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证券法》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落实和执行好新《证券法》中的各项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证券法治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主题。
为了推动各界深入研究新《证券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证券法苑》(CSSCI来源集刊)设立“新证券法实施”专题,面向海内外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诚征佳作,并择优刊出。现就征稿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征稿范围
征稿范围:围绕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等主题,采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就新《证券法》各项制度的实施机制进行研究。
参考选题方向和选题说明如下(可不受此限):
1.注册制下证券公开发行条件的设置与审核机制设计:如何将对发行条件的实质判断转化为严格、一致的信息披露要求
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与发行上市条件密切相关。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中,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本次《证券法》修订,吸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对股票、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了精简优化,同时也设置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基本发行条件,并保留了兜底性立法授权。随着注册制的全面实施,如何将新《证券法》及证券公开发行配套规章中设定的需要作出实质判断的发行条件,转化为内容明确、标准统一、具有可识别性和操作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关系到注册制实施效果的重要课题。建议开展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设置及审核判断机制的实证研究,并结合境外成熟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关注事项及审核机制,形成具体建议。
2.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维度与实证分析:以重大性为导向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判断机制
招股说明书是最重要的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也是评价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环节信息披露质量的直接载体。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文件,要求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也强调要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建议结合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招股说明书的格式体例、披露事项详略分布、行文风格及表述规范等,对其是否符合新《证券法》上述要求,是否满足招股说明书使用主体的实际需要,是否为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支持,进行实证评估;同时,对境外市场如何规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在强化信息披露重大性、简明性方面有何成熟经验、实施效果如何,进行实证评估;就如何完善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内容、格式体例与编制要求,形成具体建议。
3.中介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制作中的角色定位及质量保障机制:域外经验的比较分析
注册制强调发挥好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文件把好质量关。新《证券法》在保留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义务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研究在发行人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的基础上,如何合理界定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制作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配,分工实施核查、验证、撰写等各个环节,通过何种机制设计,充分发挥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制作质量,同时明确各方责任边界。
4.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规范的路径选择:原则导向(定性为主)和规则导向(定量为主)的实施机制比较分析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在证券上市期间,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进行了类型化列举式规定,补充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类型,并作出了兜底式授权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了在类型化基础上进行定量规定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境外市场在对信息披露重大性的演绎中,还形成了以定性和类型化规定为主、具体披露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判断的规范体系。建议就不同市场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下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机制、外部保障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就新《证券法》实施并推行注册制后,如何完善境内市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与实施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在持股较为集中的特殊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中,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监管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控、指使上市公司或者直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一类突出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违规担保、不当关联交易等行为“掏空”上市公司,也屡见不鲜。新《证券法》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信息披露监管范围,强化其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了相应责任约束。建议深入研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发挥机制,探讨如何在境内上市公司特殊股权结构下,增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外部约束,促使其真正落实新《证券法》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机制的实证分析:退市、重组、重整的实施程序、决策机制与中小投资者保护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通过退市、重组、重整等手段实现上市公司“出清”,有助于盘活存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了上市公司优胜劣汰。与一般企业的退出机制主要考虑职工和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导向不同,上市公司退市、重组和重整具有更强的涉众性,除了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债权人利益外,还要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建议在对现有上市公司退市、重组、重整案例作全面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评估现有上市公司多元退出机制的实施效果、所存不足,如何健全相应的实施程序、决策机制,特别是如何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取向,实现市场功能、监管导向、裁判效果的一致性。
7.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视角下的信息披露“重大性”认定:规范依据、认定标准与衔接机制
新《证券法》强化了对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约束,全面提高了违法成本。这一变化客观上对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违规判断标准的精细化、一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结合新《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主体范围、披露事项和要求的规定,研究如何理解和适用欺诈发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规定,如何确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同一信息披露“重大性”判断标准上的衔接;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重大性要件的认定”裁判导向,如何保持监管导向与司法裁判在理念、标准和认定机制上的有效衔接。
8.违规成本显著提高背景下的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划分逻辑与实证分析
在新《证券法》全面加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背景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分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的落实和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建议结合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实践案例,分析梳理不同违规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指向的对象,分析责任主体认定的逻辑与标准,并就如何形成可供市场知悉和理解的判断标准,提出具体建议。
9.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的分配与实现机制:以注册制下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义务设定为区分前提
新《证券法》拓展了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范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都纳入了连带赔偿责任范围,且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由过错原则强化为推定过错原则。从既有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划分各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范围,尚无一致标准。建议围绕注册制下各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承担的具体义务,研究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不同中介机构之间、发行人内部人员之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分配原则,就如何合理界定市场主体的虚假陈述责任边界提出建议。
10.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的具体实施机制
新《证券法》对注册制下欺诈发行并取得上市,在法律层面确立了责令购回制度,建立了违规主体的利益“回吐”机制。为了促使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制度生根落地,有必要结合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实践案例,研究如何设计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发行人回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的责任分配机制、可购回的股票或者投资者范围、最长实施期限、购回价格的确定机制、购回方案的制定和督促实施机制等事项,以及责令购回与现有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之间的替代与衔接安排等。
11.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境内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深化,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各项制度安排不断完善,并且已经具有实践范例。在此基础上,仍有必要对标国际市场最佳实践,就目前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中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加以深化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在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和退市、股份减持等监管标准的设计中,兼顾境内投资者保护与制度竞争力;如何理解和适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的原则要求;如何健全和优化境内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向境外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的实施机制;如何完善存托凭证下基础资产托管的法律框架,等等。
12.债券违约风险诉讼中的集体诉讼机制设计
新《证券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债券违约纠纷的集体诉讼机制。近期,司法机关也在就债券违约诉讼制定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建议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结合目前债券违约风险诉讼的司法案例,分析债券违约风险集体诉讼机制的适用情形、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要求、债券持有人在集体诉讼中的角色与作用,债券违约诉讼中的“明示退出”机制等,为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集体诉讼机制提出研究建议。
13.应对证券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实施机制
新《证券法》就加强证券交易风险监测、应对重大异常波动作出了规范。建议结合境内外市场实践做法,分析证券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发生机理、传导路径,研究境外市场应对重大异常波动所采取的监测、识别、防控措施,实施程序及实践效果;深入分析如何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建立证券交易风险监测机制、完善指标设置,证券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重大异常波动处置措施的适用情形、决策程序、实施步骤和报告、公告等;如何用好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置措施的善意监管免责机制,明确“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适用范围和方式。
二、截稿时间
2020年6月30日。
三、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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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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