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
1、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风险及其规制方法
龙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规范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国家版权局在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数字音乐市场中盛行的独家授权模式予以"叫停"。从效能上看,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具有同时防止上游版权保护不足和产生下游网络传播垄断的双重效应,故应当于宏观监管层面审慎对待。就其负面效果的原因而言,独家授权模式的竞争风险主要归因于数字音乐平台对客户的锁定效应增强、版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必要限制缺失,以及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过于谦抑等现实因素。故从方法论上看,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理念,防止"压力型立法"与"运动式执法"错误,以及实现从自我规制、命令-控制式规制向合作规制转变,并尝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授权数量和期限进行必要限制,保持反垄断法于恰当时刻准确介入和监管,逐步引入有限制性的竞争性著作权管理组织以部分替代现有授权模式,是化解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竞争风险的应对之道。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竞争风险;著作权法;反垄断法;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研究项目“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竞争法律问题实证研究”(CLS(2018)Y06);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2、大数据价格歧视行为之非法性认定研究:问题、争议与应对
付丽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大数据价格歧视是经营者基于数据分析而实施的个性化行为之一,其具有过度剥削消费者剩余和侵犯个人隐私的社会风险,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然而,现有的《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数据保护规则"在适用上都存在争议,难以对大数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规制。通过对《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数据保护规则"立法目的与修法成本的比较与权衡后可以确定,展开对《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的适用解释,明晰非法性认定的相关标准,是规制大数据价格歧视行为的最优解决方案。
关键词:大数据;价格歧视;数据保护规则;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金: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资助项目(2018—2019);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编号B18058)
3、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黄陈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非法利用行为;AI换脸;
4、“找平衡”的审判技术——以我国西南地区某基层法庭的三起侵权案件为例
林浩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找平衡"是当代我国基层法官为了实现判决案件的"案结事了"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即着眼于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利益的"平衡点",然后在判决书中通过相对灵活的法律适用对于"平衡点"进行符合法律形式的"再包装"。"找平衡"现象的出现缘于现阶段我国法院承担着坚持依法治国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二元使命。在"找平衡"的过程中,法官要找机会"探双方底"。在当事人各持己见、各恃说辞的情况下,法官要做到"顺败者气"。在当事人威胁社会安宁稳定时,法官要及时"压胜者势"。在具体的经验个案中,"找平衡"的审判技术往往能起到平息社会争端的良好效果,但同时,"找平衡"也存在影响法律确定性的风险。
关键词:找平衡;基层司法;法律治理;互惠原则;
5、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农地征收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研究——以武汉天河机场扩建项目为例
陈莹;吴秀兰;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保护征地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武汉天河机场扩建项目为例,以罗尔斯正义论为指导,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和比较分析法,测算征地对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权益影响差异,了解不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结果显示,征地后非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持不变,而弱势群体的权益下降明显,征地使得二者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同类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现出一定差异,总体而言,社会保障是弱势群体最重要的利益诉求,经济权益次之,程序权益诉求排在后列。政府一方面应建立弱势群体与非弱势群体差异化的权益保护政策,在经济支持、发展机会、心理关注等方面向弱势群体倾斜,同时应赋予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同样的程序权益;另一方面应建立弱势群体内部差异化的权益保护政策,根据其弱势原因进行重点帮扶。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农地征收;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罗尔斯正义论视角下农民征地补偿及增值收益分享机制研究”(71603089);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福利均衡的征地补偿及收益分配制度研究”(16YJA790009);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及交叉研究专项“基于多主体利益均衡关系下的农村征地补偿及收益分配制度研究”(2014WZ01)
2020年第3期 法学论文要目
1、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 更多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路径依赖;公平; 效率; 改革;
2020年第4期 法学论文要目
1、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迈向“过程性规制”的行政法律监督
梁鸿飞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的组织方式、诉讼策略以及审查视野俱存有难以克服之缺陷,不足以保证公益周全。因此,应当在制度层面进行方略调整,构建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仍在检察公益诉讼的范畴内,讲求行政的过程性规制,具有完整的客观诉讼属性。它的实施要求对行政活动进行全面的动态观察,司法过程聚焦于行政违法性的论证,故司法说理贯穿始终。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的供给策略应当立足于法律监督与诉讼构造两个方面,包括设立巡回检察厅与派驻专门检察官,设计与之相配套的诉前程序,以及拓展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与深度。
关键词:预防型行政公益诉讼; 过程性规制; 动态观察; 法律监督;
基金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资助项目(2020M671529);
2、著作邻接权制度功能的历史探源与现代构造
王超政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著作邻接权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产业主体利益的功能。囿于催生该制度的传播技术产生的临近性、使用作品的关联性以及作者权制度的理想化坚持,邻接权被披上"作品传播者权"的外衣,也被定性为作者权的附庸,导致邻接权客体的混乱和权利配置的保守。因此,邻接权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从功能确认入手,明确邻接权制度保护的是著作权产业领域投资者的投资成果,即无独创性的表达。而邻接权的配置应当以邻接权与著作权地位的平等性为前提,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通过客体利用方式的类型化来进行具体权项的设置。
关键词: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产业; 投资者; 无独创性表达;
基金资助: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著作权产业主体利益博弈下的邻接权制度体系构建”(18SFB3029);
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阐释与法律构造
刘恒科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旨在于确保农户不因农房或宅基地流转而丧失居住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应当予以纯化。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以户内仍有本集体成员为前提)",受让人使用宅基地不超过宅基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之规则,可以达致改革政策目标。资格权应定性为成员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得以自动续期的权利保障;使用权应是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构造,应以实现公平保障功能和充实收益、管理权能为目标,构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相应规则;以纯化用益物权属性为旨归,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登记和处分等规则;以赋权与制约之平衡为导向,形塑受让人宅基地使用权。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资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固定期限+自动续期;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法的回应性研究”(16BFX118);山西省软科学一般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山西省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法律问题研究”(2019041021-3);
4、《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救济制度的法律适用——以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为重点
夏江皓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以女性主义法学审视法律规范的五个面相为分析工具,《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救济制度的法律条款不存在对农村妇女的直接歧视和基础概念构建中的性别歧视,然而由于农村传统习俗的负面影响,村规民约的不适法,以及农村妇女对家庭依赖程度高,农村男性较多外出务工的客观事实,家庭劳动分工的常见模式等因素的影响,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救济的法律规范对农村妇女存在间接歧视以及在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中的歧视。因此,需要对《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强化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性别视角,实现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救济; 农村妇女; 女性主义法学; 两性实质平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8CFX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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