督新抓手。
9、论洞穴之喻与冤假错案
刘国庆、吕薇
内容提要:洞穴之喻主要乃人类认知上的内在缺陷所致,易导致人们对於人及事物的认知出现以偏概全等偏见,此等现象的出现同人类认知决策系统之缺陷不无关联。刑事诉讼乃人类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侦办人员对於案件的认知亦存在洞穴之喻,导致侦办人员较早地聚焦於某个特定的被追诉人而疏虞探究其他可能。在此基础上,穷尽有限司法资源仅收集不利於该被追诉人并能支持验证自己预断的证据资讯,并对证据资讯价值进行选择性裁剪,辅以定罪标准的降低,此举易造成冤假错案等弊端。目前洞穴之喻已成为导致世界各国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预防洞穴之喻有其可能性及必要性,系一项系统工程,主要措施大体如下:对侦办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敦促其恪守职业伦理规范,防止功能角色异化;重视制度建设,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增强程式透明度,以便侦办人员多维度地接触更多的案件资讯。如此双管齐下方能收到效果。我国刑事诉讼中若干做法易诱发侦办人员的洞穴之喻,有必要省思予以完善,以预防冤假错案。
10、俄罗斯现代人权法律保护制度与发展趋势探析
刘秋岑
内容提要:随着现代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全球化中不可分割的发展趋势与评价体系之一,影响着国际政治的方方面面。作为与中国有着类似历史与社会渊源的全球第一领土大国俄罗斯,在现代人权领域有着其独特的发展过程。本文通过对俄罗斯现代人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构架和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等探析,分析人权与国家主权在全球化进程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与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克里米亚事件之後的俄欧关系恶化、石油危机导致的一系列政治事件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一系列涉俄判决特别是尤科斯诉俄罗斯政府案的判决,对俄罗斯的人权法治发展方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国际法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在俄的地位与俄罗斯宪法的相关规定随之发生了变化,国家主权问题在俄的影响力也逐渐有超越人权的趋势,在立法中得到更严密的保护。俄罗斯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在现代人权法律保护方面正逐步探索着去西方化、保护自身权益最大化的发展趋势。
11、中国网约车市场准入法制研究
陈铭聪、钱玮
内容提要:网约车是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已经与我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不过,网约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相关的管理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网约车市场准入制度与出租车市场准入制度,合并起来就是整个汽车运营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从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得到了相一致的体现,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市场竞争的秩序与稳定,由此可看,出市场准入制度是行政许可所要实现目标,而行政许可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一种实施方式。本文以《行政许可法》为切入点,分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结合目前行政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现当前网约车的市场准入制度存在不少瑕疵,例如违反上位法优先问题,部门规章未被合法授权,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增设许可条件等问题。网约车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不应该被行政监管措施所扼杀,而出租车作为传统行业也不应该被市场竞争机制所淘汰,未来应当是两个行业各自发挥优势,促进两者的融合发展,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硏究生园地】
12、信托家族的特殊样本——德国信托制度形成之考察
戴国朴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以移植英美信托制度的方式,建立本国、地区的信托制度。与此不同,德国信托制度并非移植英美信托制度的结果,而是在自身法律体系框架下通过司法判例与学术研究发展形成的习惯法规则,至今尚未成文化。德国信托制度的形成过程在大陆法系中独树一帜。社会经济生活首先萌生信托性质的业务实践,学术研究将其解释为信义法律行为/信托法律行为,司法判例继而创设“直接性原则”作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则,德国信托制度由此得以形成并发展至今。德国信托制度展示了大陆法系信托法律制度的一个独特样本,也为信托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
13、法国个人资讯保护法律体系及实践运行初探——兼论“法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杨明勳 陈逸飞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个人资讯的泄露将导致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重大威胁,亟需保护。法国1978年制定了《资讯与自由法》,并专门为此成立了一个“独立行政机关”——“国家资讯与自由委员会”来落实这项法律。法国个人数据保护相关法律还散见於其他诸多法典与单行立法中。近期法国通过修法,已成功将《资讯与自由法》与国内其他保护个人资讯的法律条文以及《欧洲通用保护数据》相互融合。我国可考虑借鉴“法国模式”,建立体系严密的法律体系,从而规制对於个人资讯的滥用,保护公民个人资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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