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15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字〔2019〕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年1月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通过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加快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一、关于专家评审工作
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每篇学位论文初评送3位、复评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为确保抽检结果科学、客观、公正,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遴选高水平同行专家。建立全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入库专家原则上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规模已达7万人。在学位授予所属一级学科的框架下,通过计算机随机匹配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必须对是否熟悉本论文研究领域进行“二次确认”后方可评审。
(二)实行双盲评审。专家评审全程通过“全国学位论文网上送审平台”完成。所有专家评审信息由送审平台保存,个人无法查询;所有学位论文都隐去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学生等信息,实现“双盲”。
(三)建立专家约束机制。对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多次形式审核,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专家评议意见不予采纳,并将该专家移出专家库。
二、关于抽检结果使用
为发挥抽检工作实效,推动各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教育部严格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有关规定,主要采用以下方式使用抽检结果。
(一)向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抽检结果。各单位针对本单位博士生培养和博士学位授予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于连续多次被约谈的单位,在招生计划工作中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
三、关于异议和申诉
为规范学位授予单位使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教育部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分析专家评议结果,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由本单位学位委员会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审议后进行结果使用。如学位授予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可向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和申诉。
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程序,加强专家遴选管理,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做好抽检结果使用,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提升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8月26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发现问题突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院所进行集体约谈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2019年11月13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对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发现问题突出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约谈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五项整改工作。一要高度重视。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二要认真找准问题。要依托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近年来本单位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分析,倒查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中的薄弱环节,形成问题清单。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对照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要求,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做到每个环节都有制度监管、每项监管都能起到相应作用。四要加强责任体系管理。要明确本单位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在学位授予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学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对招生遴选、培养过程、论文完成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要健全导师评价机制,明确导师岗位聘任要求。五要确保整改取得实效。约谈会后,各单位要立即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并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各单位要在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问题论文的篇数和比例要大幅降低。
据了解,2018年随机抽检博士学位论文6572篇,占全国总数的比例为10.4%。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131号(教育类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1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博士毕业论文评估科学性和精准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年1月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通过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加快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做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开展了分类制定评议要素、制定通讯评议操作规程等规范性工作。
一、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按照学术学位(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评议要素,按照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4个评议指标,分别设立了12项不同的评议要素。
二、建立专家遴选和约束机制
制定通讯评议操作规程,要求开展通讯评议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按照同行专家评审原则,以学位授予的一级学科为口径,按照“随机、高层次、回避、双盲”原则,将论文发送至本学科(研究方向)同行专家,由专家对论文进行“是否熟悉”的二次确认后开展评审工作,确保专家的同行性。建立专家约束机制,加强专家评议意见的形式审核,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专家评议意见不予采纳,并将该专家移除专家库,确保抽检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三、进一步明确结果使用方式
“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仅反馈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和主管部门,用于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分析专家评议结果,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由本单位学位委员会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审议后进行结果使用。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实施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对抽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建立抽检制度,对于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和各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希望把这项制度坚持下去,常抓不懈,加大力度。目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已基本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加强培养过程监控和学位授予质量保证。近年来,通过开展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学位授予单位、导师和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构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有效保障了我国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质量,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占抽检论文的比例均在3%-5%左右,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程序和评议要素,加强专家遴选管理和专家评审意见审核,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做好抽检结果使用工作,确保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效果,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导师、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作用,提升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8年9月21日
研究生司督促21所单位整改博士培养制度
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已结束,研究生司对2013年以来同一学科连续3年均出现问题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约谈,督促根据抽检情况分析培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会人员高度肯定论文抽检对检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推动培养制度规范建设的积极作用。
各单位认真总结原因,积极推进整改,将通过强化问责和压力传导、从生源把好质量关、抓好学科及学位点建设、完善培养环节、加强制度执行力等方式不断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我司将以有关工作为抓手,继续支持和推进学位授予单位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结束
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结束,最终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占全部送评论文的比例为4.6%。
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继续采取随机抽检与指定抽检相结合,以随机抽检为主的方式,抽取2012-2013学年度全国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通讯评议,并对2013年抽检结果较差的单位提高了抽检比例。2014年抽取博士学位论文5447篇,比2013年多1276篇,占全国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9.5%,涉及335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最终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2013年(5.1%)有明显下降,抽检工作成效进一步显现。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已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反馈,并对连续两年“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质量约谈。有关单位对抽检工作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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