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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时,这名女孩因为面对家暴问题,被迫住进了儿童收容所,于是收容所就成了她的家。11岁时,一名青年男护工负责照顾她,女孩对他非常信任,渐渐生出情愫。而男护工也对这名女生产生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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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男护工结婚,但对女孩的好感却并未消退。他虽然从收容所离职,但仍继续与女孩保持联络,并于2018年正式与女孩成为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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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刚刚交往一个月,男护工与当时13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夺走她的初夜。随后的一年内,他先后10多次在没有使用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性侵女孩。在包括博览中心残疾人厕所等处胡搞,甚至还驾驶男护工父亲的车在多个停车场车震。
去年,男护工与女孩在收容所附近的巴士站举止亲密,正巧被收容所的两名前同事撞破。男护工最终向同事坦承他与女孩相差16岁的不伦恋情,并且向警方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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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护工面对包括法定强奸、性侵14岁以下和16岁以下少女等控告,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控方也斥责男护工身为儿童收容所的看护,不但没有尽力保护弱势儿童,反而利用女孩对他的信任与纯情,夺走她的童贞并多次性侵。
新加坡刑法第376A条(1B)(b) :”即便B同意A的行为,也不能作为A抗辩的理由。” 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强奸”
法官在考量了被告男护工的罪行与证据后,判处他十年零五个月监禁以及六下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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