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不得自行转让给非律师
来源 | 刑事备忘录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17]1号
被处罚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才所)
 (执业许可证号码:311100007921014822
负责人:郭陆炎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1101198810446141
登记地址: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6-F-1101
经查,金才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另查,2015年12月29日,该所负责人郭陆炎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以人民币二十万元将金才所“转让”。2015年12月31日,郭陆炎将金才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律师事务所税控机等交付给“受让”方代表崔永刚(非律师)。
上述事实有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笔录、律师事务所转让协议书、律师事务所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章程等证据予以证实。
金才所在执业过程中,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依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从重处罚。经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月22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给予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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